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交易:案例分析 | 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_比特币价格今日行情价格美元

最近,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在朋友圈流传,掀起了不小波澜。原因是该裁定书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机构与比特币相关的仲裁裁决,依据是比特币不能在市场流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有关监管文件精神不符,而该仲裁裁决支持了这种交易和兑付,违背了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上述裁定书中提到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会发现这种理解并不十分准确。我们认为,上述《通知》和《公告》并未明确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仲裁裁决即使默认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并不能认为是与监管文件精神不符,法院因该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而裁定其违反公共利益缺乏足够依据。

一、法院裁定书认为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

在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蚂蚁链开发者实验室推出首个上链小游戏应用案例:2月22日消息,蚂蚁链视频号推出蚂蚁探险,为蚂蚁链开发者实验室首个上链的小游戏案例。据悉,蚂蚁探险除了在鲸探上提供数字藏品,也会成为玩家在数字宇宙中的随身安全卫士。[2022/2/22 10:08:37]

法院认为,《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公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某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由此可见,法院认为,《通知》和《公告》等相关规定实际上禁止了比特币兑付、交易及流通,因涉案仲裁裁决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因此违反了公共利益。

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教授:ICO基本都可成为本地案例,为投资者索赔提供良好前景:3月18日消息,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的公司法和破产法教授Sebastian Mock发表论文《从根源看招股说明书责任和ICO》。论文表示,有关ICO的最相关的法律问题是,是否需要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是否适用相关的赔偿责任制度。目前为止,大多数监管机构都不愿对ICO施加此要求,以避免监管过度。德国对这种情况也缺少明确的监管答案。但是,柏林地区法院在其2020年5月27日的判决中认为,ICO发起人对投资者在ICO中遭受的损害承担的责任仍然可以根据(德国)一般民法确定。

法院认为,首先,尽管从技术角度来看可能很复杂,但ICO似乎只是一个常规的投资机会,如果发起人和背后的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他们将承担责任(根据德国法律)。该案值得强调的第二个要素是,国际管辖权和国际私法方面或多或少是无关紧要的。尽管ICO几乎可以在地球上的每个地方发起,但这些ICO背后的人通常与投资者在同一个地方。通过应用诸如德国一般民法招股说明书责任等概念,以及对谁可以承担责任的广泛理解,这些案例几乎成为本地案例,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良好前景。[2021/3/18 18:56:33]

二、《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美CFTC委员建议设立新投资者类别以保护小型投资者:12月1日消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委员Christy Goldsmith Romero表示,需要重新定义散户投资者来保护消费者和市场免受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Goldsmith Romero表示,加密投资者大多数是1980年后出生的年轻人、多元化、年收入不到50万美元。这不是CFTC惯常看到的典型客户,因此他们不应该被同等对待,需要对他们制定有意义和有针对性的客户保护措施。同时她承认有必要保持金融包容性。

Goldsmith Romero建议创建两类散户投资者,“将家庭散户与专业人士和高净值个人分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再将为每个类别单独提供消费者保护。(Cointelegraph)[2022/12/1 21:15:01]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比特币互联网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加强投资风险教育。《通知》强调了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动态 | Telegram“搬砖套利”最新案例 两用户中招被521个ETH:近期不断有不法分子利用“搬砖套利”概念进行,这类在Telegram中屡试不爽。据CoinHunter.io监测,Telegram\"搬砖套利\"局再度出现两名新的受害者,两用户共被取521个ETH。不法分子谎称可按1:88的比例用ETH兑换HT,诱“小白”用户将ETH转入者账户0x106a6cb5…及0x5655A46…中用以兑换虚假HT(虚假HT合约地址:0x87091cb…;0x9288db9…)。目前,该者已将资金转移至新地址0x5ad51e…及0xdFd78…,CoinHunter将持续监控追踪资金进一步流向。CoinHunter在此提醒广大用户所有与火币相关的活动信息均应以火币官网公告为主,用户不应轻信第三方,以免资产遭遇损失。[2019/7/23]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产品的投资标的等。

动态 | 贵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正当竞争典型违法案例 包含利用区块链进行虚假宣传:据贵阳晚报报道,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正当竞争典型违法案例,其中第六项为中联氢能区块链大数据产业应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违规发行具有代币功能的氢能链(另案处理)商业活动中,通过现场讲师讲座、网络宣传(百度贴吧)等方式,对NED氢能链产品进行的宣传中,夸大氢能链产品功能、销售状况及未来盈利空间,误导消费者。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的虚假宣传。[2018/12/25]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三、《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代币融资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重申了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重申了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要求,并呼吁全社会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公告》主要针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告》重申了2013年五部委通知中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告》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告》呼吁,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并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不能据《通知》和《公告》认为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属违背公共利益

《通知》和《公告》禁止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但并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流通,不禁止以其他形式的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

《通知》在“正确认识比特币属性”中明确,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通知》同时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要求“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既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当然就可以用比特币与法定货币进行兑付、交易,因此并不能据此认为仲裁裁决因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交易而违背公共利益。而关于这一点,《公告》除了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及针对交易平台要求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之外,并没有针对上述“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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