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OTC商家被认定为“帮信犯罪”或“掩隐”犯罪已不新鲜,但,纯粹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探讨——这些投资虚拟货币挣差价的“OTC商家”真的都能被认定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检察机关或法院真的能确信——他们主观上对卖币收到的赃款属于“明知或应知”的情形?
2021年2月23号,农历正月十二,我们接到多起嫌疑人家属的电话,请求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探究竟发现,嫌疑人都是在“虚拟货币交易所”做“法币与代币兑换”的商家,因为收到了赃款,被异地机关带走并拘留,其中有两起案件已被批捕,涉嫌的罪名分别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农历正月十二至正月二十,八天时间,我带着助理,分别奔赴安徽、广东、甘肃等地,与多地的机关、检察院探讨——“虚拟货币OTC交易,能否以“帮信”或“掩隐”的罪名起诉嫌疑人?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虚拟货币OTC交易”?
在我看来:“虚拟货币OTC交易”——就是“中间商赚差价”,低价收取卖家的币,然后向买家高价卖出。
我们登陆“某虚拟货币交易所网站”如下图所示:
我们可以看到:
1、点击“购买”链接,我们发现卖泰达币USDT的商家至少有40页,数百个;购买的单价从人民币6.56—7.23不等;
2、同样,我们点击“出售”链接,我们发现买泰达币USDT的商家至少有60页,数百个;售出的单价从人民币6.57—5.76不等;
泰达币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的代币TetherUSD,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类似于:在场所中用作投注的替代品,它在用来代表现金,一般情况下设计成类似硬币般的圆形筹码。
比如说,某的筹码官方定价是7元一枚;但,你进拿现金找中介兑换的时候,中介按照7.1元一枚兑给你;但是,你赚钱了要出,需要将筹码变现成现金的时候,中介回收筹码的价格为6.9元一枚;这样一来回,中介每一枚筹码就赚了两分钱。数字货币OTC商家的生财之道,就在这里!
如上图所示:在“某虚拟货币交易所”里,我们点击任意一个商家的订单信息界面,名为“财财商铺”的商家,以6.55元的价格收购USDT,然后再以6.57元的价格卖出,每卖出一个USDT,赚取人民币2分钱的差价。
看到这里,公检法及币圈之外的人,一定会疑问:
1、“USDT为什么没有一个统一的价格,而是出现这几分钱价差,让这些OTC商家来投机赚差价呢?”
2、为什么大部分消费者不选择OTC商家中卖的最便宜的跟他买?然后,选择收的价格最高的,跟他卖?
这是因为:消费者拿人民币等法币买卖数字货币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比如说,买币的时候,一般都是消费者先打款,然后,卖币的商家再发币;但是,之前确实有商家收到钱之后不发币,存在违约;所以,消费者不仅仅看哪个商家的价钱低,还要看哪个商家的信誉好。
另外,尤其消费者在“卖币换成人民币”的环节中,有可能收到赃款,一旦收到赃款,就容易被机关冻结银行账户,即使后面提交交易记录能够解冻,但是跟机关沟通也是较为繁琐。所以,选择一个靠谱的“客户”来卖币,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USDT的商家收购价和卖出价出现价差,纯属虚拟货币行业里面的特性。这就意味着:“商家”的信誉越好,选择与该商家交易的消费者就越多,该商家的差额利润就越多。
投资买卖泰达币挣差价,违法吗?
根据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是,并没有禁止民间持有、投资买卖数字货币。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此外,还有杭州互联网法院、台州中院等等,法院皆一致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我认为:“以市场行情,单纯从交易所买卖数字货币,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但,如果以此为业,OTC商家买卖数字货币大量挣差价,这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的问题,另当别论。
检察院以什么理由对OTC商家进行“批捕”甚至“审查起诉”?
通过笔者走访的众多人民和人民检察院,我发现绝大多数公、检机关办案人员都是非常认真、负责任的,对于数字货币行业里面晦涩的专业知识,及其法律适用的问题,非常乐意与律师进行探讨。
检察院对OTC商家进行“批捕”甚至“审查起诉”,也绝不是嫌疑人认为的“毫无道理”。检察院的理由是——“商家卖数字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他人经常通过卖币来或销赃,你仍旧不断地开卡来卖币”。
检察院的逻辑是:因为你之前卖币被冻卡了,所以,你应当知道这个行业是有风险的,应当知道这里面肯定有人利用卖币来或销赃,所以,你如果对冻卡不管不顾,继续开卡来卖币,说明了你对卖币收到赃款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对或销赃行为是漠视的,甚至是帮助的!所以,你卖币再次收到赃款就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或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虽然,我理解检察院的逻辑,但是,从法理发出,我不这么看!
打个比方:张三开了一家饭店,知道在超市购买食用油可能会有买到地沟油的风险。果不其然,真的买到了地沟油,然后消费者吃了张三做的食物,导致食物中;然后,张三继续经营这家饭店,同样也是在超市买的食用油,结果,张三又碰到了消费者因为吃到了地沟油导致食物中。
请问,因为消费者吃了张三饭店菜里有地沟油,导致食物中;第二次,消费者又食物中,如果张三是通过正规的超市买到的油,请问,张三属不属于生产地沟油的帮助犯?应不应当推断,张三对第二次买到的食用油属于地沟油,具有“明知或应知”的情形吗?
同理:检察院以上逻辑是:商家卖币收款账户一旦遭受冻结,必须停止交易,否则再次交易收到赃款被冻结账户,就构成犯罪!如果,机关冻结商家账户之初即明确告知“特定的某个数字货币买方”的支付资金是赃款,然而,商家却继续选择与该买方交易,则该商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毋容置疑!
但事实情况是:“商家某张银行卡因为不知情收到了赃款被某地的机关冻结进行调查,暂且还不知道商家是否明知买方资金属于赃款,账户能否解冻的时候,机关就以此认为——“商家不能继续从事数字货币买卖”!试问,法律有没有规定,一旦卖币被冻结账户,今后就不能买卖数字货币?
所以,检察机关以——“商家卖数字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交易款是赃款”。这种推断方法,笔者不敢认同!以此种方式打击犯罪,已经严重的扩大了打击范围。
从风险与收益的角度,我不认为OTC商家对卖币收到的赃款“知情”
我们知道绝大多数OTC商家买卖数字货币的价差仅在1—2分钱,一枚USDT的市场价格跟一美元相差不多,这意味着经树荣买卖价值700万人民币的USDT才能挣到1—2万元人民币,投资收益率为:0.14%—0.28%。这完全符合数字货币买卖中间商的交易行情,没有出现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的行为。试想,如果是帮助他人犯罪,怎么会收取如此低廉的费用呢?其收益和风险完成不成正比!
以上属于我的观点,通过沟通,一些机关及检察院都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认可。其实,究其根源,就是——“近年来,电信网络在我国日趋猖獗,给我国的受害人带来了无比巨大的财产损失”。
真正搞电信的犯罪分子,全在中国境外,比如马来西亚、柬埔寨、缅甸等;另外,子也不仅仅是中国人,人居多,而被的受害人基本全是中国境内居民!
这就导致了,我国难以侦查、难以取证,而子行所在国因为被受害人不是本国人,没有侵犯他们国家的利益,所以,子所在国的不愿意浪费他们国家的司法资源去抓子;同时,如果子是外国人,还涉及到国际管辖权的问题,即使子落网,他们的国家也不会轻易的将犯交给中国。于是间接导致了电信网络活动的日益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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