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肖飒lawyer,作者:肖飒,原题《虚拟币|不是所有的逐利都是》
案件详情
2013年7月,毛某在网络上经“信念”、“亨利”、“小红”、“威力”等人劝说,开始购买虚拟币,做网络投资生意。毛某投入1万元,三四个月后,其收回本金,还赚了二三千元。后毛某加入了“小红”等人的团队,担任宁波慈溪市场领导人的职务。截止2015年7月份,毛某投资70万元左右,经过“千少”等人的网上操作,其不仅收回了本金,还赚了二三十万元。
2015年8月,“千少”介绍:他的手下有2万多人,别人卖不掉的虚拟币他都能够卖掉,团队上面有财团,只要愿意投资,什么虚拟币都能买到。至此,毛某开始专门操作虚拟币,投资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维卡币、MFA、STC、国内3M,国际超3M、韩国3M、德国3M、美国3M等虚拟币。毛某依靠一台拥有自带服务器的高配电脑去开采虚拟矿与电子钱包,开采出来的虚拟币,通过国际电子钱包来转到自己的电子钱包,并通过拷贝把电子钱包里的虚拟币转到自己的电脑硬盘上。
律师:Ripple最好的法律论据是其直接质疑Howey测试:1月31日消息,律师杰Jeremy Hogan表示,Ripple昨日对美国SEC诉讼作出的回应,而不是通过提交一份撤销诉讼的动议来拖延时间,这一事实证明,Ripple希望迅速推进诉讼。这对Ripple和XRP都有好处。他认为,Ripple最好的法律论据是Ripple直接质疑Howey测试。声明指出,XRP与美国SEC监管的各种工具完全不同,Ripple通过完全否认它从未持有过ICO来补充这一点,并坚称它与绝大多数XRP持有人没有合约。Hogan表示,如果事实和证据得到证实,那么这种说法可能是Ripple反对SEC指控最有力的反驳。(AMBcrypto)[2021/1/31 18:29:24]
2016年10月,毛某看到平台形势很好,投资回报率很大,于是,就群发微信邀请陈某、徐某、包某、周某等人均投资了网络虚拟币生意,陈某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账户。毛某把网络上买到的大量虚拟币根据客户投入的资金数额分配相应数量,又根据网络虚拟币平台上的价格波动以及分红和业绩返点分给他们相应的收益,所有投资人购买虚拟币的款项均由人民币转化成虚拟币存在虚拟币平台上账户。
律师呼吁为加密交易所Bitsane用户设立欧盟赔偿基金:一位代表爱尔兰“跑路”加密货币交易所Bitsane用户的律师呼吁为用户设立一个欧盟赔偿基金。在提交给欧洲议会的一份请愿书中,伦敦律师Jonathan Levy提议“引入一项监管计划,以补偿遭遇加密货币黑客和欺诈的受害者”。Levy代表的是加密货币交易所Bitsane的用户,该交易所于2019年6月关闭,导致用户无法使用其资金。(Independent)[2021/1/24 13:20:32]
2016年10月,毛某发现虚拟虚拟币网上平台不能提现,虚拟币网上平台价格大幅度下跌,虚拟币被套牢,卖不出去,无法提现,钱更是取不出来,而“亨利”、“班某”等也开始失联。结果,读者朋友也许猜到了,毛某以罪被捕。
争议焦点
代客理财的毛某是否构成罪?
法院裁判
毛某认为他不构成罪。投资平台还在正常运行,各被害人的投资款项都用来购买相应价值的虚拟币,从账面上,大家都处于亏损状态;毛某曾把自己投资的账户、密码通过口头或者微信方式告诉过各被害人,他们在自己电脑上看过投资情况;MFA、维卡币、KFE均正常运作,他没有故意,还偿还被害人133万余元。
21名律师正在为SEC对Ripple的诉讼作准备:21名律师正在加紧准备,以对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Ripple及其两名高管的诉讼。法院文件显示,四名律师将代表公司首席执行官Brad Garlinghouse,另四名律师代表联合创始人Chris Larsen,剩余13名律师则代表Ripple公司。(DailyHodl)[2021/1/14 16:11:01]
但法院认为,毛某以投资虚拟币为由,在得被害人陈某、徐某的钱财后,通过网络将其先前购买的虚拟币划分至被害人名下,但被害人陈某、徐某并未实际掌握上述账户,上述账户仍由被告人毛某实际控制,被害人陈某、徐某因被告人毛某的行为支付钱财,并未实际取得被告人毛某所说的虚拟币,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行为。
法律评价
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其实是值得商榷的。A信任B,给B钱去投资一个项目,结果B血本无归,这时认定B,将投资失败的损失认为是被害人被的损失,确有不当之处。我们还需分清盲目逐利和行为的边界。
Schall律师事务所正代表EOS投资者调查针对Block.One的诉讼:Schall律师事务所宣布,其正在代表EOS数字代币的购买者对Block.One违反证券法的索赔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是Block.One是否曾发布虚假和/或误导性声明和/或未披露的与投资者相关信息。具体来说,即Block.One没有为它所发行和出售的“证券”创建并提交一份登记声明。(BusinessWire)[2020/6/6]
当行为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或者根本没有投资,这些行为当然应该被认定为罪。如果只是为了风险投资,为了更多利益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投资行为也进行,这时认定就要审慎了,尤其是因为市场原因导致的亏损,不一定就是行为,不能因为人数多,损失大,就贸然为了维稳定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切不可丢弃。
事实上,虚拟币涉及的案件多为集资案,这里我们不去讨论集资一词的刑法含义,本文重点聚焦于“”。下述案例也更明确地印证了我们以上观点。
现场 | 马耳他律师事务所代表:区块链法律监管框架建立应从国际角度进行考虑:由金色财经主办,加密谷和CoinTime协办的金色财经欧洲游学活动团队来到了马耳他,在由Chiliz Blockchain Campus举办的中马交流会上,区块链咨询创始人Jonathan Galea,马耳他Ganado律师事务所创始人Max以及GTG律所合伙人Ian Gauci表示,马耳他具备较为完善的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监管框架,前不久法国作为欧洲经济体系大国发布了Pacte法案,很大程度上借鉴了马耳他的框架体系,树立金融监管框架的本意不光是保护投资者和用户,更是保护真正相信区块链和项目未来的人们的利益,技术发展总会先于监管一步,我们很难监管技术本身。区块链技术就像互联网,各国对于区块链监管框架的研究应该从国际层面出发,从技术和经济角度共同构建监管框架,而不是只根据自己国家的条例进行考虑,马耳他也在积极和法国、德国以及英国等欧盟国家交流联系以期在立法方面进行共同合作。[2019/4/29]
