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欣喜地看到,近期的区块链研讨会已经逐渐实质化,正规军进场,银行系区块链项目强劲;物流类区块链项目繁花似锦。对比前几年“币圈”带动“链圈”,如今的势头明显“健康”许多,但是近期的一些文件也让我们看到当局在警惕区块链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提醒一些不法分子借机炒作“区块链”概念,以所谓的“虚拟货币”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然而这些项目其实和区块链技术毫无关系。无独有偶,11月14日,上海市也发布了《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今天咱们就正规区块链项目,其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
零知识证明系统Bulletproofs+代码获准可在门罗币协议中使用:12月30日,门罗币发推宣布,零知识证明系统Bulletproofs+的代码现已获得许可,可在Monero协议中使用,以替代现有的Bulletproofs零知识证明系统。新系统将使得门罗交易结构变得更小,钱包交易速度更快以及网络验证速度更快。此外,官方表示,该代码具有功能性并包括对基础算法的测试,若考虑将来在门罗币网络升级中进行部署,则应该由第三方进行审核。[2020/12/30 16:04:23]
文章脉络:1.“联盟链”是否受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制;2.区块链项目合规,容易忽略哪些细节;3.“区块链”不是“取款链”,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门罗币披露两个安全漏洞 提醒用户升级:门罗币披露两个安全漏洞,提醒用户尽快升级至 v0.15.0.5 版本进行修复。如果在 gui 中更改钱包密码,确认则不再需要匹配新密码。[2020/3/12]
“信息服务”是抓手
2019年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颁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落地到具体项目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少,该规定就是当下区块链项目方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看到区块链信息规定,其上位法是《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此可见,区块链信息规定的法律位阶不高,未来可能被更高位阶的规章或法律法规所影响或覆盖。区块链信息规定的规制对象:一是
声音 | 跨链原子交换开发者:比特币和门罗币之间可能很快就会出现原子交换:据AMBCrypto报道,从事跨链原子交换的开发人员Joel Gugger最近表示,使用Monero和比特币,原子交换可以在零知识证明的情况下实现。但是,在比特币和Monero之间进行原子交换的困难在于,Monero没有“完整的脚本编写能力”。比特币和Monero这两种代币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取得进展,并且可能很快就会出现原子交换。[2020/1/14]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二是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观点:312黑色星期五比特币暴跌 系场内杠杆引发踩踏:近日,贝宝金融联合创始人王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3月12日“黑色星期五”的表现是高杠杆压力下,3月12日大量比特币抛售引发合约和现货市场的连环踩踏;深层原因是原油和新冠病疫情双重打击下,风险资产价格暴跌带来的一次流动性危机。同时,贝宝金融CEO杨舟认为是流动性的问题,而不是整个市场的风险偏好变化。他解释称,这不是说比特币到底还有没有避险属性的问题。市场上这时候关心的是:可以卖吗?好卖吗?反正赶快卖掉,而不管比特币什么属性。银行又不给钱,而比特币作为一个每天交易量超过百亿美元的一个资产,只能卖比特币去补充其他地方受损的那些钱。而恰恰在这个时候,比特币市场本身又是一个高杠杆状态,于是卖出引发了踩踏。(华夏时报)[2020/3/31]
这里是否排除“联盟链”,值得探讨。如果仅在一个集团内部或银行各个网点之间进行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是否会被认定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飒姐认为:按照文义解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仅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而联盟链实际上是针对“内部客户”提供区块链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等机构的区块链项目不受该规定的规制。
然而,如果按照“穿透式”监管的思路,可能要把“向社会公众”理解得更为广泛,最终银行等机构输出的产品或服务,还是要面向社会普通大众,而其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公共品,那么,此时,该文件就要规制“联盟链”。
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区块链技术项目近期的火爆,也催生了各个监管婆婆的热情,不断有发声或者标准推出,各省市也有促进发展的意见,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还是应该按照法律办事,必须尊重规范性法律文件给我们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再者,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
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此外,相关的
时间日期也是需要重视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
谨防非法公开融资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里面明确了ICO的性质,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该文件还指出了ICO的风险,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可以看到,
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
结合文章开头提到的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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