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法律|允许国人持有BTC的态度会变吗?_BTC

北京的早晨,倾盆大雨,在书桌前阅读大家给公号的留言,朋友们关心是否有一天法律突然不允许国人持有比特币。就这个问题,飒姐给出个人观点,不作为投资建议。

中国监管数字代币的模式

读者都是圈里人,就不赘述区块链等加密技术的具体技术特征了。可以肯定的是:token激励本身也是区块链应用的重要内容,甚至有人认为token才是区块链应用的灵魂。

国内对于数字代币的法律评价基本是“三元论”,第一,对于加密技术,鼓励促进,甚至颁布了《密码法》从法律层面予以正面保护;第二,对比特币、以太币等2017年9月4日之前就已在国外出现、发行,流通量较大的数字代币,司法实践中的态度不一;第三,对于在国内发行,或是融资受众主要是中国人的发币行为,都被94公告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相应发行的代币也被一并打击。

加密法律专家:美SEC在针对Ripple的诉讼中“犯了错误”,或带来新困扰:6月9日消息,加密货币法律专家Jeremy Hogan表示,美国SEC在针对Ripple的诉讼中犯了错误。最近的诉讼争论集中在与前美国SEC官员William Hinman有关的文件上,他在2018年的一次演讲中表示以太坊不是证券。

今年1月,联邦法官Sarah Netburn最初要求SEC出示与该演讲有关的电子邮件,但SEC寻求驳回该命令。Netburn驳回其请求,并在4月份命令SEC交出要求提交的草稿和电子邮件。随后,美国SEC要求更多的时间来对Netburn驳回其动议的决定提出异议。

据Hogan透露,周三的听证会围绕着SEC的反对意见展开。这位律师指出,SEC之所以犯了错误,是因为它在Hinman电子邮件的问题上策略不统一。

他还指出,美国SEC的律师表示,演讲的目的是就SEC将如何对待数字资产提供市场指导,这些描述“让Hinman的演讲重新发挥了市场指导作用,并让它重新变得重要起来”,而可能会给SEC带来困扰。(The Daily Hodl)[2022/6/9 4:13:33]

加密技术本身的法律风险有限,主要是帮信罪等,可能会成为为虎作伥的工具,请加密技术科技类公司注意不要成为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Aave总法律顾问RebeccaRettig加入Silvergate董事会:金色财经报道,Aave 总法律顾问 Rebecca Rettig 已被任命为 Silvergate Bank (SI) 和母公司 Silvergate Capital 的董事会成员。在此之前,她是Manatt, Phelps & Phillip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那里她代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客户。Rettig分享了她对两家公司合作的兴趣,我认为 Silvergate 作为合作伙伴和合作者将有很多机会,因为我们来自Web 3方面,他们来自银行方面,继续为机构和传统金融参与者带来加密,DeFi借贷平台 Aave 正在通过金融机构的 DeFi 流动资金池Aave Arc 将机构参与者带入 Web 3 领域。流动性池是加密货币或代币的众包池,允许用户在没有中央参与者的情况下在 DeFi 平台上交易加密货币。(Coindesk)[2022/3/17 14:01:25]

具体而言,基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而研发使用的数字货币,在我国有四种法律结果。

北美挖矿公司Layer1涉嫌虚假宣传 或将面临法律诉讼:北美加密货币挖矿公司Layer1涉嫌在其融资材料的“创始团队”方面误导了投资者。Layer1在其2019年的商业计划书中指出,原嘉楠耘智联合创始人刘向富是该公司的“创始成员”。但刘向富本人否认了这一消息,并解释称自己与Layer1团队只是“朋友”关系,并不参与该公司的业务。

此外,去年10月,多家媒体曾报道称,Layer1已完成了5000万美元的新一轮融资。但2019年10月提交给SEC的一份文件显示,Layer1当时只筹到了5000万美元融资目标中的2360万美元。事实情况是,Layer1在今年1月之前仍在设法完成该轮融资。两名法律界消息人士表示,如果有任何投资者是依靠误导性的宣传资料做出了决定,这可能会成为投资方提起诉讼的理由。因为1933年的《证券法》明令禁止证券销售中虚假陈述。(The Block)[2020/8/25]

