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打击比特币挖矿的历史
内蒙古率先打起第一
最早打响禁止“挖矿”第一的是2017年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明确“‘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耗能较大,一些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予以取缔。
“互金整治办”紧随其后
2018年1月份,网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文(整治办函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
发改委发文出现转机
国家发改委在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但在正式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虚拟货币挖矿”从限制类消失,说明“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界定为“淘汰产业”。
金融委一锤定音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提到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特别提及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是内蒙古明确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
Ripple律师:第二巡回法院内部已存在共识趋势,SEC二次上诉Ripple也可能再次获胜:金色财经报道,Ripple律师John Deaton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即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起对Ripple的二次诉讼后者可能也将获得胜利,他分析即使第二巡回法院不同意此前托雷斯法官对豪伊测试第三个因素的判决,也不能保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胜利,因为托雷斯法官可能会评估豪伊测试的其余两个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满足共同企业因素后,可以“以与第一次完全相同的方式做出裁决”。 John Deaton认为,第二巡回法院内出现这种异议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第二巡回法院内部已经存在共识趋势,这表明其观点可能与托雷斯法官此前的裁决一致。[2023/7/24 15:54:14]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这一次,禁止“挖矿”已提上全国重点工作。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Kraken律师:美国国会在加密领域取得进展的迹象使SEC受到法律约束:金色财经报道,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继续对加密货币行业进行执法时,Kraken的首席法律官Marco Santori表示,一个特定的法律原则可能会破坏监管机构的权力。Coinbase在其对未决案件的先发制人辩护中引用了所谓的重大问题原则,即美国行政法的一个要点,它建议联邦机构不应在国会面前介入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问题。SEC的行动,Santori认为这与立法者开始加密监管工作尤为相关。Santori表示,“国会正在处理这个问题,而且两党都有代表,两个委员会就此举行了历史性的联合听证会,这些都表明实际上存在一个重大问题。法院可能会审视国会的所作所为,并说SEC超越了国会的授权,这是一个应该由国会决定的重大问题。”[2023/5/13 15:00:21]
该《意见稿》分别对不同主体进行“挖矿的”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
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加大节能监查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严肃追责问责;
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挖矿”的,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律师:NBA球星沙奎尔·奥尼尔躲在家中以避免接收FTX相关诉状:3月16日消息,NBA球星沙奎尔·奥尼尔因推广加密交易所FTX,于去年11月被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该诉讼还将FTX前高管们列入被告。原告律师David Boies和Adam Moskowitz在本周二在给被告的电子邮件中写道,我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试图让你们都收到我们的诉状,但只有奥尼尔一人选择逃避送达,以拖延这些诉讼程序,或以其他方式试图避免对这些指控负责。
根据律师的说法,据称奥尼尔在过去的一个月里藏在家中,当时送审员拿着法庭文件出现在他家门口。律师们还声称已经联系了奥尼尔最后一位为人所知的诉讼律师,但没有成功。(福布斯)[2023/3/16 13:08:04]
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挖矿”的,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对网吧等“挖矿”的,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
历史上的今天丨币安在美国遭集体诉讼 律师称案件驳回可能性很小:2020年4月7日,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收到一系列集体诉讼,指控币安等加密公司向美国投资者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产品。对此,金融科技律师Richard B.Levin称,本次诉讼很可能会被法院审理,因为美国近期集体诉讼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这些诉讼可能会对被起诉的公司造成沉重损失。[2021/4/7 19:55:36]
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确立。
在频频高压监管之下,矿工也是灵魂拷问:“挖矿”是否还有活路?是不是所有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刑事风险?
连续追问之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得分情况视之。
就目前而言,与“挖矿”有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生产商、“矿机”服务商与普通“矿工”,这三方主体随着“挖矿”监管力度的升级,会不会有风险,有何风险。
2.矿机生产商与普通矿工不应受到打击
币安在美国遭集体诉讼 律师称案件驳回可能性很小:此前报道,4月3日,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收到一系列集体诉讼,指控币安等加密公司向美国投资者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产品。对此,金融科技律师Richard B.Levin称,本次诉讼很可能会被法院审理,因为美国近期集体诉讼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这些诉讼可能会对被起诉的公司造成沉重损失。(Coindesk)[2020/4/6]
在分析上述三方主体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已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罪。还认为购买矿机,个人”挖矿“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
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夸大解读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
国家之所以打击“挖矿”,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与浪费,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币的产出,防止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金融风险。
在此目的下,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
因此,受到禁止的是“挖矿”经营行为,而非提供“矿机”的厂商。
而另一个问题,则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而受到监管?
答案是并不会。
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并不涉及任何一种经营行为。正如广强律所杨天意律师《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一文所说,“挖矿”重点整顿治理的对象,集中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进行的“挖矿”活动,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
因此,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肆意认定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为非法行为。同时购买“矿机”的行为更不会受到监管,既没有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
即使认为销售“矿机”行为违法,也不能处罚购买”矿机“的行为,这与只处罚贩卖秽物品的行为人,而不处罚购买秽物品的行为人的道理完全一致。
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
3.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非法经营
“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是经营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罪的可能。
但绝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币的过程,是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不是一个发售数字代币的行为。
再者,“矿机”服务商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等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
如果“矿机”服务商约定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集资
真正隐藏巨大刑事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众多“云挖矿”的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非常依赖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承诺高收益的虚拟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或者出现价格大跌就会产生兑付危机,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已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入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和调查认定对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产不出虚拟币,则可能涉嫌集资罪。
组织、领导活动罪
另外,有刑事风险的是以“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其模式是利用出售/租赁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用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挖取自己发行的虚拟币。
此种模式往往会因为宣传模式的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活动罪。在组织领导活动罪中,往往存在投币生息的静态收益以及拉人头的动态收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会承诺虚拟币的价值一直会上涨,会获得高回报的虚拟币。
4.总结
综上,在加密货币“挖矿”监管的升级之下,国家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来看,“矿机”生产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并不会受到刑事方面的打击。
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这些“挖矿”企业在未来很有可能因自身业务的不规范性而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活动罪,集资罪。
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转型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刑事合规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布置天罗地网,“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营造长久可持续的经济效益。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韩武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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