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案例解析|深圳法院判决盗窃以太坊构成盗窃罪,认定其财物属性_以太坊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曾写到,刑法泰斗级人物张明楷教授认为,比特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那么,与比特币同属于加密数字资产的以太坊是否也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最新的一起判决中给予了答案。

以太坊开启了ICO热潮,前两年的区块链ICO项目,ETH都属于约定成俗的募集对象,无论是散户还是机构,对一些区块链项目进行出资时,都采取支付ETH的方式。

作为全球流通市值第二大的加密数字资产,以太坊曾被视为区块链的2.0,是区块链加密资产中除了比特币之外的标志性加密数字资产。

以链法团队处理的众多区块链项目投资纠纷、代投纠纷为例,其中绝大多数都会涉及ETH,对ETH财物属性的认可,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前提。同样的,以ETH为犯罪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也是司法认可的ETH财物属性。

“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应用案例发布:2月18日消息,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栏目之“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应用案例。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充分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协同、数据可信安全共享等特性,对传统财政投资流程中的数据共享和业务监督进行了全面优化,实现了不见面评审、透明评审和科学评审,创新评审模式,提高评审效率;实现了调阅复核便捷、横向比对方便、纵向分析透彻的安全高效新模式,为高效评审数据资产,合理进行财政投资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总体来看,财政投资评审区块链系统通过规划智能财政投资评审应用体系,推动评审管理持续健康发展。该系统创新评审工作管理机制、提升智能评审能力,实现了评审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从无到有的飞跃。(证券日报)[2022/2/18 10:00:27]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起盗窃犯罪案例宣判,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能够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神州信息区块链应用案例入选《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标准(征集意见稿)》:7月10日,神州信息为银行业落地实施的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系统”成功入选ISO/TC 307 WG6《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标准(征集意见稿)》,该征集意见稿将为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国际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ISO/TC 307(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技术委员会)由全球最大的标准化组织ISO推动建立,成立于2016年9月,旨在推动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等工作。截至目前,ISO/TC 307已有44个参与成员,13个观察成员,共建立11个工作组。目前成功发布ISO标准2项,正在制定中的ISO标准9项。(雪球)[2020/7/13]

这样的一起案例,对于深圳地区处理涉及到ETH这种加密资产的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The Block:去中心化交易所或是2020年开放金融中最成功案例:The Block刊文称,去中心化交易所也许是开放金融中发展最快的部门。在过去30天里,去中心化交易所促成的日均交易量平均达4620万美元。去中心化交易所代币捕获的价值范围介于交易价值的0.3%到0.01%之间,具体取决于协议。The Block表示,去中心化交易所也许是2020年开放金融中最大的成功案例。[2020/6/23]

深圳地区作为众多区块链项目的所在地,涉及到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资产的案件众多,以这个案例为参考和借鉴,会有利于这些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案件档案

审判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粤0304刑初2号

判决时间:2020年01月20日

动态 | 卓尔智联第一个区块链应用案例将于2019年1月份正式发布:据东方财富网报道,在第五届中国产业互联网大会上,卓尔智联集团(02098)联席CEO齐志平表示,产业互联网没有技术就没有未来,卓尔正整合资源,提出商务、技术双轮驱动策略,不断加大技术驱动的力量。卓尔未来将加强在产业链中链接的能力,依托区块链技术多方验证、数据不可篡改等特性,通过链接合作伙伴和上下游客户,为产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卓尔智联第一个区块链应用案例将于2019年1月份正式发布。[2018/12/23]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立于2019年3月入职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区块链工程师职位。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立参与鑫益嘉公司与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浩德星球项目,李立掌握了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

因被告人李立在鑫益嘉公司试用期间被评定为不合格,于同年5月31日向鑫益嘉公司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被告人李立对被辞职心生不满,遂于2019年6月20日在其住处利用之前掌握的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通过手机上网登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帐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3个、浩德币400万个。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进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账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0.4个。后被告人李立将盗窃的以太币、浩德币转存在其OKEX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和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里。

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交易行情记录,涉案被盗的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其中2019年6月20日盗取的3个以太币价值人民币5536.9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立已向被害单位退还其盗窃的全部浩德币及0.4个以太币。另查明,涉案浩德币因并未公开上市交易,无法计算价值。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立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536.99元。

链法案评

1.ETH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沿袭对比特币刑法意义上财物属性的认定方式:

首先,ETH的获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很多人的ETH都是通过支付相应的法币对价进行购买。第二种,有的以太坊是通过挖矿产出。也就是说,以太坊既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也具有主观的使用价值。

其次,“财物”这一概念,原本就包括财产与物品,所以,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都可以包括在“财物”这个概念之内。

我国刑法没有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是只使用了“财物”这个概念。既然如此,就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能够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况且,财物的外延一定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增加的,在虚拟财物大量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认虚拟财产属于财物,ETH也在此列。

最后,以ETH为代表的加密资产,存在经济价值,可以公开交易,将其解释为财物不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将盗窃ETH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2.ETH这类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应以案发时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计算

盗窃犯罪的数额,是对盗窃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从链法团队接受的众多咨询来看,很多投资人在向我们咨询时都曾提及,当地由于无法确定相应的加密资产所值金额,所以往往无法立案。

在本案当中,法院在认定被盗窃的ETH价值时,选取了「案发时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计算,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提倡的观点。

加密资产具有价格波动性大的特点,所以,选取哪个时间节点作为确定价值,很有可能就会影响到定罪量刑。

福田区法院在认定时认为,以太币在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价格,其价格虽随着交易行情的变化而有所波动,但就如其他实体货币的汇率或股票交易一样,能够确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具体价格。以此为标准,同样可以确认加密资产的金额。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具体金额时,参考了部分交易平台的实时价格,同样也征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的意见。

3.对于未上市交易的加密资产,无法计算价值,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本案中,除了被盗窃的ETH之外,还存在一部分浩德币,法院认为由于浩德币未上市,所以无法计算其价值,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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