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飒姐团队通过一则案例介绍了BTC矿机丢失的民事救济途径,几位读者后台留言表示对比特币委托理财纠纷也很关注。今日,飒姐团队再分享一个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买加密货币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潘某向杨某交付虚拟货币HT9029个,委托潘某购买境外虚拟货币PCI以获得收益,杨某在收到货币后进行该等虚拟货币的交换、购买等行为。杨某未履行上述约定,并向潘某承诺退还9029个HT,后仅向潘某退还了3000个HT及1万元。潘某遂将杨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返还94801元。
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
慢雾安全预警:Nacos出现远程代码执行漏洞攻击案例,请相关方及时升级:金色财经报道,据慢雾区消息,Nacos 出现远程代码执行漏洞攻击案例。Nacos 是 Alibaba 开源的一个更易于构建云原生应用的动态服务发现、配置管理和服务管理平台,帮助用户快速实现动态服务发现、服务配置、服务元数据及流量管理。Nacos 在处理某些基于 Jraft 的请求时,采用 Hessian 进行反序列化,但并未设置限制,导致应用存在远程代码执行(RCE)漏洞。其中,1.4.1 <= Nacos < 1.4.6,使用 cluster 集群模式运行受影响;1.4.0、2.0.0 <= Nacos < 2.2.3,任意模式启动均受到影响。加密货币行业有大量平台采用此方案,请注意风险,并将 Nacos 升级到官方最新新版本。[2023/6/9 21:25:29]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被告人杨某向潘某承诺退还9029个HT的事实以及杨某向潘某支付1万元以及潘某购买HT的流程,可以确认在杨某无法向潘某退还HT的情况下,可以向潘某退还6029个HT对应的款项,以替代其履行退还6029个HT的承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动态 | EMAC发布EOS资产丢失案例分类及风险防范指南:据IMEOS消息,截止2018年7月8日,EMAC911小组共从EMAC社区接到六起报道丢失EOS Token的案件,丢失数量从几十到几十万个不等,针对这六起案件,小组进行了分类整理,并给出了建议:
1.私钥不明原因丢失,建议各位EOS持币人需要提升私钥安全意识,绝对不可以给其他人私钥或是通过社交软件去传输私钥,最好的方法是用纸和笔抄写下来,并进行妥善保存;
2.一个公钥对应多个账户导致权限被修改,建议首先受害人一定要报警,及时向报案说明被盗的原因;其次要寻求媒体以及社区的力量制造舆论压力,但同时注意不要在事情尚无定论时去认责责任方;最后EMAC911会配合发生此类丢币事件的朋友利用EOS转账附言、OTCBTC邮箱方式对盗取账户的黑客进行通知和警告、告知违法给予压力;
3.私钥忘记、丢失和转错账户,EMAC911小组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仲裁范畴,但对于转错账户的情况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对于秘钥丢失问题,建议防患于未然,平时要加强安全意识。[2018/7/10]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杨某向潘某返还人民币违反国家政策为由提起上诉。
IMF 6月最新报告:高度关注加密货币技术的优势和使用案例:据btcmanager消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6月发布的关于加密货币的文件表明,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对中央银行在全球货币政策中的主导地位构成严峻的挑战,有朝一日可能会成为替代支付手段,并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币或央行资金需求的降低。该报告指出,随着加密货币采用的增长,其波动可能会减少。随着基于例如人工智能的发币规则的改善,其估值可能会变得更加稳定。此外,加密货币因欺诈,安全漏洞和运营故障等事件,并没有赢得人们的高度信任。然而,基于价值或代币的支付系统是金融的未来,银行必须探索这些方法以保持与加密货币之间的竞争。[2018/6/6]
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网络虚拟货币,并非国家有权机关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亦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应通过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实现流通功能,同时,本案涉及的PCI需通过技术手段至境外账户交易取得,该方式与合法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相异,综合以上因素,潘某与杨某投资、交易或互换上述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而撤销一审判决。
区块链跨境支付入选“2017年度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全国首单区块链跨境支付业务等金融科技类案例4个入选“2017年度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2017/12/6]
关联法条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争议问题
委托人将虚拟货币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买加密货币。受托人未按约定买币,是否应当返还委托人相应的人民币?
简要评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审判决和此前众多判例的倾向明显不同。此前的判决大体出现两种思路:一是认定委托代买、代投资虚拟货币不合法,委托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虽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财产生的收益和利息损失,但支持本金的返还;二是并未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是认为受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关于受托人已按约定完成委托理财的部分,委托事项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关于受托人未按约定进行投资理财的部分,则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
而本案判决显然对虚拟货币的交易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甚至可以说是代为执行了金融监管政策。收钱代买加密货币后,可以赖账既不买币也不还钱么?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会不会成为“法外之地”?
在此,飒姐团队不得不提此前广受币圈关注的首例比特币仲裁被撤销案。该撤裁裁定系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结果和导向意义或许更值得重视。
2018年,被称为国内首例比特币仲裁案经深圳仲裁委裁决,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是比特币的归还义务既不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也不属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进行比特币交易。因此,仲裁庭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上述裁决,其并未否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但认为该裁决本质上支持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功能,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定,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撤销。
这份经报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将会产生怎样的导向、是否抑制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功能、以及是否传递着与上述北京一中院判决类似的信号,即使违约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是返还比特币,而是赔偿损失,即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所损失比特币的等额损失,此时不再强调比特币的兑换功能,而在于是否会被法院撤销。
毫无疑问,金融监管政策是随着市场与行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应当强势介入金融监管?是否需要根据即时的金融监管政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来调整裁判的尺度?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在个案之外持续思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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