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货币已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公开性等属性,其对国家金融信用资金安全与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数字货币发展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违法性认识的对象是法规范,由此导致在数字货币犯罪中缺少判断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完整性。
当前,数字货币已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公开性等属性,其对国家金融信用资金安全与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越来越多的案件显示,数字货币可以被用来隐藏、转移和“洗白”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已成为伴生犯罪的可能手段。在司法监督体系中,虽然国家制定和出台了部分相关法律规范与政策,以加强对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和对相关违法犯罪的打击,但由于数字货币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和数字货币的特有属性,致使在打击数字货币犯罪过程中仍面临行为定性、罪名选择、数额认定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中,违法性认识认定困难及违法性认识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程度的影响往往成为控辩审三方争论的焦点。当前,我国已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正在建立数字货币监管体系。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加大对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认识的深度研究,以期实现对数字货币犯罪的有效治理。
津巴布韦储备银行开始为由黄金支持的数字货币进行试运行测试:金色财经报道,一份报告称,津巴布韦央行已开始“试运行”,以测试发行黄金支持的数字货币的可行性,该货币将用作支付手段。这种数字货币将被接受为点对点交易的法定货币,是津巴布韦储备银行(RBZ)旨在稳定当地货币的一系列措施的一部分。
津巴布韦央行经济研究主管Nelson Mupunga表示,数字货币将作为外币的替代品。[2023/7/9 22:26:52]
数字货币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认定困境
违法性认识对象认定困难。由于数字货币发展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违法性认识的对象是法规范,由此导致在数字货币犯罪中缺少判断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完整性,其中以私人数字货币犯罪最为典型。目前有关数字货币的监管依据主要为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和以虚拟货币为监管对象的行政法规,这类庞杂而不具体的监管依据,致使其违法性认识的判断缺乏评价对象继而陷入判断困境。
日本财务大臣:央行数字货币是个需要慎重考量的重要议题:5月13日消息,日本财务大臣铃木俊一表示:央行数字货币是个需要慎重考量的重要议题,想与私人部门的利益相关者就央行数字货币进行讨论,需要就央行数字货币与私人部门合作。(金十)[2022/5/13 3:12:52]
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关系模糊。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认识判断的最低标准,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时,才能进行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就数字货币犯罪而言,其主要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但是,由于法规范关于数字货币的监管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数字货币犯罪行为将面临难以确定其侵犯法益之惑。此外,由于数字货币犯罪行为对公民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可恢复性,此时公民的财产权是否遭到实质侵害也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
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规则尚需完善。数字货币犯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需要对调整数字货币交易关系的法律及其涉及的技术工程都有所了解,但对于其了解程度的判断则并非易事。对于不同类型和层级的金融机构推行的政策和作出的答复,可否产生合理信赖的效力,继而影响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尚需深入探讨。此外,现有规定关于数字货币权利义务的分配规则具有模糊性,导致从业人员无法清楚了解相关金融机构关于审查义务的范畴及其具体内容,继而对于数字货币交易中金融机构人员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认定标准的判断产生一定困难。
央行系研发机构2016至2019年提交数字货币专利达97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商产业研究院披露数据显示,目前提出与数字货币相关的专利的央行系研发机构主要有三家: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以及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杭州和北京均设有研究所),它们在2016-2019年间共提交了97项专利。其中:1、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是三家机构中专利数量最多的,从2017年到2019年间共申请了65项专利(占总数的67%),主要集中在2017年,共申请了48项专利,两个重要的是时间节点是6月26日(35项)和12月28日(13项),2018、2019年分别申请了4项和13项专利,时间跨度较长;2、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研究所申请的22项专利(占23%)都集中在2016年3月25日,非常集中;3、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两家研究所申请的与DCEP相关的专利最少,共有10项(占10%),但时间跨度较大,在2016-2018年间都有覆盖。[2020/8/18]
数字货币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认定标准
证监会张野:创建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以数字货币形式直达实体和个人:5月24日消息,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昨天下午参加小组审议时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未设全年GDP增速的具体目标,但明确了关键的民生指标,体现了灵活务实的执政理念,希望今后也考虑采取这种方式。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创建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建议通过应用消费券等创新工具,以数字货币形式直达实体和个人。(上证报)[2020/5/24]
基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点和违法性认识的构成要素,对于数字货币违法性认识的判定,应按照以下顺序与内容进行判断。
