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惩治虚拟货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显示,杭州的陈某某明知上游资金源自金融犯罪所得,仍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将集资款转移汇往境外,其行为构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20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陈海波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或虚构高额预期收益,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马六甲比特币基金」和「玩家网」,并通过虚构交易、篡改数据、限制提现提币等方式涉嫌非法获取投资资金。
2018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前夫陈海波因涉嫌集资犯罪被机关调查并出逃香港,陈某某将涉嫌犯罪取得的赃款人民币300万元转账给陈海波;并将陈海波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得款人民币90余万元后,全部转账给比特币「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海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据PeckShield「派盾」旗下的反欺诈态势感知系统CoinHolmes观察发现,此案件显现出购买比特币「矿工」密钥进行的新型手段。
比特币挖矿就是记账的过程,即将一段时间内比特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的过程,挖矿的人叫做「矿工」。挖矿需要大量的算力,作为奖励,成功抢到记账权的矿工,会获得比特币奖励。
矿工挖矿会获得两种奖励,一部分为区块奖励,在比特币协议规定中,每产生一个新的比特币区块,比特币网络就会产生N个比特币,作为维护比特币网络的奖励支付给创建这个区块的矿工。其中,N的数值在比特币诞生时为50,此后大约每四年减半一次,目前为6.25,比特币网络以这种减半的方式来控制比特币的总量。区块奖励是每个区块记录的第一笔交易。
另外一部分是交易手续费,是当前区块中所有交易的手续费总和。
在挖矿奖励中,出块奖励交易的输出地址就是矿工的直接收款地址,默认称之为矿工钱包。为了获取更高的算力和出块奖励,多个矿工可以组成矿池,以增强自己的算力。矿池会向矿工发放奖励。
矿池发放奖励时,会先将所得挖矿奖励全部按照某种数量或者其他规则转账给下一级的整理钱包的地址,然后在通过各个不同的整理钱包进行奖励的下发。如下图所示:
据CoinHolmes观察,随着「反法」和「断卡行动」的生效,传统渠道遭遇沉重打击,具有匿名性、跨国性、难以追踪的虚拟货币已经成为重要渠道。在各国执法机构的施压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升级了反风控策略,以应有关执法部门的要求。
据CoinHolmes反欺诈专家介绍,此前,有很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反风控系统较宽松,比如可能只知道对方是北京的一个实名账号、绑定一个支付宝账号,连接一张工商银行卡,但并不知道它是用于跑分、等灰色产业。卖家卖虚拟货币的目的是把资金洗白,但对于买家来说,只是觉得这是炒币,因此整顿的关键点就在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加强反力度。
监管力度的加强,倒逼者开始转向虚拟货币OTC?场外交易,一般情况下,卖家提供一个虚拟货币收款地址,待转账确认后,收付款可当面清点、查收。相较于场内交易,OTC商家一般不会过问买家的资金来源、身份信息,而且没有金额上限限制。
但这种陌生人之间的点对点交易也会带来潜在的风险,CoinHolmes就发现我国香港地区在近期发生多起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劫案,在内地地区出现过平台卷款跑路的情况。
“从矿工手中购买比特币密钥是现在市面上比较新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矿工通过挖矿所得的区块奖励背景干净,很少有人会联想到这个区块奖励易主后会用它来,这笔交易明面上看起来就跟常规交易一样。再者,如果这个区块不是被矿池挖出来的,而是被个人矿工挖出,这个矿工可能在境外,也会给相关执法机构办案造成很大困难。”CoinHolmes反欺诈专家解释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陈某某案件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此次案件为向国际社会输出中国在虚拟货币上的经验具有借鉴意义,即无论通过传统的还是新型的虚拟货币等手段进行,但凡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即使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罪的认定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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