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加密货币的流行,炒币之风兴起,借款炒币的现象不在少数。但币圈变幻莫测,行情难以预料,赔钱也是常事,由于人们往往碍于情面不与朋友、同事签订借款合同或开具借条,当借款人投资失败时追回借款就成了难题。委托投资下,由于委托人的投资风险自担,委托关系的存在往往成为借款人逃避还款的避难所,借款人将借款变委托从而反咬一口的情形不在少数。鉴于此,从源头避免法律认定的分歧显得极为重要。
同事来“借款”,合意无证明
原告杨某称其与王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王某以理财为由向杨某提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或借据。杨某于2017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分别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7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但王某仅向杨某还款人民币13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杨某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
BitKeep:目前已完成99%的赔付工作,黑客72小时内未归还资金将诉诸法律:10月27日消息,Web3多链钱包BitKeep在官网上发布了一封《致BitKeep Swap黑客的公开信》,公布了其掌握的黑客/模仿攻击套利者的信息,本次黑客攻击事件共有1个首次攻击黑客和5个主要的模仿攻击套利者;黑客/模仿攻击套利者均被关联到关键信息;首次攻击黑客是惯犯,与多起黑客攻击事件有关联;模仿攻击套利者已经被定位到在某电报群。BitKeep呼吁首次攻击黑客与5个主要的模仿攻击套利者退还资产,BitKeep已经制定漏洞赏金及退款奖励(相关额度的5%)。如果黑客/模仿攻击套利者在72小时内不归还资金,BitKeep不排除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此外,BitKeep表示目前已完成99%的赔付工作。
此前10月18日消息,BitKeep官方披露BitKeep Swap遭黑客攻击,造成约100万美元的损失。[2022/10/27 11:48:01]
争议焦点
律师:主节点仍处于法律的灰色边缘:美国伊利诺伊执业律师Grant Gulovsen在CoinDesk刊文称,去年11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Heath Tarbert表示,该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在“仔细考虑”以太坊 2.0的新PoS交易验证模型。9个月过去了,尚没有SEC将就其这个问题提供结论的任何迹象。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加密行业的大部分是建立在以太坊之上的,包括DeFi的大部分,这是一个问题。主节点一直处在法律和法规区域的灰色边缘(至少在美国证券法范围内)。鉴于为以太坊 2.0提出的抵押机制与大多数基于主节点的网络的抵押机制有相似之处,其希望SEC有关以太坊2.0的一些指导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但该机构的沉默让许多正使用或考虑使用主节点的区块链网络陷入了法律困境。[2020/8/15]
01借贷or委托?
声音 | 日本金融厅:投资于加密资产的工具不符合投资信托的法律定义:金色财经报道,日本金融服务局(FSA)本周解释了其最近通过的有关创建和出售加密货币ETF的规则。FSA的一位发言人解释称,为了使一种工具在日本被视为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信托法》,有必要将其与“投资信托”相对应。在回应有关新法律是否允许使用加密货币ETF的问题时,监管机构确认:由于主要投资于加密资产的工具不符合“投资信托”的法律定义,因此无法创建此类ETF。[2020/2/8]
借贷与委托的定性决定了杨某的14000元能否追回。若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王某须履行还款义务。若委托关系成立,委托投资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杨某自行承担,这意味着若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等情形的发生导致投资失败,杨某的14000元就打了水漂。
在这一问题上,杨某与王某各执一词。
动态 | 上海金融报:虚拟货币交易主体利益受法律保护:上海金融报昨日发布文章,标题为《虚拟货币交易主体利益受法律保护》。该报道引用2017年案例:李某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进行比特币交易。2017年3月9日,某科技公司因系统出现问题,回滚交易,回滚后给李某多充值5个比特币。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法院判定李某退回不当所得。[2018/9/1]
杨某坚持主张双方系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与王某的微信记录。聊天记录中明确包含王某“之前说的借款一个月”,保证杨某资金安全等自述。
而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所涉合同为委托合同。杨某委托自己对域等进行投资,以赚取利润,其系根据杨某的指示买进“虚拟货币”,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抓波段”、“逢低买进”、“交易平台提现”等投资“虚拟货币”的表述,足以证明该款项不属于借款,应当属于投资款。而杨某所购买的“虚拟货币”因政策原因导致贬值,贬值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承担。
02
王某是否还款完毕?
证据显示,王某分别于2017年9月10日、10月21日向杨某的丈夫李某转账14000元,王某据此主张款项已全部还清。
杨某对此并不认同。一方面,王某作为杨某丈夫李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存在日常公款转账行为,王某在转账时并未对款项进行备注或特别说明;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0日杨某向王某催款时,王某表示,“我说就算真赔了,我可以工作赚钱给你啊,只是没有说具体罢了,没有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盖章”。并未否认款项已还清,2018年5月16日杨某向王某要钱,王某也一直承认还欠款的存在。
法院认定
01
杨某、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思路,认为王某使用资金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操作,杨某并未对王某发出指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双方约定为借款的意思表示。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某提供银行转账证据证明后,上诉人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并无不不当。
02
还款完毕不成立
微信记录显示,在王某向杨某丈夫李某转款之后,杨某仍就欠款事项与王某沟通,王某也未否认欠款事实。且王某在此期间作为李某公司员工,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转账14000元的具体用途。因王某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
律意识不可缺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聊天记录的分析肯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另外在缺乏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出借人给予了一定保护,在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倾斜。若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被告进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我们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形,若被告提出了充足的相反证据,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此一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弊端显露出来。
因此,现实中若再遇此类情形,若实为借款,仅有口头承诺是不可靠的。成立民间借贷,需具备借款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素,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
借款合意通常以借款合同或借条的方式体现,并应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违约条款等核心内容。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同样需具备以上核心内容。但应注意,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白字黑字的书面合意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前提。
其二,保留转款记录,明确款项性质。
借款合同作为践行合同,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若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借款,应注明款项的借款性质及实际用途,相应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注明款项的还款性质,出借人也应尽量出具收款凭证,避免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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