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币圈的爆炸性新闻不断,昨日全盘更是出现史诗级暴跌,但是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热情依旧,传统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也意图参与到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中,开拓自己的版图。在这里,还是要给诸位读者泼一泼凉水,降降温,以防走入犯罪的深渊,故简要分析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与大家探讨。
一、DAO是什么
DAO是去中心化投资的新范式,它使得数以万计的人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数字的方式大规模的调配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营利性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这些资产随后将被用于资助“项目”。投资者以他种代币购买DAO代币,成为DAO代币的持有者,将可以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在DAO代币上的投资回报。此外,DAOToken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售将他们在DAOToken上的投资货币化。
Huobi Global已上线12个USDD交易对:据最新消息,Huobi Global已上线USDD/ADA、USDD/APE、USDD/DOGE、USDD/DOT、USDD/EOS、USDD/ETC、USDD/FIL、USDD/LUNC、USDD/MATIC、USDD/NEAR、USDD/SOL、USDD/XRP交易对现货交易。2022年11月8日07:00(UTC)至2022年12月31日15:59(UTC),上述交易对可享受零交易手续费。[2022/11/8 12:33:10]
二、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风险
财经网站Forexlive分析师ustin Low:比特币价格暴跌或受FOMO情绪影响:比特币价格跌至17000美元下方,随后有所反弹,与今日亚盘时段的暴跌如出一辙。对于加密货币来说,今天将是糟糕的一天,比日内暴跌逾2000美元。有关加密货币的行情总是不容易找到答案,但此次比特币暴跌发生在接近刷新历史高位之际,很有可能是受过去一周左右高位买入的FOMO情绪影响。如果收盘价低于2018年1月的高点17178美元,料将对买家的动能造成打击。[2020/11/26 22:14:07]
组织、领导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其处罚范围较广,不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处罚积极参加者,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运营的方式。如果去中心化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了一定的组成层级,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为发展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系,造成用户财物损失,那么就存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风险。
分析 | OKEx投资分析总监K爷:BTC上攻乏力、BAKKT悲观情绪释放导致本轮暴跌:关于比特币暴跌,有人认为OKEx与CME两大合约交易平台季度合约即将到期是引发暴跌的原因之一,对此金色财经采访了OKEx投资分析总监K爷。K爷表示,首先,我们要明确,一切资产价格的暴跌都是市场行为。OKEx和CME作为BTC合约的主要交易所,的确拥有大量的投资用户,当市场因为某周原因形成集中性买入或卖出时,OKEx和CME的成交量的确会出现巨增,形成引爆市场的现象。当然,交割日的临近会让一部分用户形成集中性交易,但也有更多的投资者会主动选择在更有利的时间、价格进行平仓或移仓。例如9月13日的行情。我认为本轮行情的下跌主要诱因是:
技术分析,BTC在经历长3个月的盘整,多次上破阻力失败,最终失守9880(OKEx季度合约报价),形成势如破竹的下跌。
市场对BAKKT交易所的悲观情绪释放,尤其是大户和机构投资人。BAKKT的合作伙伴以及其传统金融的背景,让市场产生非常高的预期,认为BAKKT会再次打开传统投资机构的“资金保险箱”。但实际结果让市场大跌眼镜,截止9月25日,上线三天总成交215枚BTC(是OKEx季度合约24H成交量的16000分之一,是OKEx永续合约24H成交量的620分之一),明显大量的传统机构并未通过BAKKT入场BTC,没有新增资金的加入,形成对未来行情的负面情绪,造成抛盘。[2019/9/25]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的风险
分析 | 市场暴跌使加密货币衍生品成为关注焦点:据bitcoin.com消息,过去一周,加密货币市场出现暴跌。随着波动性回归,数字资产交易所和其它金融科技平台再次将注意力转向加密货币衍生品。例如火币推出Huobi DM,Okex发表加密货币衍生品介绍文章等。比特币期货合约等工具可以帮助投资者对冲风险,甚至从价格下跌中获利。[2018/11/23]
虽然一般的去中心化投资的模式吸收代币,并不吸收法币,但是代币依旧存在被认定为资金的可能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中参照相关判例进行说理,且此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将此种观点纳入其中。所以,在去中心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如果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携款潜逃或者侵吞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集资罪的风险;如果存在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被害人投资的冲动,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罪的风险。
四、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存在被实质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照现已失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被认为天然的具有金融的属性,此种观念似乎难以改变,而刑法更是重视实质解释,所以即使没有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可能被实质认定为相似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174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就存在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中存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了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将存在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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