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A:政策研读 | 新加坡《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概览_比特币

作者:罗滔

新加坡致力于完善监管框架,构建严谨而友善的加密货币生态。新加坡税务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了新的《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填补了加密货币的税收空白。《指南》为涉及加密货币交易的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指导,对加密货币及加密货币ICO的相关税收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阅读要点

加密货币被划分为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三种类型

作为爱好,业余矿工无需就其挖矿活动所获得的代币进行纳税

IRAS不会对来自空投的和区块链硬分叉的支付型代币征收所得税

一、加密货币的课税原则

加密货币类型

加密货币被划分为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三种类型。

1、支付型代币

李礼辉:数字人民币试点正在进入快车道: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26日在“2023青岛金家岭金融人才大会“上表示,数字人民币正走在发展的快车道上,而海外主要经济体法定数字货币进展较为缓慢。在改善跨境支付环境角度,数字人民币应该力争主导地位,这有利于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与此同时,在国际范围内,数字美元和数字欧元等进展缓慢。李礼辉认为,应努力把数字人民币打造成全球最好的央行数字货币。这有利于推进普惠金融,也为应对虚拟货币对现行货币金融体系的冲击,而且有利于维护国家货币主权,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2023/2/27 12:32:18]

与加密货币同义,除了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外,没有其他功能,常见支付型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

2、功能型代币

是指代表商品或服务功能或权益的加密货币。

声音 | 中行原行长李礼辉:虚拟货币难以满足规模化应用需求: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在接受专访时表示,比特币是比特币,区块链是区块链。2009年,当时比特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平台推出了一种所谓的这种虚拟货币的概念。说到比特币,其实我们也说的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有两个最重要的问题缺陷,在技术上,它是基于这种公有区块链的平台的,在去中心化的公有区块链的架构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它的交易效率很低,速度很慢,不能够满足这种规模化的应用需求的。

另外,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存在投机性太重的问题,所以注定不可能成为一种大众化或者能够进入公共社会生活的支付工具,或者一种所谓的这种货币形态。因为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在内存在的这样一些问题,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出现一些关于虚拟货币炒作行为和投机行为,在这方面认为加强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任何一个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本身的安全性是需要得到关注的。另外,任何一个新的概念都有可能会被炒作,需要我们特别关注,这才能维护新技术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新华网)[2020/1/15]

3、证券型代币

声音 | 互金协会李礼辉:分叉币的发行可能成为新的投机游戏: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李礼辉表示,稳定币存在信任风险。谈及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李礼辉表示,虚拟货币与法定流通货币交易的数量取决于法定货币的国际地位,有关国家监管的政策、民众的意愿以及市场的环境。分叉币的发行,即IFO,可能成为新的投机游戏。发达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发生转变,有可能影响虚拟货币发展的态势。[2018/12/25]

是可赋予所有者特定或隐含的经济权益的证券投资工具,如股票、债券。

加密货币税收处理方法

1、支付型代币

尽管支付型代币是一种付款方式,但由于不是由政府发行,不具备法定货币资格。

出于纳税目的,IRAS将支付型代币视为无形财产,其通常代表一组权利和义务。

声音 | 李礼辉: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据新浪财经消息,在12月15日召开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表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金融应用,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正在改变金融服务的模式。区块链技术区别于现有互联网技术的重要特征,是自定共识规则、自动实施规则、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的能力。区块链建立了一种“技术背书”的信任机制,其价值在于,可以在信任未知或信任薄弱的环境中形成可信任的纽带,可以创造信用,可以节约信用形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可以容纳更多的交易对手,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2018/12/15]

使用支付型代币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会被视为“易货贸易”,应当在交易时确定转移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在具体交易形式和用途上,IRAS也进行了细致划分,分别辅以不同的课税原则:

声音 | 李礼辉: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可同时满足金融高效率和安全性需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原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在第一财经《中国经济论坛》节目中指出,多区块链的共识算法、加密算法、智能合约等核心技术,可以构建多维度直接交互架构,实现众多参与方之间零距离、零时差的交通。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产托管、联合贷款、供应链金融它实际上可以达成不同的参与方归并校验、实时共管的要求,达成每秒成千上万笔的算力,同时达成可靠性、安全性的标准。区块链的核心技术,可同时满足金融高效率和安全性需求。[2018/11/21]

