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虚拟货币的投资往往与金融业务挂钩,而我国尚未设立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牌照,因此,该等投资业务往往与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相关联。而矿机及其关联业务的刑法风险主要发生于不规范的经营推广行为,矿机本身的买卖不为法律所直接禁止。但是,近日生效的一则案例却打破了飒姐团队这一认知,本文旨在分析此案例的前因后果,以供各位读者共同学习、探讨。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陈某系通过第三人曹某介绍,认识被告张甲和张乙。2018年6月22日,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张甲72000元,后张甲将上述款项交付给张乙。张乙收到该款后在某交易平台帮原告购买8台某链矿机,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
2018年6月底7月初,在某交易平台上购买一台某链矿机需要某虚拟货币600枚、矿石400枚,每枚币、矿石约15元。原告付给被告张甲的款项已用于购买该矿机。
RSS3与zkSync宣布完成链上数据的索引与集成:7月28日消息,今日RSS3和zkSync宣布正式达成合作关系。目前,RSS3已完成zkSync的链上数据索引与集成,用户可以通过使用RSS3协议或者节点服务获取zkSync链上的内容和数据。
zkSync作为一个开源的Layer2区块链,通过其快速且价格低廉的特点,目前已处理超过1000万笔的链上交易。zkSync是继以太坊、币安智能链、Polygon、Flow、Arbitrum、Avalanche和 Fantom等区块链后,RSS3协议和节点支持的另一区块链。双方特有的优势将为Web3带来更多的可能性,为项目方和开发者提供简单易用且成本极低的基础设施选择。
RSS3将能在其网络中提供zkSync用户的链上交易数据和社交信息,zkSync及其链上的生态项目和开发商也能通过RSS3为zkSync带来更??多各种形式的feed的呈现可能性。同时,RSS3通过zkSync为生态系统中的应用程序带来了新的快速、低成本、无需许可的选择。[2022/7/28 2:44:04]
因该虚拟货币价格下跌,原告以被告承诺保证收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买矿机的价款与利息。
欧科云链副总裁:区块链与先进技术结合创新是链上数据治理的解困之道:9月23日消息,由欧科云链主办的《趣说金融史》新书推介会在北京举行。此次新书推介会邀请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著名财经作家李霁月、欧科云链副总裁张超共话趣味金融历史。
欧科云链副总裁张超在本次推介会中表示,《趣说金融史》一书中提到金融大变局与数字经济时代人们运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手段,解决金融体系传统物理意义上的金融孤岛。在世界金融大变局中,无论是从国家政策层面还是实际落地应用层面来看,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正在日益凸显。但不容忽视的挑战是,链上数据来源广、且全息 360 度可见、数据广泛且交叉复用导致的信任缺乏等弱点正在引发一系列大数据时代的安全问题。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张超认为,将区块链技术与5G、大数据、物联网、边缘计算等先进技术结合创新,赋能链上数据治理才是更好的解困之道。[2021/9/23 17:00:54]
案件焦点
StreamingFast 与 Heco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开发者提供链上数据流:据官方消息,火币生态链?(Heco) 宣布与去中心化数据服务解决方案 StreamingFast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提供链上历史和实时数据流服务。StreamingFast 将帮助 Heco 生态中的开发者用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完成他们的项目,并为他们的用户带来流畅、动态的用户体验。
另外,StreamingFast 正在准备其平台的完全去中心化。 在去中心化的模式下,遍布全球的 StreamingFast 节点将为 Heco 开发者带来更高的可靠性、更低的数据成本、更高的数据完整性和最可靠的基础架构。[2021/3/23 19:11:25]
就公开的信息而言,飒姐团队认为本案焦点主要有三:
其一,购买矿机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得到法律保护;
数据:过去一周稳定币USDC流通量减少5亿美元:金色财经报道,4月20日至4月27日期间,Circle共发行7亿美元USDC,赎回11亿美元 USDC,流通量减少约5亿美元。
截至4月27日,USDC总流通量为305亿美元,储备量为307亿美元,其中现金52亿美元,短期美国国债255亿美元。[2023/4/30 14:35:09]
其二,销售矿机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其三,被告承诺收益的行为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法院的观点与判决结果
该案的审理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裁定驳回起诉。
在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在苏0381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移送机关侦查,故而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民事一审阶段。
由于前述裁定并未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二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启动一审程序。在一审判决中,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0)苏038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币、矿石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交易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另考虑二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足以对原告造成侵害,故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一审法院仍坚持建议双方当事人向报案。
第三,民事二审阶段。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苏03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中的标的物,并非传统货币,也并非合法的虚拟货币,且该交易行为涉嫌犯罪,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终而驳回上诉。
案件评析
纵观三份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观点可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标的为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被告出售矿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一方面,就交易标的为“不合法物”的观点来说,飒姐团队引用本案一审判决文书的说理部分来分析其逻辑构成。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而本案币、矿石属于虚拟货币,原被告交易该等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飒姐团队持有不同观点:币与矿石属于虚拟货币不代表它们属于不合法物,此处,一审法院的论证略显不足。在2013年施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第一条“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中,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推而广之,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确有不合法性,但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飒姐团队看来,本案的币与矿石系原告购买矿机挖取而来,原告持有虚拟货币的行为并未令币与矿石起到“货币”的作用或功能。因此,这些币与矿石应当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可当然推定为不合法物。
另一方面,就被告承诺收益,销售矿机的行为来说,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该等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二审判决书中则是未对罪名进行描述,仅提出涉嫌犯罪的观点。考虑到民事裁判文书对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述情有可原,在此不做深究。
针对被告的行为,飒姐团队认为,销售矿机让买受人使用,获取名为币与矿石的虚拟商品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被告将矿机以投资、收益等概念包装,成为实然层面的金融产品时,则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是否追究至被告上游,取决于该等推广模式是否由销售人员擅自作出。
另外,如本案涉及的虚拟货币迅速跌停,且存在无应用场景、未使用区块链技等虚构事实情形的,则有可能构成罪——在司法实践中,空气币被定为罪的案例并不少见。
风险提示与建议
无论如何,飒姐团队尊重发生既判力的判决文书。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在实务中,对类案的检索与参考亦是审判机关工作的一环。刚刚生效的本案案例势必对类案判决起到一定的影响:标的涉及虚拟货币的法律行为效力可能会被审判机关否定。
从本案出发,如希望得到司法保护,飒姐团队以为,在从事矿机销售业务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宣传时,不要把购买矿机挖矿与收益、投资等金融性质的词汇绑定;
2.矿机挖取的虚拟货币以被规范性文件定性为特定虚拟商品的主流虚拟货币为佳;
3.不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币或稳定币的兑换渠道。
写在最后
经常有朋友询问飒姐团队,某一类行为是否有案例可参考。可在币圈这个未通过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管体系的领域来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偶有发生。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同样存在类似的标的为虚拟货币与矿机的民事案件,支持其财产性质的裁判文书。因此,我们能做的更多的是总结与判断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在了解倾向的同时对其进行客观的法律分析。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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