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E: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_WPX Token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起,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取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向被告人李某购买手机号码、验证码,冒用客户名义,在该保险公司对外的客户倶乐部平台网站上注册,并将注册账户内的A积分兑换为XX钢镚至其本人的平台账户。后为获取更多非法收益,决定由被告人余某提供客户信息,李某等进行注册、兑换操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同年4月底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管某、李某,招募被告人常某、夏某,共同使用余某非法提供的客户信息,按照前述方式,注册并大量兑换XX钢镚至余某、李某控制的平台账户。上述行为造成该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现场 | 蔡亮:我国区块链研究集中在联盟链、区块链监管技术与标准两方面: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9网易未来大会“原点·共生”分论坛区块链+实体经济论坛上,浙江大学区块链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蔡亮发言表示:区块技术的核心思想:区块链系统不依赖中心化机构、参与方相互写作、共同完成信息记录;利用算法和程序确保信息记录的一致性;任何一方均无法篡改数据。

全球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出现分歧,美国等西方国家区块链的研究热点集中在公有链技术,以及基于公有链的金融创新。我们国家区块链的研究热点集中在联盟链等关键技术及应用、区块链监管技术与标准两方面。[2019/11/23]

辩护观点

声音 | 浙江大学区块链研究中心蔡亮:中国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重点是自主可控的联盟链:据新华社消息,浙江大学区块链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蔡亮教授表示,西方区块链的技术发展重点是公有链,应用和产业发展重点是基于公有链的金融创新,而中国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重点是自主可控的联盟链,应用和产业发展的重点是区块链如何服务于产业经济、政府服务和社会治理。多名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区块链技术未来在我国政务、金融、民生等相关领域具有广阔应用前景。比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政务数据的分布式共享;再比如,供应链上的龙头企业可以通过区块链将自己的信用传导到小微企业,进而部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如何解决联盟区块链的效率与安全问题,如何解决链上链下数据协同问题,如何解决区块链的监管问题,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蔡亮表示,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区块链才能真正服务好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2019/10/26]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或罪,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动态 | 深大通可信联盟链近日已正式试点上线:据中国财经时报报道,深大通继发布《大通可信联盟链技术白皮书》,与北邮成立区块链联合创新实验室后,其自主研发的大通可信联盟链于近日正式试点上线。大通链已进行数次内测和迭代升级,目前传媒区块链相关的三项发明专利正在积极申请准备过程中。据了解,目前大通链运转测试进程顺利,未来有望有效解决传统广告行业普遍存在的数据流量造假等诸多问题。[2019/2/13]

理由是: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系统数据,根据《人民司法》关于窃取游戏币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研究与指导》中的意见,虚拟货币的价格本身是发行商自行确定的,不是根据市场规则交易形成的,所以是不能自由流通交易的,也就不具有财物的交换属性,不属于财物的范围,不能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公告丨?苏宁消费金融对接苏宁联盟链 率先打造金融区块链成功应用案例:近日,苏宁消费金融通过独立部署节点成功接入苏宁联盟链,开展区块链黑名单数据上传和查询等业务,率先打造金融区块链成功应用案例,助力金融科技发展。具体而言,苏宁消费金融将本机构产生的黑名单数据作为一个交易发布到区块链上,发布即可获得积分,用于查询其他机构发布的黑名单数据。也可设置投诉服务,当发现的黑名单数据造假时,也可在系统中追诉数据提供方。该应用可使黑名单的有效辨识度增加近20%,从而有效降低风控成本。随着后期苏宁联盟链有效机构节点的扩展、黑名单共享算力的提升,风控的处理能力会更加有效和精准。[2018/6/25]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A积分可以直接兑换成XX钢镚,而XX钢镚可以按照与人民币1:1的比率用于B商城自营产品,且兑换的XX钢镚永久有效。因此,某保险公司积分虽然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但被告人通过A积分可以即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产利益,因此A积分是虚拟财产。对于既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也是财物的虚拟财产,不能以计算机犯罪属于特别规定为由以计算机犯罪论处。消费积分在法律属性上是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范畴,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因此本案不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而应考虑认定为侵财型犯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李某、管某、李某、常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获取的某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及购买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冒用客户名义注册会员获取A积分,并进行非法兑换活动,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消费积分的本质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的范畴,认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按照侵犯财产型犯罪进行处理。而目前,各个商家基于区块链的优势,陆续发展出联盟链积分,积分就是积分链上的通证,并且可以在不同的商家之间进行兑换,用以享受不同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那么,此种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此种联盟链积分与之前的消费积分应当做相同的认定。联盟链积分与一般意义上的积分的差异在于技术的不同,效果是相同的,并且联盟链积分相比于此前的消费积分更有优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去中心化、难以篡改等特点,可以更好的保护用户的利益,避免出现用户积分被盗刷的现象。

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的财物,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具有管理可能性。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就不能认定被害人对某财物具有占有权或者所有权,也不能认定其丧失了某种财物。对于联盟链积分而言,积分被保存在用户的个人账户之中,处于其管理支配之下,被用户所占有,可供用户随意支配,具有管理控制可能性。

第二,具有转移可能性。相对行为人而言,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转移被害人管理的财物,就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是否具有转移可能性,要以同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与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联盟链积分依托相应的加密技术,存在实现在不同的商家之间进行流转的意向,具有兑换的特性。虽然联盟链积分是位于积分链上的通证,难以篡改,但是依然存在被他人所转移窃取的可能性。犯罪人会想方设法的拿走你口袋里的钱,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了转移虚拟财产的案例,例如窃取账户密码后进行转移等。

第三,具有价值性。消费者根据积分规则消费后,将获得相应的积分,而积分可以换取折扣、赠送商品的奖励服务,使得消费者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虽然联盟链积分的载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是并不妨碍其价值性,准确的说,联盟链积分属于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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