首先,数字货币交易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一方面,就法定数字货币而言,其实质上为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因此应当遵守现行的关于法定货币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法定数字货币为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已就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展开试点,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赋予了数字人民币法定地位,如若该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国将依照该法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者应当明确了解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主的法定数字货币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就私人数字货币而言,其具有明显的去中心化,这使得其与虚拟货币不同。私人数字货币并非由网络运营商进行调控而是由交易者自行调控,私人数字货币交易由此不能直接适用虚拟货币或者虚拟财产的法律监管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法规范,对于涉及私人货币交易的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只能参照适用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范及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相关政策。
数字货币投资公司创始人:三大理由看涨比特币:数字货币投资公司BKCM LLC的创始人兼CEO Brain Kelly认为,比特币将继续反弹,再也不能无视这个市场。他这样看有三个理由:1.最近高盛计划开华尔街风气之先,开设比特币交易业务,这是大动作,高盛绝对是华尔街机构的翘楚,这将推动比特币的需求增长;二是监管明确,“几乎所有和我交流的人都认为比特币是货币,不是证券”;三是下周纽约市将举行区块链周,这是比特币最盛大的活动,将给比特币带来更高的热度。[2018/5/6]
其次,数字货币交易者应当明确认识到相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数字货币交易者在进行法定数字货币交易时,即使未能充分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定,但基于生活常识,也应当明知不能私自进行伪造、发行和募集国家法定数字货币,此类行为会危害到国家金融秩序。如有类似行为时,可以认定行为人能认识到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可知,我国禁止在国内市场进行私人数字货币的交易,不能进行私人货币交易市场的注册和人民币兑换。私人数字货币交易者私自开设交易所以及进行人民币兑换,无法通过国内银行支付系统实现,而是需要借助境外账户进行二次结算,此时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该行为为国家禁止行为,一旦实施则破坏国家金融监管秩序。
最后,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判断。具体为:第一,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具有认识法律的客观条件。这主要可通过行为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状况以及生活环境予以认定。对于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其对于数字货币交易知识的获取学习能力相比一般社会民众较高,与之类似的人群为金融机构以及涉及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具有较高的针对数字货币政策和法规变动的敏感度。对于上述两类人群,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能力。第二,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已经努力查明数字货币相关法规范。数字货币交易者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持不确定态度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以及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就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申请行政答复。对于向商业银行以及专家进行咨询并获得答复的效力,由于其相比政府行政答复缺乏公信力和权威,不能认定为已经努力查明数字货币相关法规范。实际上,多数市级地区都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因此,查证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数字货币相关法规范具有现实可能性。总之,对于数字货币交易者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应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三常”判断。
数字货币犯罪中违法性认识认定质疑之回应
第一,以数字货币交易为工具进行和行为的,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判断可否适用前述判定标准?笔者认为,此类行为不能适用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此类行为实质上属于伪数字货币犯罪。伪数字货币犯罪与数字货币犯罪的区别,在于伪数字货币不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其是由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可以无限增发,产生速度、数量完全由平台操控。伪数字货币犯罪与数字货币犯罪本质不同,不能适用关于数字货币违法性认识判断标准。此外,就伪数字货币、犯罪而言,其仅仅在于犯罪对象发生了改变,客观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行为和行为,其主观故意仍然是对于他人财产权和国家监管秩序破坏的明知,与传统的和行为没有本质区别,无需进行单独解释和说明。
第二,数字货币犯罪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否作为罪轻的理由?笔者认为,违法性认识的欠缺可以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数字货币犯罪本质上属于刑事犯罪,只是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特征,因此对其违法性认识的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数字货币犯罪的违法性认识与刑事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犯罪相同。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组成部分,如若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时,此时其在主观故意层面的可谴责性降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但其导致行为人在主观层面的可谴责性降低,依据责任原则,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可以减轻。因此,数字货币犯罪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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