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香港金融科技周表示,香港证监会将公布全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以防止任何类型的虚拟资产平台。
2020年11月4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文件“有关香港加强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就加强香港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立法,向公众征询意见。建议包括在《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a)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 (b)建立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两级注册制度;以及(c)作出杂项技术修订。
《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新增3项修改的其中一项,就是欧达礼提到的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条例》附表2 所订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金色晨讯 | 5月18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监管、巴西、交易费、教育部
1. 苏州市相城获批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
2. 人民日报:虚拟货币监管缺失是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3. 比特币5月交易费涨超800%,创近一年新高;
4. 巴西政府:使用区块链是实现其数字政府服务扩展的目标之一;
5. ETH社区正在讨论一项提案,可使用户退回发送至错误地址的资金;
6.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区块链技术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2020/5/18]
金色财经记者总结了咨询文件中“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要点,包括对虚拟资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的定义、获取牌照资格、监管机构及其权力、以及惩罚规则。如下: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将虚拟资产具体界定为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资产价值的单位;其目的(或拟议目的)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以为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作投资用途;并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金色晨讯 | CCTV13:投资者不应将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混同;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应该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包括区块链等:1.央行原司长:数字货币发行要积极又要高度谨慎 不妨把困难想多一点;
2.CCTV13:投资者不应将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混同;
3.?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总体组秘书长:区块链在智慧城市当中新的场景应用是城市治理非常好的手段;
4.疫苗追溯协同试点落地天津,使用区块链实现可信追溯;
5.中共中央、国务院: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贸易有机融合;
6.支付宝安全中心辟谣:确实禁止用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但风险识别与备注无关;
7.江苏省委:健全区块链人才引进体系 出台扶植政策发展区块链产业;
8.区块链企业OK集团启用品牌中文名“欧科集团”,前进控股计划更改公司名称为“欧科云链”;
9.央行副行长范一飞:稳妥推进数字化形态法定货币出台应用;
10.太原提醒: 看清“区块链”四种套路。
1.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应该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包括区块链等;
2.法国国家电视台TF1播放比特币相关广告;
3.欧洲央行执委会成员:数字货币可代替现金 央行不应阻止私企在该领域的发展;
4.Upbit被盗的以太坊正在被拆分到多个地址 部分资金已流入交易所;
5.以太坊2.0下周将发布公共测试网;
6.V神针对“EOS节点内讧”,建议EOS采用Sharding;
7.新加坡金管局官员:监管沙盒对包括区块链企业在内金融科技企业来说是支持性政策;
8.瑞士联邦委员会呼吁更好的区块链监管框架;
9.Upbit CEO:Upbit和其运营公司Dunamu有足够的资金弥补此次损失;
10.EOS 节点内讧:7 个节点被同一中国节点控制,国外节点已发起取消资格投票。[2019/11/29]
虚拟资产的定义不包括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以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根据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礼品卡、顾客奖赏计划、游戏代币等),亦不属虚拟资产。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无论其价值是否稳定),因此声称有资产作担保,借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金色快评?| 大多数上市公司区块链只是包装噱头:广电运通日前在回复监管问询函时表示,目前运通区块链暂时没有产生直接的业务收入,并提示了可能面临的四类经营风险:一、项目收入不达预期;二、区块链技术短期市场项目拓展受限;三、行业竞争加剧;四、人员较少且人力成本较高的风险。根据算力智库日前发布的《2018“区块链+”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目前仅在A股市场就已有88家上市公司涉足区块链领域。但是,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必然存在着投入成本高,未来结果不确定的特点。而现行的制度安排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按照监管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连续2年亏损,就将被给以ST处理。在此背景下,很多上市公司对新技术和创新模式的尝试只能是浅尝辄止,甚至只是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以广电运通为例,其在区块链领域的全部投资只有1000万元,员工不过16人。这和某些区块链项目动辄上亿元的融资规模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如果在制度层面不做根本改变,区块链对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只能是“鸡肋”和噱头。[2018/7/12]
参考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及评估香港虚拟资产活动风险,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指定为《打击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并规定任何有意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向香港证监会领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和其他规管要求。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MACLANE:隐私是人权的一部分:在2018年世界数字资产峰会(WDAS)暨FBG年会上,来自WILKISON公司的MACLANE表示,隐私是人权的一部分,敏感的用户数据如银行账户信息等,可以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平台进行存储。在数据访问方面,更需要增加一些与隐私相关的加密算法的研发。[2018/5/2]
虚拟资产交易所是指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不论是否同一种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
私人交易平台(即只提供平台让虚拟资产买家和卖家展示买盘和卖盘(不管是否设有自动对盘机制),然后在该平台外进行买卖)若不会在任何时间管有客户的金钱或虚拟资产,而实际交易在该平台外进行,则不属规管范围内。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触控科技CEO陈昊芝:数字资产驱动的游戏模式可改变游戏行业: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GMIC全球区块链峰会,触控科技CEO陈昊芝指出,在资源高度集中的今天,很多用户集中在有限的平台,用户获取成本不断增高,游戏行业面临用户与开发者的利益不一致问题。区块链带来的最大改变是,角色和道具可以Token化,可以脱离游戏,可以跨越游戏,只要道具和角色有效,就具有价值。所以,区块链带来的基于数字资产驱动的新的游戏模式,有可能改变游戏行业。[2018/4/27]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并不普遍。以独立业务模式在香港运作的虚拟资产付款系统或托管服务的公司,数目有限。过去几年, 首次代币发行在香港亦未再有出现。香港有少量场外交易活动和加密货币柜员机。但是,有关交易需涉及金融机构 (以兑换至法定货币),因此可透过金融机构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掌握有关交易的资金流向。会定期检视有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并在适当时考虑是否将有关业务纳入规管。为此,发牌制度会提供一个框架,以便有需要时可将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纳入规管。
任何人士有意经营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方可成为《打击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具规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需有合适的架构以确保延续性。因此,建议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要求申请人有固定营业地点,可确保香港证监会以此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操守和合规情况。
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文件建议赋权香港证监会对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施加发牌条件,监管事项包括只限专业投资者、财政能力、知识和经验、业务稳健程度、风险管理、分割管理客户资产、挂牌和交易政策、财务汇报及披露、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预防利益冲突等方面。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可向香港证监会领取牌照。
香港证监会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执行《打击条例》下的法定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其他规管要求的合规情况,包括进入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处所进行例行视察、要求提供文件和其他纪录、调查违规情况、及对违规行为施加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行政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香港证监会获赋权,在有理由相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有违规的情况时,委任核数师查核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状况。此外,香港证监会亦可在必要时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防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继续违规。
具体而言,建议赋予香港证监会以下权力:(a) 禁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进一步参与任何交易 ,以及╱或规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其相关实体只可以指定的方式运作其业务;(b) 限制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财产(包括客户资产和其他财产);以及(c) 规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以指定方式持有财产,以确保财产可偿付债务。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任何人士无牌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即属刑事罪行,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七年和罚款500万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万元。
任何人士在申请牌照的相关情况下,就任何事项作出虚假、具性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和罚款100万元。
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定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可被刑事起诉,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他们亦要面对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罚款(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或因违反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或其他规管要求的不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开支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有关香港加强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全文链接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