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也引起了广泛讨论,尤其是近期以狗狗币、SHIB为代表币种价格的剧烈波动再次把虚拟货币推向了风口浪尖。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应用之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以中国为例,中国在政策上对区块链技术一直持鼓励发展的态度,但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代币发行采取严格禁止措施。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定位也存在相应改变。
第一阶段:从明确到模糊,规避虚拟货币法律属性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载明:
“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该文把比特币定性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金色晚报 | 网易区块链服务NBaaS正式上线 香港出现比特币和以太坊ATM机:云南将上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旅游平台;云歌智能获3000万美元融资;鸡尾酒供应商MicroBarBox接受BCH支付。更多晚报内容,请查看图片。[2018/9/5]
在当时,虚拟货币还明确定性为“虚拟商品”。2017年9月,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网信办在内的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文件有异曲同工之妙,本质上都在提示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但是二者又有差别,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三年后发布的公告中没有提及只言片语提及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也没有重申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属性。这表明我国监管部门不承认或者直接回避虚拟币的法律属性。
2017年9月公告发布之后的民事审判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明。以王铁亮与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举例。
金色快评 | 央行 外管局等部委或将联手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出海”监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目前部分ICO、数字货币交易等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的机构,在中国国内受到打击之后,跑到国外,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仍然对中国的居民开展业务,这是明确为非法并禁止的。他着重强调了要遏制增量风险。对一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态的出现,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中,如果不符合,那么“露头”就打。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7月8日在第五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上表示,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轻松绕开银行,实现资金跨境流转。用各种tocken、虚拟币作为中介,先将汇款人所在地的法币转为代币,再在收款端将代币转为收款人所在地的法定货币,在事实上完成跨境支付。从监管角度,外管局目前正在推进“数字外管”建设,以此形成大数据实时监测和管理平台。
2017年9月,央行联合七部委明确将ICO界定为非法集资行为,部分机构通过将注册服务器移至国外等方式绕道监管。2018年是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攻坚之年,从年初以来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罚单数和监管力度来看都是空前的。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去除通道业务、降低杠杆率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但ICO和数字货币交易活动为机构提供了传统金融业务以外的融资途径,也为资金出境提供了便利,已成为监管的重点。从两部门领导讲话也可以看出其加强监管和打击违法违规开展ICO等业务的决心。有理由相信,为防控风险,央行、外管局等部委或将联手进一步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出海”的监管。[2018/7/11]
京0108民初12967号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金色财经记者在2018Coindesk共识大会现场参访POLYMATH Network展位:金色财经现场报道,2018Coindesk共识大会在纽约正式开幕,此次峰会规模空前,金色财经记者在峰会现场参观了POLYMATH Network,并与其负责人深入沟通。据了解,POLYMATH Networ是一个安全的代币平台,tokenization的发展将是一场价值数万亿美元的金融革命。[2018/5/14]
2016年10月2日到2017年1月10日,火币公司确认王铁亮共计充值1400001.85元,用于在火币网上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
王铁亮认为其在火币公司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充值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因标的物不存在属无效行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同时,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因此王铁亮诉至法院,要求与火币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无效合同。
湖南省儿童医院辟谣:“被勒索比特币”不属实:湖南省儿童医院昨天上午8时左右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医院随即启动了应急预案,10时30分左右医院门诊已恢复接诊,急诊危急重症病人通道畅通。上午11时,部门已介入调查。关于网传“湖南省儿童医院中勒索病,被要求在6小时内支付1个比特币”的说法,院方表示不属实。该院李主任强调,目前还未查明是否为勒索病,也未收到勒索信息。[2018/2/25]
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王铁亮在火币公司主办的火币网上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火币网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者买家参与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本身,因此王铁亮与火币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有效。
本案虽然没有讨论虚拟币的属性,但从民法角度来看,法院在当时是认可虚拟货币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虚拟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才会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定虚拟币交易的合同有效。
但在公告发布之后的司法裁判就有所改变。
浙11民终263号
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原告陈映光打款给被告丁建强购买马克币,分别于2016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2日、5月3日、6月17日分五次购买马克币20000个,共计款项651000元。2016年6月18日,经双方核对,丁建强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原告陈映光现金共计651000元买马克币20000个。
原告认为双方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回价款。
法院认为因本案的标的物马克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
类似案例在不同节点的不同判决表明在现行规则下,我国不承认或者直接回避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讨论。
第二阶段:再次明确虚拟货币属财产权益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表明在我国虚拟货币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公民可以获取、持有虚拟货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虚拟货币尤其是比特币、以太坊等稳定币,本身作为一种虚拟的网络财产,已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的计价、支付、储存等多种功能,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2021年5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判决书中写到,
“BUT币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BUT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BUT币作为奖赏。BUT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要获得BUT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应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BUT币在网上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效益。因此,BUT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基于标的物合法,投资BUT币没有禁止。”
由此可见,我国承认虚拟货币的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提示注意,虽然我国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是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还是持打击态度的,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虚拟货币在维权上依然有不被支持的可能,公民若要涉足还是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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