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币圈新“口袋罪”?_GIOTTO

据相关信息,某某比特CEO赵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带走,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发现,因币圈匿名性、去中心化引发的刑事风险不再局限于罪这个单一罪名,有扩大化趋势。在此,飒姐团队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进一步分析,以帮助从业者和参与人员明确其中的风险。

从写入我国刑法的时间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早于罪的,罪是作为对犯罪、金融犯罪等特种犯罪而特殊规定的。根据国际反组织的认定,我国防御的刑事立法内容既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包括罪。罪早已是币圈见怪不怪的罪名,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常常被遗忘,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OTC平台不会构成这一罪名。在此,飒姐团队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广义的,在分析这一罪名的刑事风险时,OTC平台并不因任何理由而具有特殊性。

金色算力云联合创始人洪睿:IPFS未来可期,发展稳定后市值能排到币圈前五:据官方消息,由开源矿池和火币主办,金色算力云、链上ChainUP、Filecoin Beijing联合主办的“分布式存储中国行暨开源矿池IPFS私享会”2020年11月25日在深圳举行。金色算力云联合创始人洪睿在会上表示,Filecoin不仅仅是一个矿币,它主推的是应用场景,且仍有上涨空间。支持其上涨原因的主要有以下两个点,一是把协议层和激励层抛开后,其他几个模块都是支撑它长期价值的;二是在2017年的时候IPFS整体估值达到25亿美金,现在流通市值是8亿多,以IPFS的体量来说,未来至少应该排到币圈前五,届时币价保守估计能达到50美金左右。[2020/11/25 22:05:13]

用专业话语评价,在许多人看来,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在之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已提醒大家,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之一是罪在上游犯罪的种类上有着明确限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并无此规定。

动态 | IOTA 联合创始人 Sergey Ivancheglo 退出币圈 将进军 VR 领域:IOTA 联合创始人 Sergey Ivancheglo 发布推文表示已经出售掉所有代币,并宣布退出币圈,将进军 VR,此前,在 Discord 的 AMA 中,Ivancheglo 也明确表示自己已经卖掉了剩余代币,以避免利益相关的冲突。今年 6 月,Ivancheglo 在加入 IOTA 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退出了 IOTA 董事会,此后一直担任该项目的非正式顾问。[2019/11/11]

除此之外,罪明确了。

动态 | 凤姐跨界在币圈代言,微博号或已卖掉: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12月4日,网络红人罗玉凤在其微博上代言BHB,号称一天可分红11%。而凤姐跨界币圈,其实BHB并不是第一次,早在2018年6月28日 ,凤姐就在微博上代言TIX。有人质疑凤姐微博已被卖掉,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博主“罗玉凤”私信咨询,还未收到回复。[2019/1/18]

行为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采取了“(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的行为。

华为云BU总裁郑叶来:华为不会去碰币圈:华为云BU总裁郑叶来表示,区块链主要分为币圈和链圈,华为不会去碰币圈。这是华为首次对外明确了区块链的策略。他指出,华为是搞技术的,主要注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此前,外媒称华为正在谋划区块链手机,后来华为官方给予否认。但华为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上已有不少投入。[2018/4/17]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更为模糊,并未详细列明行为类型。

同时,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要求仅为掩饰、隐瞒,并未对改变资金性质进行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模糊空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类型较为宽泛,行为入罪门槛较低,其二是对改变了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如何处理无法直接从法律规定内容得知。

对于第一个方面而言,行为入罪门槛低意味着刑事风险较高,其他方法的兜底规定更是大大扩张了这一罪名的认定范围。

对于第二个方面而言,单纯由法律规定而言,改变了资金性质的行为应当属于罪,但罪的成立对上游犯罪的类型具有明确要求(虽然修正案在未来对罪上游犯罪有放开趋势)。上游犯罪认定较宽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未提及改变资金性质。

飒姐团队认为,虽然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明文规定的改变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规制,但由于改变资金性质往往意味着危害性的增强,对于客观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社会治理面貌出现的刑法是不会视而不见的。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去中心化,将犯罪所得、收益兑换为虚拟货币再兑出为法币的行为不可能不改变资金的性质。这一行为并不是法外自由的处女地,而是风险暗涌的海滩。

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推定”的方法对嫌疑人“是否明知”进行认定,这一背景下,中立的平台很难自证清白。为币圈从业者“自救”保留空间,飒姐团队认为,至少需做到以下几点:

不打折扣地履行反义务;

加强KYC对用户准入的筛选,将风险扼杀在源头;

积极采取合规评测行为,明确业务范围,留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若存在新加坡基金会、日本金融牌照、我国香港地区金融许可,在国内建议仅保留我国法律认可的业务形态,切勿以身试法。

币圈的问题,反映了法律与实务操作的摩擦。完全消除币圈,也很难,毕竟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给。

但是,涉币从业者,应当了解法律常识,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边界有所忌惮。同时,时代在发展,未来区块链技术是否会引发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未可知。唯有活下来,才能再图发展。希望诸位不要成为的机器,甄别风险,在冬天里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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