2014年8月左右,LINA、JEFF人为取钱财,策划并推出了“中怡国际”项目,以珠宝销售为名对外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客户购买任一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后:
①每天点击网站广告获得12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600美元“劳务费”,积分定期可以提现到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扣除中途缴纳的费用后可获得1000多美元的回报;
②可以获得业务“推广权”,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后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
③此外可以投资公司即将推出的虚拟币“K币”,“K币”未来会与比特币接轨,1“K币”从1美元会涨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资购买2160美元/单的产品成为会员,或者购买1160美元/单的产品直接成为会员,会员可以无限加单,投单越多所获得的珠宝价值越高,回报也越高。
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叶某、蔡某先后投资“中怡国际”项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销售团队,积极在大陆吸引他人投资。2014年12月左右,“中怡国际”创建了虚假的虚拟币“K币”并大量发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币的名声及价值进行宣传,操纵“K币”价格行情,并且宣称只有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才能投资“K币”,“K币”交易出去就能提现,以此老会员将点击广告所获得的积分投资“K币”或者招揽新客户购买产品点击广告赚取积分后投资“K币”。
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怡国际”为规避兑现最初的“300天获得劳务费3600美元”的承诺,规定会员的积分不能提现而只能购买“K币”。后因缺乏新的客户投资,“K币”价格持续低迷,多数客户投资款被套,而“中怡国际”高层LINA、JEFF等人赚取客户所投资的钱款后不愿出钱拉动“K币”价格帮助客户解套。
为吸引更多客户投资以抬高“K币”价格,LINA、JEFF等人提出“皇家高德”项目,被告人周某、蔡某、叶某在意识到“中怡国际”项目系他人设计的“圈钱”局的情况下,参与了“皇家高德”项目启动会议。
会议确定了和“中怡国际”项目基本相同的规划及操作模式,即先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后期推出虚拟币等,并明示了参会人员各自的职责,LINA、JEFF等人操控项目整体运作,包括建立珠宝销售网站及会员网站、寻找珠宝购买渠道、后台维护等,受“皇家高德”项目高层安排,被告人周某负责大陆财务,被告人蔡某、叶某负责大陆业务推广。
为支持大陆业务线上支付,被告人周某经“皇家高德”项目高层授意,以其弟弟周某1名义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欧瑞特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与网上支付服务平台首信易支付签约,将该平台用于客户投资在线付款。
2015年8月,“皇家高德”项目正式推出,为撇清与“中怡国际”的关系以客户投资,对外宣称推出该项目的“皇家高德”与“中怡国际”非同一家公司,“皇家高德”系全球化大珠宝公司,此次系收购“中怡国际K币”项目,并承诺客户任意购买2360美元/单或者1360美元/单成为会员后,即可每天点击网站的广告获得13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900美元“劳务费”,积分一半定期可以提现,一半须购买极具投资前景的“K币”;另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或购买“K币”。
2015年12月左右,因新客户减少,“皇家高德”难以支付前期会员的提现款,遂创建推出虚拟币“高德币”,像宣传“K币”一样鼓吹该币的投资前景,客户投资。最终,本案行为人被认定为集资。
“皇家高德”的组织者的获利模式是,先以虚构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客户缴纳“会费”,后将大部分“回报”变成无实际价值的虚拟符号让投资者继续持有,取投资者的大部分“会费”;组织者的行为本质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广大客户钱款并非法。本案和毛某案最大的不同是,行为人宣称的虚拟币本是一个不存在的东西,虽然这里面有被害人盲目逐利,但不是最后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
换言之,让别人单纯投资虚拟币行为不能认定为行为,尤其是这类虚拟币是真实存在的。而假借虚拟币之名的肯定就是行为,当然更值得注意的是,一开始虚拟币存在的或者能够真实有效的,也不应该认定为行为,至于之后隐瞒事实的,那么之后的行为应该是行为了。我们不否认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犯罪的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首先检验客观要件是否符合罪特征,而不是直接进入到主观层面去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或许才是该类案件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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