第一种是官方研发,目前在各大银行试用的数字法币ERMB,有国家强制力背书,属于法币,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法币。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或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会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占主导地位,央行数字货币出现与普及,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比如说,数字货币普及后,储户不再需要存款保险,存款利息的调整及支付结算会变得非常方便,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更容易实现。肖飒表示,因为央行数字货币自带时间戳等功能,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会更清晰,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21世纪经济报道)[2020/4/22]

第二种是BTC比特币,2013年给了明确的法律定性。恰逢《民法典》出台,第127条明确保护中国人的虚拟财产。通过立法者杨立新老师的论文,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虚拟财产是当做物权进行保护的,而BTC就是一种虚拟商品。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结论,由此可知,BTC是一种中国人可以持有的虚拟财产。

第三种,联盟链中的通证,在央企国企民企都有尝试,供应链金融方面的应用较为成熟,法律认为这些代币就是一种集团内部的权利凭证,合规程度较高。

第四种是ICO的虚拟币,基本态度是取缔,94公告的严厉程度,至今让飒姐难以忘怀,当天下午五点,整个币圈风声鹤唳,然后就是连续三四个月的国际大迁徙,飒姐几位老友也辗转到日本、新加坡、澳洲、加拿大等国。

其他国家的涉币监管

飒姐团队总结了美国、新加坡、德国、日本的监管方案,对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本身,国际社会的态度基本都看好,有些国家的官员甚至表示区块链技术是未来世界的基石。

目前,也有国家开始尝试数字法币,鉴于其法币地位,合法性自不待言。需要了解讨论的是,对于发币之外的数字代币,其他国家的监管方案如何?

世界其他国家并没有将比特币与以太币等代币进行法律上的区分对待。而是采取对于数字代币统一分类监管的办法,基本上采取了“三分法”:

一是支付型代币,BTC即是此类,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

二是证券型代币,有金融属性,使用证券、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三是功能型代币,仅应用于发行者自身的网络体系,具有相对封闭性,授权用户使用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对于不同类型的数字币,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我们考察发现,三种类型的代币之间,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会发生转化,转化后的代币按照其所属类型进行监管。

回答问题:国人持有BTC合法性如何

在学术类文章中,飒姐会讨论对地方各类通知意见的违宪审查必要性,但公号里还是尊重平台要求,不涉及相关话题。

从杨立新老师的文章看,中国人持有虚拟财产的权利是物权,属于最高的民事权利,不可被恣意剥夺。同时,从现实意义上讲,数字代币的特性是公钥和私钥齐备,倘若私钥一直掌握在持有人手中,理论上讲,没有一个超级后台可以拿走一个人的比特币。即便是文字意义上禁止持有数字代币,实际上数字代币100%所有权都在持有人手上,很难真正禁掉。

纵观我国货币发展史,民间铸币的情况长期存在,南宋衙门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学者认为客观上造成了藏富于民的效果。

另外,我们要了解取缔代币的根源是其具有“非法公开融资”的金融属性,彼时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等引发了个人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秩序的双重危害,让各方心有余悸。BTC实质上更像支付工具,虽然自身价格震荡,但各大交易所有其公允价格,也有大批持有者支撑价格;但其他代币发轫较晚,一出生就带有证券融资功能,这就要进行严厉监管,有的国家选择豪威测试筛选出来严管,有的国家采取取缔办法。

最后,BTC的环保问题确实值得研究,为了保护环境对于比特币挖矿行为进行处置,回应了碳中和下的社会需求。但是,飒姐个人观点是这不影响中国人持有比特币本身,一种新兴的虚拟财产之物权不会轻易被宣告非法。

写在最后

对比我国和其他国家在数字代币上监管的差异,可以看出,对于金融属性最强的证券型代币,选择不同:一种方案是取缔;另一种方案是严管。读者可能会好奇为什么有这样的不同,飒姐个人观点是:根源在《证券法》,各国在证券法上对于“证券”是什么,内涵和外延不同,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民间出现的等额分份资产或权证无法被划入证券范围之内。如果有一天,《证券法》修改了对证券的定义,也许,各国监管的方案会趋向雷同。

今天仅针对行政法层面进行了阐述,正是因为行政监管方案不同,直接导致了各国涉币犯罪案件类型的差异。

欢迎继续关注飒姐文章,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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