A.接收支付型代币作为企业对商品或服务的支付

该交易被视为易货交易,企业作为支付型代币的接收者将会根据所提供的基础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而被征税。

IRAS出于对交易的尊重,商品或服务的公开市场价值应当在合同条款中进行反映。

注意:与接收支付型代币不同,当企业将支付型代币作为支付手段,则需根据一般扣除规则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扣除,扣除的价值将基于购买的基础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B.接收支付型代币作为个人就业服务的支付

作为工资报酬,应当按照该员工在产生收入时其提供的就业服务的价值进行征税,与类似,应纳税额需要根据劳动合同进行确定。

若支付给员工的支付型代币包含锁定期,则在该锁定期结束后计入收入。

C.购买支付型代币

购买支付型代币不属于应税事项。但可将考虑购买时的意图用来确定随后对支付型代币的处置是否属于交易活动,并由此确定所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实质上的收益。

D.通过挖矿获得支付型代币

i.个人挖矿业务的处理:

当矿工成功地开采了支付型代币时,他有权处置从系统中获得的作为奖励的支付型代币。矿工从支付型代币的处置中所获得的利润的应课税额取决于矿工是否通过采矿活动进行了牟利。

作为爱好或持有作为长期投资——处置支付型代币所产生的收益/损失属于资本收益,无需征税/可扣除;

习惯性、系统性地进行牟利活动——矿工若表现出习惯性或系统性地努力而从挖矿活动中获利,矿工将可能被视为从事矿工职业,其处置支付型代币所产生的损益将被征税/可抵扣。

ii.公司挖矿业务的处理: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的,因此从事挖矿活动的公司会被视为从事挖矿业务,并适用一般税法。

E.通过提供挖矿服务来接收支付型代币

挖矿服务提供商收取的用于提供挖矿服务的费用应纳税。

F.通过空投接收的支付型代币

空投是一种没有补偿的代币分配,若接收者收到支付型代币是以不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为前提的,则该代币不会被视为接收方的收入,无需征税;若空投是为了收取回报或获得期望的服务,则属于应税收入。

G.通过硬分叉接收支付型代币

由于接收者没有执行任何其他操作就获得了附加代币,这可以被视为接收者的意外收获,不属于收入,无需纳税;若接收者对支付型代币进行了交易,则后续处置的收益将会被征税。

2、功能型代币

功能型代币授予了所有者特定或隐含的使用或受益于某种服务的权利,它存在多种形式,包括代金券、密钥。

当用户购买功能型代币以交换将来的商品或服务时,其支付的金额将被视为预付款。根据税收减免规则,当代币用于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所产生的相应金额可在报税时进行抵扣。

3、证券型代币

证券型代币则与新加坡其他的证券一样适用较为宽松的政策,不会对属于资本资产的证券型代币征税。根据证券型代币发行人的不同,而对股息等属于收益资产类别的收益进行征税。

二、加密货币ICO的课税原则

ICO即首次代币发行,通常以交换其他支付型代币或法定货币的方式作为新项目筹集资金的方法。

一般情形

ICO收益的应纳税额取决于发行给投资者的代币的权利和功能:

1、发行支付型代币

发行支付型代币所获取的收益需要根据其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征税。一般而言,此类代币发行会被视为发行方进行的代币交易,这些代币会被视为发行方的“股票交易”,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会被征税。

2、发行功能型代币

发行功能型代币是发行方对购买方提供未来商品或服务的提前承诺,所获得的收入通常被视为递延收益/延迟收益,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时课税。

3、发行证券型代币

发行证券型代币获得的收益类似于发行债务或股权的收益,其本质上是资本,不征税。

特殊情形

1、ICO失败

如果将ICO收益退还给投资者,则公司不会对其退还的金额征税。若未退还,收益金额的应纳税额将取决于ICO属于资本资产还是收益资产。税务评估将考虑ICO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ICO的原因以及代币发行产生的合同义务等因素。

2、开展业务前所支出费用的课税原则

公司可以在其业务开始之前进行ICO。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4U条,开展业务前所产生的税收可以按要求进行税务抵扣。

3、创始人持有代币的课税原则

ICO可预留一定比例的ICO代币用于奖励创始人。

若将代币作为服务报酬,将被视为创始人的自然收入,即收益,应当纳税;否则,代币将作为创始人的资本资产,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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