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本身我认为是一项能推动社会发展,改变人们生活观念,非常有发展应用前景的一项技术。但自从区块链技术被一些人应用到虚拟数字货币上,就被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误认为区块链就是虚拟数字货币,虚拟数字货币就是区块链,使高大上的一个概念沦为子的代名词。?
在我国,目前涉及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方面的违法犯罪层出不穷,手段花样变化莫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本人曾参与了虚拟货币英雄链案件的侦办,这在全国当时是率先立案侦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先后得到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报道。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现就如何打击这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大家分享一下自己一些浅显的看法:首先我认为我们要了解为何我国对虚拟数字货币持不认可的态度的原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次由于虚拟货币应用的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的本质是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以及记录不可篡改的特点,受到一些“暗市场”人的追棒,从而被用于、非法融资、、贩卖和军火、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
证券时报头版评论:数字货币应用中的商业机会可能不如市场预期高:证券时报头版评论文章称,数字人民币的试点范围可能会扩容,A股整个概念板块都沸腾了。数字货币的普及将惠及相关产业链,利好上市公司。但遗憾的是,大多数人都忽略了文件的细节,商务部通知明确指出,当前数字人民币的试点范围是深圳、成都、苏州、雄安新区四地以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这些地方成熟之后,才会视情况扩大到其他地区。从现有能够看到的零星试点信息来看,未来数字人民币主要的应用场景应该集中在线上,而非线下。数字货币应用过程中带来的商业机会,很有可能没有市场预期的高。[2020/8/18]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不易追踪等特点,所以容易脱离国家金融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管,造成难以追查,从而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处理,造成国家资金和税收的流失。在侦办英雄链案件过程中,也加深了我对虚拟货币从业圈的认识:这是一个投机者满天飞,子横行、群魔乱舞、手段花样层出不穷,无所不用其极之地。绝大部分币圈的项目方、庄家在割了韭菜后无一例外逃往或移居国外,其行为也极易涉嫌非法集资、金融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劵等违法犯罪活动。?
声音 | 哈佛商业评论:区块链将在项目管理方面有着突破性的应用:《维基经济学(Wikinomics)》作者Don Tapscott、Brightline Initiative执行董事Ricardo Viana Vargas于哈佛商业评论联合发文《区块链将如何改变建造业》。 文章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区块链将在项目管理方面有着突破性的应用,我们鼓励各组织探索并利用这一潜力。接下来的几个步骤为:确定采用区块链的用例;开发原型和试验项目;为投资区块链制定商业案例。[2019/7/28]
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俗称“九四公告”,是国家打响从严打击治理虚拟货币市场的第一。其时许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纷纷撤离中国,开始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在虚拟货币领域具有分水岭的作用。正是这样一个容易滋生违法犯罪之地,许多公民误入币圈财产被后,一度报案无门。一些机关认为虚拟货币在我国不被认可,加上无法核价,当然无法立案了。而不予立案的依据就是“九四公告”中第三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其实以上观点我认为是一些机关对国家七部门发布“九四公告”的一种误解甚至是曲解。
上观新闻评论:这一行的其他人,也别急着甩锅:上观新闻发表文章称,一场名为“2018年博鳌亚洲区块链论坛”的活动反映的是区块链行业内存在的普遍现象:胆子大打擦边球;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活动多产业多。文章称,在如今这个行业中,如此胆大打擦边球者大有人在。不让ICO,我就空投,国内风声紧,我就出海。整个行业都游走在合规与不合规的边缘。[2018/5/28]
原因如下:首先我国是对发行代币的行为和涉嫌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要严厉打击的。“九四公告”的发布一方面是为了震慑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醒一些公民和投资者不要参与,谨防上当受。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既然“九四公告”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但为什么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一些机关却对报案者以“九四公告”中规定虚拟货币无法核价而不予立案呢?那岂不是跟“九四公告”出台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如果“九四公告”的出台反而成为不能立案的依据,那犯罪分子岂不是越来越猖狂?岂不是不能打击制止违法犯罪,反而会助长违法犯罪的发生吗??
那么当公民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虚拟货币能不能定价核价呢?我个人认为是可以定价核价的,理由依据如下:首先我认为中国的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公民个人不能买卖虚拟货币。在我国,虚拟货币被认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4月18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指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它本身不是货币,而是另类投资品。加密资产将来可能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是替代性投资。李波说,很多国家包括中国也正在研究,对这样的一种投资工具,应该匹配怎样的监管环境。在研究明白需要怎样的监管规则之前,会继续保持现在的举措和做法。李波认为,将来任何稳定币如果希望成为一个得到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须要接受严格监管,就像银行或准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受到严格监管。李波的讲话被认为是在接受国家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逐渐认可加密资产的一种信号。虚拟货币无论被看成是一种虚拟商品、加密资产还是另类投资品,它有市场,被认可,那么它一定是有价格的。至少在认可它的人群当中是有价格的,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这个“价”是价格还是价值的事。既然有价格,就是财产的一种。当公民持有的虚拟商品、加密资产受到侵害,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新的问题来了,虚拟商品、加密资产的价格如何认定呢?由于虚拟货币行情波动很大,上涨不封顶,下跌无底限,加上毕竟是新鲜事物,即使是物价部门对此类核价也不知所措。
我曾经查阅了全国一些案例,在“九四公告”之前,广东某地直接采取的方式是由当地物价部门价格事务所核价。我总结了当前全国各地一些机关在办理涉及虚拟货币案件的一些做法,我认为有三种方法值得参考和推广:
第一种是参考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虚拟数字交易所行情榜单,里面有各种虚拟货币每天的行情价格记录,以当时发生交易转币时间点的行情来计算价格;
第二种方法就是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行业行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出具价格报告鉴定书来认定价格,如当时震惊全国币圈第一大案英雄链案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
第三种方法也是最直接了当的做法,由物价部门的价格事务所出具价格鉴定书,如全国最大虚拟货币PULSTOKEN案。?
总之,我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它被一些人广泛认知和信任,就证明了它强大的生命力。它能够存在即有道理,它被认可即有市场,它有市场即有价格。我们不能一概抹杀,而应该将它纳入国家有效监管之下朝着正确方向引导和发展。?
就在我写这篇文章的2021年5月19日这一天,是币圈血雨腥风的日子,所有虚拟货币全面大幅下跌,“5.19”将会载入币圈史册。其成因既有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也有国家三部门的公告因素,但公告更多是提醒成分居多。今后国家在如何出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的管理方面,我相信国家正在布局和加以宏观调控,这或许也为数字人民币的出台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何去何从?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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