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N:区块链证据在实践中应如何使用?_怎么做区块链

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该《规则》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规则》在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首次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中所说,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区块链证据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当下,该《规则》的发布无疑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提供明确指引,也为准备运用区块链证据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指明了准备方向和策略。以下飒姐团队对这四个条文逐条解析,以展现区块链证据在实际运用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条文明确了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然是电子数据,并推定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性正体现在传统电子数据的窘境中。在过去,虽然我国早早确立电子数据为一种法定证据,但是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困难,法官对其的适用相当保守而谨慎。根据刘品新教授研究,“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

以太坊核心开发者会议:讨论EIP-4844和L2 EIP,预计接下来会议确定坎昆升级范围:5月12日消息,以太坊核心开发者 Tim Beiko 发推总结最新一次的执行层会议讨论内容,本次会议讨论大部分都集中在 EIP-4844 上,并对 L2 EIP 进行了一些简要讨论,以及 Cancun 整体计划。

MarioVega.eth 提出了一个关于区块有效性条件的问题,该条件由某些客户端隐式实现,但不是全部。我们同意将此作为明确的有效性条件。此外,Geth 团队正在增加对 c-kzg 和 go-kzg 的支持,以允许用户在遇到错误时轻松切换。会议还讨论了两个 EIP,其中一个包括 EIP-6969(在以太坊 L2 上引入 / 标准化 CSR 的提议)。Tim Beiko表示,希望在接下来的一两次会议中可以最终确定升级的范围。[2023/5/12 14:58:42]

这其中缘由,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缺乏鉴别电子数据真假的技术能力,即使送去司法鉴定所也要花去较高成本;二是传统电子数据易受到篡改的特点。因此,《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移送、出示等等建立了保姆式的繁琐规则。稍不留神,相关证据就得补正,甚至强制性排除。为了规避这些繁琐规则,甚至还出现了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物证使用的“异化”情况。

以太坊JavaScript库Ethers.js提出EIP-3540:EOF v1:4月7日消息,以太坊 JavaScript 库 Ethers.js 提出 EIP-3540:EVM Object Format (EOF) v1,目前正在审查中。EIP-3540 为 EVM 字节码引入了一种容器格式,使分离代码和数据更加干净;允许根据平台规则在部署时验证字节码;支持更轻松引入新的突破性更改功能。[2022/4/7 14:09:51]

而区块链较为妥当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区块链应用简便广泛,只需核验哈希值等就可以快捷地掌握电子数据有无变化;另一方面,除非遭遇51%算力进攻,否则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是安全的、不可篡改的。因此,当事人只需要确保区块链证据上链前是真实的,与案件有所关联,相关证据就很难被法院排除适用。

Fairyproof:V神的EIP-4844提案中两个内存池问题需得到解决:3月29日消息,Fairyproof今日发布关于V神提出的EIP-4844提案研究报告,报告称,此EIP在以太坊客户端和汇总解决方案的实施中引入了重大变化,虽然可能不会引入明显的漏洞,但是新引入的blob交易可能会导致两种内存池问题。第一个是blob交易具有可变的内在GAS成本,这会使内存池受到攻击,因为交易可能有资格被包含在一个区块中,但可能没有资格被包含在下一个区块中。为防止此类攻击,该EIP建议仅广播“gas至少为当前最小值的两倍”的交易,以大大增加合法交易被包含在区块中的机会。第二个是blob交易在内存池层具有较大的数据量,这会使内存池暴露于DoS攻击。该EIP建议将“mempool替换的最小增量从1.1倍增加到2倍”以增加攻击者的成本,从而减少其攻击尝试。就安全性而言,开发人员必须在代码中解决这些问题。此外,报告称,用户应该注意,这两项建议是为了应对对内存池的攻击,如果它们被实施,则意味着如果非恶意用户希望交易得到及时处理,需要支付符合这些建议的Gas费用。此前消息,以太坊V神提出新的分片建议:EIP-4844。[2022/3/29 14:24:34]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以太坊社区提议将EIP-3651纳入上海升级:以太坊社区提议将EIP-3651纳入上海升级。据悉,该EIP由以太坊开发者William Morriss提出,拟将“COINBASE”地址由冷地址变为热地址。“COINBASE”地址在交易执行开始时应为热地址,根据读取该帐户的实际成本。目前,直接“COINBASE”支付正变得越来越流行,因为它们允许有条件支付,这提供了诸如隐式取消交易的好处。但是访问“COINBASE”价格过高;该地址最初在EIP-2929中引入的访问列表框架下是冷地址。这种gas成本不匹配可以激励除ETH之外的替代支付,例如ERC20,但ETH应该是支付以太坊交易的主要方式。[2021/7/19 1:01:14]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豆瓣音乐合伙人张宇宸:区块链技术在确权领域并不是万能的:近日,豆瓣音乐产品合伙人兼音乐版权管理平台V.Fine执行副总裁张宇宸表示,区块链技术并不能完全解决确权领域的所有问题。例如,在帮助音乐版权方监控流媒体平台时,可能会发现流媒体上有很多未经版权方授权的音乐。音乐版权确权痛点还需要更多技术手段来合力解决。[2018/5/3]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当然,凡事无绝对。目前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与官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存。以后若区块链证据被法院广泛地采纳,则将倒逼当事人普遍选择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存证,那么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或将雨后春笋般涌现。这时,就需要考虑平台良莠不齐的问题。对此,《规则》第十七条就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提出了一些要求。

这些要求并非是生面孔,而是过往案例法院论证的总结。例如,在“区块链证据首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着重审查了平台与案件之间中有无利害关系,其在判决书中论述,存证平台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当事人,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再如一个反例,在一项二审判决中,虽然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等行业认可的标准,但其缺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许可证书,因此被二审法院否定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相关案件也在二审中发生逆转。

因此,未来当事人在运用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应当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存证平台为相关证书齐全,具有国家级认证许可的平台。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该条文提醒区块链证据的原始恶意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当事人最好要通过公证等手段,藉由公证平台的背书,来坐实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司法解释也未科以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过重的证明责任。一方面,真实性推定仍是有效的,需要要由对方当事人首先提出一些证据上链前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据或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难以说明合理理由,但只要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也不会一概推翻其真实性的推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在过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意见出场的。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由于区块链是一项新型技术,其相关问题在技术上具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因此该条文拓宽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场作证的条件。

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传统电子数据最难以解决的真实性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迎刃而解,甚至还取得了司法上的推定效力,在这点上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深度地改变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态。但是,未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泛用或许会带来过于夸大区块链证据证明力,第三方平台标准良莠不齐,上链前证据的“原始恶意”愈加严重等问题。因此,我们在有感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便捷高效之余,仍应理性面对变革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未来希望通过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也应积极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庭前准备,保证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法庭认可;而意图迈入司法存证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公司,更应注重相关合规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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