两年前的今天,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九四公告」的发布给当时火爆的代币发行融资市场泼了一盆冰水,自此,写几页白皮书就能融到大笔资金的时代一去不返,人们谈“ICO”色变。
作为区块链及数字资产行业为数不多的规范性文件,「九四公告」在处理相关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两年来援引该规范的八十多篇裁判文书的分析,「链法团队」发现存在很多对「九四公告」误读的情况。
一、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
「链法团队」发现,在部分裁判文书中,对「九四公告」的性质和内容存在误读,这种误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将“九四公告”作为否认数字资产投资协议有效性的依据是目前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在粤0605民初24903号中,法院认为:“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双方就此达成的《交易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刘达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给付请求权,因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
火币第六期投票上币活动决赛投票期于今日开启:据官方消息,火币第六期投票上币活动进入决赛投票阶段,决赛投票期已于6月28日20:30(UTC+8)开启,持续2天。
据火币官方公告显示,本次入选的项目共有21个,持有“火箭”即可参与投票,票数排名第一的项目将在火币开启交易服务。截止至6月28日21点,初赛投票胜出的4个项目分别是A组的AD(25,576,062),MEMO(7,381,127);B组的TOX(39,266,588),XFI(22,935,908)。此次冠军将于6月30日晚产生。[2023/6/28 22:06:29]
然而,为了保证日常交易安全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若无特殊情况,法律不会轻易认定某个合同无效,《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无效情形十分有限,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院否认数字资产交易合同效力的理由为该合同违反「九四公告」,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然而,从效力层级来看,「九四公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从这一角度来看,以违反「九四公告」为由否认相关协议效力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南非太阳能公司Sun Exchange用比特币向投资者支付股息:金色财经报道,据Bitcoin Magazine消息,南非太阳能公司Sun Exchange用比特币向投资者支付股息。[2022/11/6 12:21:03]
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将「九四公告」对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合法性的否定不当地扩大到所有的数字资产持有、流通领域,甚至是直接否认数字资产的合法性。例如,在苏03民终3461号裁定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金某诉请指向的标的物是比特币,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共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据此,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动态 | 英国研究人员提出超安全虚拟货币理论框架:据科技部官网消息,英国剑桥大学研究人员近日基于量子理论和相对论,提出一种超安全的“S-money”虚拟货币理论框架,可以确保完全不可伪造和安全的认证,并可实现比任何现有金融技术更快、更灵活的响应。该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且发表在了《英国皇家学会会刊A》上。S-money系统需要非常快速的计算,因而需要大量的计算资源,研究人员计划在今年晚些时候与量子通信中心合作进行概念验证测试。[2019/6/24]
「链法团队」认为,上述说理中存在对“九四公告”的误读。
首先,从文义上来看,「九四公告」的描述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将该文件对对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合法性的否定扩大到比特币的持有和交易领域,属于不当的扩大解释,存在解释方法上的错误。
其次,“九四公告”称“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强调的是“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也不等同于不能流通,因此,通过“九四公告”字面意思的理解,得不出“虚拟货币非法,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券债务不受保护”的结论。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现阶段的央行加密货币设计应注重补充和替代传统实物货币: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署名文章称,现阶段中国研发央行加密货币的首要出发点是补充与替代传统实物货币,其界定属于现金(M0)范畴。在技术作为强劲驱动力的今天,央行加密货币必然要在吸收现金优势的基础上融入更多的新特性,如果只是亦步亦趋地模拟实物现金,能否达成此一目标令人怀疑,而且可能影响央行加密货币未来的竞争力。姚前指出,今年1月中国央行副行长范一飞署名文章充分论述了发行央行加密货币须选择对现有货币体系、业务架构及基础设施冲击最小的方式。文章提到,央行加密货币应基于账户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环节对账户的依赖大降。这样既可和现金一样易于流通,又能实现可控匿名。姚前文章称,从最大限度保护商业银行现有的系统投资角度考虑,已经对加密货币与银行账户松耦合的具体设计进行初步研究,可考虑在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上,引入加密货币钱包属性,实现一个账户下既可管理现有电子货币,也可管理加密货币。[2018/3/7]
最后,「链法团队」认为,并非所有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债权债务均为非法。正如《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只有在违反效力性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属于无效,如果认定违反任何规范性文件的合同均无效且因其形成的债务为非法债务的话,公民的行为自由与交易安全将极大地受限。例如,超载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法律不能以超载为由认定承运人向乘客请求支付车费的权利为非法债权。
韩国金融研究员呼吁韩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韩国金融研究所(KIF)的一名高级研究员呼吁韩国中央银行发行数字化的令牌。韩国金融研究所(KIF)的高级研究员Leedaeki表示,韩国央行(BOK)应该“认真考虑”在区块链上发行菲亚特(fiat)的数字代币。据《韩国时报》(Korea Times)报道,研究人员称,降低成本、提高透明度和消费者支付的便利是采用加密货币的原因,这些加密货币有可能成为一场“金融革命”。[2017/12/26]
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九四公告实质上否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事实上,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2019年7月18日,由「链法团队」代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并宣判,判决中对比特币等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了确认。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属性。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一直以来,虽然《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但是在一些案例当中,也能看出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的态度。
比如在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中,该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并宣判。
法院认为,认定94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并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比如在北京法院审理的比特币现金第一案京0108民初2480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和京01民终957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
再比如在上海市虹口区的沪0109民初11568号案件当中,法院认为,被告所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返还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本院认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被告上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关于比特币有这样的认定:
“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确非货币,但其在网络上与现实货币客观上存在着交易事实,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不是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而是作为财富被追逐,国际、国内都存在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公众均可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本案中,裴某某就是通过国内外的交易平台最终将“比特币”变现。国家虽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原审将“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发后,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复函,分别核定了在案发日2014年8月4日和8月10日“比特币”的价格。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后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撤销了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比特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案发日的价格,并再次核定了在该日“比特币”的价格。
三、毕竟在前行
现如今,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区块链的产业落地速度已经得以提高,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尝试用区块链赋能原有业务。司法联盟链及区块链存证等,都开展的如火如荼,切实的造福了行业,整个区块链行业也在合规中不断创新、发展。
司法实践也是如此。
不光是前述提及的众多司法判例,链法团队通过代理的众多区块链投资纠纷案件也切实的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态度也在不断转变。
对于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其财产性质的确立,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司法机关更好的发挥了定纷止争、惩罚犯罪的职能。
行业发展初期可能会经历野蛮生长,但我们都坚信区块链行业的未来。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但是我们也能清晰的看到,毕竟在前行。
文|刘浪郭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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