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对区块链证据效力确认,象征着区块链技术正式走进著作权确权与著作权诉讼领域中。目前,区块链存证成为著作权登记确权的新模式,改善了传统著作权人确权的高成本与确权不精准等问题,同时还能合理分配相关权利人的收益。区块链证据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体现在具体案件中的存证过程中、案件审理示证过程中及法官认证过程中。
本文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对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确权及著作权侵权诉讼过程中的应用予以分析总结,最后对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应用的质疑与解决措施阐述。
一、区块链在著作权确权板块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确权的过程中,能够降低著作权人在版权保护中心确权成本,其独有的时间戳技术实现著作权精准确权,最后利用智能合约技术在各个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收益。
静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教育场景建设启动:11月5日消息,11月4日,静安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教育场景建设启动会,在上海区块链生态谷内的上海科学院软件中心举行。静安作为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综合性试点区,现已全面启动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上海科学院软件中心区块链研究所是主要策划和承接单位之一,承担了综合试点的规划设计、区块链基础设施平台(上海总链)研发设计以及试点的整体实施推进工作。[2022/11/5 12:20:24]
1.?降低确权成本
传统的版权确权过程中,版权登记成本不仅体现在当事人需要支付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费用,一些著作权人还会聘请专业机构办理版权登记而支出中介费用,此外著作权人的时间成本也较高。总体而言,传统版权确权成本较高。
声音 | 币信熊越:比特币闪电网络在2020年难以实现大规模应用:币信研究院院长熊越在线上AMA活动中表示,闪电网络在2020年会有很大的进步,但很难实现大规模应用。他认为2019年闪电网络发展很快,标志性事件是Bitfinex支持了闪电网络。闪电网络相当于在互联网上建立了比特币协议层,最大贡献是它保持了比特币底层的简单、健壮。闪电网络发展潜力很大,但是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来完善。熊越同时还预测,2020 年比特币主导份额可能会回到75%以上,而全球监管方面可能会对稳定币动手。(链闻)[2020/1/3]
区块链技术能很好的较低著作权人的确权成本。著作权人在创作时将内容上链,链上的内容能做到实时储存与更新并且不被篡改,联盟链中将版权保护中心作为验证节点,快速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确权登记,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著作权人的确权成本。
声音 | 中国工程院院士谭建荣: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已经拓展到各行各业的各个方面:12月1日,在2019湖南网络安全·智能制造大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谭建荣表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已经拓展到各行各业的各个方面,从数字金融、数字资产交易,到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等多个领域,无不思考如何利用新型区块链技术赋能产业升级发展。(华夏经纬)[2019/12/2]
2.?实现精准确权
传统的著作权人作品在确权的过程中,在作品创作完成时,与作品确权后总是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无法较好的衔接。区块链独有的时间戳技术,将著作权形成的时间准确记录,实现精准确权。
3.?智能合约技术合理分配收益
区块链技术将著作权授权许可或者转让等交易事项完整的记录在链上,记录相关交易主体的收入分配。在相关智能合约被执行时,就能在各个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收入。目前应用较广泛的NFT艺术品,NFT艺术品在各个主体之间能自动合理分配报酬,减少案件争议,同时还能提高著作权人的收益。
声音 | 山东滨州市委副书记:充分运用区块链等做好审计署数据采集校验工具应用试点工作:金色财经报道,11月13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宇向东到市审计局调研工作。宇向东强调,要提高科技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手段,做好审计署数据采集校验工具应用试点工作。[2019/11/14]
二、区块链在著作权诉讼板块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主要的应用体现在区块链存证、示证与认证的过程中。
1.?区块链存证
区块链存证的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在区块链之上形成电子证据,二是在他介质上传区块链生成电子证据。第一种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实务更易被认可,第二种区块链存证方式当事人的主观利己性较强,证据的真实性受质疑。虽然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区块链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种类使用,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细化规定,其第14条,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可以作为区块链存证后证据种类合法性的支持。
2.区块链示证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将利用区块链技术获取的证据交于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验证。具体而言,当事人将案件证据所在的区块哈希值、时间戳以及相应的公钥等提交案件主审法官验证信息的真伪。
3.区块链认证
法官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案件证据公钥,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对相应区块上的信息予以查证。一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可能不熟悉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具体问题,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查实。
三、具体应用的质疑与解决措施
区块链技术在前述板块的应用过程中,主要会面临司法机关对相应的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资质质疑,进而导致司法机关对于区块链技术获取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具体可选择以下解决措施应对:
1.?选择司法机关认可的区块链存证平台。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接入的天平链。一般这些区块链存证联盟链中将法院、公证处与司法鉴定中心组成联盟链上的关键节点验证,由公权力背书,获取的证据更易被司法机关认可效力。
2.?区块链证据“视为原件”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种类。区块链证据多作为电子证据在法庭出示并提供原件。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区块链证据本身应当视为证据原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区块链证据应当“视为原件”,具有证据的真实性。
3.传统证据保全加持。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认可区块链平台提供的证据,认为区块链存证平台未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使用区块链技术获取的证据不认可其效力。此时,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依然需要传统公证处对证据保全。
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确权与诉讼过程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如何将区块链平台资质合法化,使得区块链证据更具有法律效力,有待于区块链立法技术的完善以提供指引。
References
?高奇.《证据新规》下版权诉讼中的区块链证据:需求、规制及治理应对.电子知识产权,2020:91-101.
?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东方法学,2019(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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