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N: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分析_COI

最近,建湖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案,共抓25人,查扣虚拟货币130万个,犯罪数额高达价值260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关注。区块链基于其自身的匿名性、不可篡改、可追溯、智能合约等技术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平台作为犯罪工具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去中心化且具备高度匿名性的特点,支持数字货币充值,之后利用智能合约技术自动结算平台收益,同时能逃避机关的侦查。

本文结合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的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构成开设罪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注意点分析总结。

一.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概述

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开设罪规定在我国《刑法》303条第2款,

麦迪逊的音乐流媒体公司利用区块链构建一个新的数字空间:金色财经报道,位于麦迪逊的音乐流媒体初创公司最近在 Twitter 上宣布将关闭运营,但并非完全关闭。LüM(Live Undiscovered Music)正在使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一个新的数字空间,让粉丝能够直接为他们所支持的音乐家的财务成功做出贡献。首席执行官 Max Fergus 表示,用户可以收集、出售和交易由他们最喜欢的艺术家提供的“访问通行证”。他说,音乐家直接从粉丝投资中获利,而没有唱片公司或任何其他中间人的代表。“我们有潜力创造一种新模式,为音乐行业开启新机遇,这是一种不需要艺术家向他们的主人出售、放弃自己的股权或花费过多时间创作独家内容来通过他们最大的支持者获利的模式。(madison)[2021/12/27 8:05:50]

“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EM的Symbol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葡萄酒假冒问题:NEM新区块链项目Symbol开发了一种区块链解决方案,可以实时跟踪和验证大量交易,解决葡萄酒篡改和假冒问题,为葡萄酒行业节省数百万美元。(cointelegraph)[2020/7/6]

简言之,开设罪是指具有聚众、开设、以为业的行为,为他人提供场所、经营的行为。应当注意,此处的不仅只针对传统的实体,另外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平台为他人提供场所也是的类型。

常见犯罪行为分类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区块链”、“开设罪”进行检索得到相关案例共8例,选取其中的关联度最高的案件案情分析,得出常见的案件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声音 | 物产中大集团董事长: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构建智慧供应链:1月15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04,下称集团)召开2020年工作会议。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挺革会上表示,要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我们有3000多亿元的庞大商流和资金流,具有天然的区块链应用场景,尤其是区块链技术与‘流通4.0’的结合应用。”会议还提出,集团要打造智慧供应链,深度梳理分析各项业务数字化改造可行性,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构建智慧供应链,为上下游企业赋能,拓展应用场景,在现有基础上(如物产金属区域智配系统、化工海宁经编园区大数据平台)深入研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商业模式。(中证网)[2020/1/16]

①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区块链技术帮助组建网点、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负责下设网点业务经营;被告人明知是网站,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发放具有性质广告,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依然帮助犯罪行为人设置具有性质网站,仍为其提供软件开发、互联网接入、收取服务费用等吉0622刑初73号);②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匿名性特点,设立平台支持虚拟货币为网站提供支付通道进行资金结算服务,以收取手续费牟利赣0203刑初361号);

声音 | 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如何利用区块链改变企业未来: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张瑞敏在近期参加的活动时提出:产品会被场景替代,行业将被生态覆盖。海尔以区块链为载体,以分布式账本彼此间分享基于物联网的数据资源,一方面不断优化用户体验,一方面所有生态攸关方均得到增值,多方共赢。海尔依据自身优势在区块链领域展开了3个方向的探索:第一,以先发优势,参与制定区块链标准;第二,以延伸效应,赋能产业生态;第三,以区块链思维,变革组织结构。(IT168)[2019/11/19]

③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将开设牟利的运行规则写入区块链,利用算法牟取非法利益。

总体而言,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往往打着平台具有公开透明没有暗箱操作的幌子,引诱大批的参人员参与,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动态 | 美国加州计划利用区块链建立水资源解决方案:据Bitcoinnews消息,美国加州研究机构太平洋研究所(Pacific Institute)与IBM、SweetSense合作,成立名为淡水信托的非营利组织,利用区块链系统创建一个水资源管理项目。通过安装物联网(IoT)传感器,实时跟踪地下水使用情况,并鼓励农业和商业用户负责任地使用水,以减轻地下水位的压力。[2019/3/16]

二、犯罪构成要件注意点

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其构成要件中需要注意“开设行为”、“故意”、“违法所得”的认定,在整个案件的认定过程中较为关键。

危害行为—开设认定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上开设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行为: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此处要注意有些行为人建立网站,实施的并非是提供参人员进行“”的活动,而是将参人员的资直接占为已有,此种行为已经不具备的射幸性质,属于网络行为,涉嫌构成罪。另外就是平台并没有设置相关的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与变现业务,不涉及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仅仅是单纯的用虚拟货币参与网络平台游戏,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娱乐行为,不够成开设罪。

故意—明知认定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上开设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以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开设罪为例,认定共犯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处于明知行为事先存在。区块链上数据的公开透明性使得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证明自己不知道事前有行为存在而提供互联网接入、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具有一定的难度。

违法所得—资数额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关于网络犯罪的参人数、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关乎开设罪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具体而言,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人数;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网站的代理。

总体来说,国内多数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整个案件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犯罪金额认定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会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自己申请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涉案的违法所得金额认定;一些司法机关采用与民事案件处理相同的办法,即按照虚拟货币买入价格与查没时的市场价格孰低计算违法所得数额。

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作为近年来新型的犯罪模式,值得公众关注并监督。另外此类案件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问题,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认可区块存证证据的效力,必要时做好电子证据公证保全,防止关键证据丢失毁损。最后,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的管辖地点较多,也是为了机关精准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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