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币圈的朋友肯定会疑惑,虚拟货币OTC交易为何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扯上关系?团队小伙伴梳理了相关的裁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案件详情
机关在办理董某被案中,发现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家中被的120万元中的5万元,于2020年5月8日进入郑某帆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后被控制该卡的被告人柳某福以购买泰达币、ATM机取现等方式进行转移。
法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Hooked:正积极实施用于质押/消费HOOK的实用案例:1月10日消息,Web3社交网络Hooked Protocol在其社交平台分享其长期愿景,表示团队要在Hooked社交基础设施、Hooked生态系统以及Hooked元宇宙三个方面进行建设。
此外,HOOK是协议的通缩型治理和实用Token,将作为Hooked生态系统的经济媒介,充当Hooked的财务支柱。项目方正在积极实施用于质押/消费HOOK的实用案例,以推动其元宇宙中的经济流动。[2023/1/10 11:04:29]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雄安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创新成果入选河北自贸试验区首批制度创新案例:目前,雄安自贸试验区在政府职能转变和金融创新领域,首创的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5G+金融、跨境融资+跨境租赁、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模式等4项创新成果,已入选河北自贸试验区首批16项制度创新案例并予以公布推广。基于区块链的财政资金管理创新成果,通过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建立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雄安标准,搭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公共数据和区块链场景应用平台,实现了资金管理效率、资金安全管理、服务保障民生水平的提升,构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建设资金管理新模式,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河北新闻网)[2020/9/1]
法律“明知”的认定
神州信息区块链应用案例入选《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标准(征集意见稿)》:7月10日,神州信息为银行业落地实施的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系统”成功入选ISO/TC 307 WG6《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标准(征集意见稿)》,该征集意见稿将为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国际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ISO/TC 307(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技术委员会)由全球最大的标准化组织ISO推动建立,成立于2016年9月,旨在推动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等工作。截至目前,ISO/TC 307已有44个参与成员,13个观察成员,共建立11个工作组。目前成功发布ISO标准2项,正在制定中的ISO标准9项。(雪球)[2020/7/13]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动态 | 十大无币区块链应用案例分布在金融及政府应用等方面:据消息报道,在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经信委等主办的2018中国(上海)区块链技术创新峰会暨中国(上海)大数据产业创新峰会上,中国区块链应用研究中心理事长郭宇航介绍了十大无币区块链应用案例,主要是联盟链,分布在金融、政府应用与溯源三方面,其中大陆与香港分别占5个与2个。这十大无币区块链应用案例分别是金融:支付宝跨境汇款、香港区块链贸易融资平台、IBM汽车电子钱包、点融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政府应用:深圳区块链发票、爱沙尼亚数字身份、敏感数据审计平台、佛山“我是我”信用认证体系;溯源:食物优农业溯源、关爱链慈善项目应用。[2018/9/6]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明知”认定的表述模式上采用了“具体举例+兜底条款+反驳规则”: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构罪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机关、检察院入罪的逻辑为:商家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虚拟货币商家明知他人经常通过卖币来或销赃,仍旧不断地开卡来卖币,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间接故意。?
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的问题,一定要防止“明知”的认定“扩大化”。OTC商家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仅凭借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已经联系过,就当然地认定为OTC商家“明知”。
首先,OTC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面对不同的交易对象,无法明知每一个交易对象支付的任意一笔款项是否为赃款,也不具资金审核义务。即使之前已经联系过OTC商家,也只是针对之前对象的其中一笔问题款项,事后OTC商家继续从事OTC交易,对之后的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不明知。
其次,OTC属于法律监管空白的领域,对于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OTC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单纯的OTC交易行为不应被禁止。《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申请人单纯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并不违法。
最后,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人在通知后,才对之前被冻结的此笔交易款项属于赃款存在主观认识,但是对于其后从事的OTC交易对象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无主观认识的可能性,自然不存在犯罪故意。并且在OTC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商家往往也会审核买家流水、询问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风控措施,以防收到赃款。
结语
在从事OTC交易过程中,不小心收到赃款,轻则导致收款账户被冻结、重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若因涉嫌犯罪导致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还是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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