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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由若干数据区块连接而成,其中保存着公开透明、不可更改的数据信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其应用不再局限于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提供技术支持,开始延伸到金融、物联网、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
基于区块链系统的可信赖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区块链应用于数据共享机制,有效实现数据协同管理。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数据资源的权利问题,本文将就区块链的链上数据权属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去中心化背景下的链上数据权益。
一、数据权属的理论争议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蕴含着潜力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但立法上关于数据资源的属性和保护却没有明确规定。仅仅在《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属于准用型规范,意在为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留下专门立法的空间,但至今仍存在制度空白。
观点:现有法律无法解决是否需要调整以应对数字代币的特定特征的问题:金色财经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Clayton和CFTC前主席Timothy Massad表示,目前这些诉讼不太可能解决现有法律是否需要调整以应对数字代币的特定特征的问题。法官不应在关于特定代币分类的案件中,处理市场结构和运作的技术问题。[2023/7/8 22:24:48]
理论界对于数据权属的认定主要有四种观点:
新型人格权说
此种学说将数据权属纳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强调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人格的不可分割。首先,个人信息包括在内容和目的上具有可识别性,体现了人格特征。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是人格利益,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
知识产权说
萨尔瓦多“议会批准比特币法律”被写入比特币第686938号区块:金色财经报道,Blockchair数据显示,萨尔瓦多日报6月9日的头版头条新闻“asamblea aprueba la ley bitcoin”(议会批准比特币法律)被写入比特币第686938号区块。此前8日消息,萨尔瓦多当地报纸头条“Diario EL Salvador 6/Jun/2021 Bitcoin tendra Salidez Legal”(萨尔瓦多宣布比特币为法币)已经被写入比特币第686604号区块。[2021/6/9 23:25:21]
此种学说认为,数据财产与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对象、制度目的上具有相似性。首先,以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为调整对象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数据财产天然存在亲缘关系。其次,为数据财产制定规则,本质是为了构建一个平衡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框架,这与知识产权的社会利益关照性不谋而合。因此有人建议,根据数据库和数据集的不同情况,将数据分别归属于著作权或领接权。
北美挖矿公司Layer1涉嫌虚假宣传 或将面临法律诉讼:北美加密货币挖矿公司Layer1涉嫌在其融资材料的“创始团队”方面误导了投资者。Layer1在其2019年的商业计划书中指出,原嘉楠耘智联合创始人刘向富是该公司的“创始成员”。但刘向富本人否认了这一消息,并解释称自己与Layer1团队只是“朋友”关系,并不参与该公司的业务。
此外,去年10月,多家媒体曾报道称,Layer1已完成了5000万美元的新一轮融资。但2019年10月提交给SEC的一份文件显示,Layer1当时只筹到了5000万美元融资目标中的2360万美元。事实情况是,Layer1在今年1月之前仍在设法完成该轮融资。两名法律界消息人士表示,如果有任何投资者是依靠误导性的宣传资料做出了决定,这可能会成为投资方提起诉讼的理由。因为1933年的《证券法》明令禁止证券销售中虚假陈述。(The Block)[2020/8/25]
商业秘密说
声音 | 美联储理事:Libra必须解决核心法律与监管问题:美联储理事布雷纳德表示,Facebook(FB.O)旗下加密货币Libra必须解决核心法律与监管问题,才能为首次支付提供便利。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带来“深刻的法律、政策及操作问题”。此外,雷纳德表示密切关注其他央行在数字货币问题上作出的尝试(金十)[2019/10/17]
此种学说认为,企业将合法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加工、整理后,产生的衍生数据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和利益,但与此同时,衍生数据中含有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于个人权益的冲突,是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
数据财产权说
此种学说考虑到数据主体和数据经营者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数据主体进入交易关系,只是数据经济的初始环节,从全局来看,数据从业者合法开展数据经营、实现数据资产化、创造数据财富和应用价值,才是大数据时代数据经济的意义所在,呈现一个动态复杂的关系结构和活动过程。
声音 | 法院提醒: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据新华社消息,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原告赵某诉称,被告郑某向他介绍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的投资机会,并承诺3个月还本。出于对被告的信任,赵某向被告支付了108万元,委托被告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并处理相关理财事宜。赵某认为,被告郑某收到款项后未如约履行受托义务,既没有为自己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也没有如实告知投资事宜。被告郑某仅向自己支付了44046元的“收益”后,便告知其所有的投资款化为乌有。[2018/10/22]
二、数据财产权的构造
数据财产权建立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区块链上数据应属于属于数据资产的范畴。区块链经营者在合法框架下,通过支付对价的收集和处理行为,取得了其所收集和梳理的数据的财产权利。此种权利既不依赖于被收集者的授权,也不依赖于其他在先权利或许可。
具体而言,数据控制者依据法律规定,公开收集与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与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采集数据,属于合法行为。其次,数据控制者在收集与处理过程中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向被收集者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享用相应的民事权益。
从立法导向价值出发,为数据设定专门的财产权类型,对数据权属进行界定,有利于构建一个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数据企业更好地利用数据,配置数据资源。区块链作为一个庞大的分布式数据库,拥有丰富的数据存储,无疑将从中受益。
三、区块链上的数据权属
区块链上数据主要可分为账户数据、区块数据、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合约数据和配置数据等,其中明显具有数据财产属性的数据类型仅指由用户上传的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和合约数据。接下来讨论的权属问题也将围绕这几类数据。目前已知的区块链形态有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之分,彼此之间的去中心化程度不同,数据权属也不同。
公有链
公有链是完全的去中心化数据库,不受任何中心体控制,数据完全开放透明,典型应用就是比特币、以太坊。在公有链中,不存在某个数据控制者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整体呈现分布性和开放性,上链数据并非储存在某一个服务器中,而是由所有的区块链用户同时存储所有数据。因此,公有链的任一节点对区块数据的接收和验证不存在任何收集和加工属性,也没有任一节点可以对数据进行排他性控制。同时,任一节点在接受、验证数据的过程中,无须对上链区块支付对价,不满足数据财产权中的激励性质。所以,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不享有链上数据权属。
联盟链和私有链
联盟链和私有链区别于公有链的特征在于,参与其中的节点都是事先选择好的,节点之间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链上数据同时具有公开性和内部性,取决于联盟或私人的约定。因此联盟链是“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私有链的去中心化程度则更弱。在此基础上,联盟链和私有链中的私有用户对于自己上传至区块链上的数据应享有民事财产权益,此种数据可能是联盟成员自己收集、存储和加工的数据资产,也有可能是联盟成员制作的有关信息资料。
公共数据的特殊性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正受到广泛关注和积极推动,而政府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收集的个人数据属于特殊的“公共数据”。
行政机关收集个人数据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原因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就数据权属而言,行政机关采用区块链技术的方式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归国家所有,同时政府机关享有存储、利用和共享的权力,普通民众则享有依法获取并使用的相应权利。
References
?周一帆.论数据保护的两种思路:人格化和财产化——兼论个人基本权利和数据商业价值的平衡.科学经济社会,2019,37(04):93-99.
?郝思洋.知识产权视角下数据财产的制度选项.知识产权,2019(09):45-60.
颜恬.企业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数据权的冲突与协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36(10):36-40.
?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政法论坛,2017,35(04):63-77.
?程啸.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数据权属问题.现代法学,2020,42(02):12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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