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在与一些币圈的朋友们交流时,发现他们对于USDT的性质认定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认定倾向不一。为避免该种倾向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为各位读者梳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法益与货币性质外延,分析从事USDT兑换业务的涉刑可能。
在一些币圈朋友看来,我国法律仅保护人民币的法币价值,其他国家的法币并不具备法币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锚定境外货币的虚拟货币自然不具有危害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并非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利比亚总检察长办公室:数十名中国公民因从事非法加密货币挖矿被捕:6月25日消息,利比亚总检察长办公室周五宣布,利比亚当局逮捕了50名涉嫌参与兹利腾市非法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中国公民。声明称,这些被捕者在利比亚西海岸废弃的铁厂内从事非法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另外,据总检察长办公室称,周三已有10名中国公民在米苏拉塔被“当场”逮捕,携带的数十台矿机被扣押。
尽管有官方禁令,利比亚仍是非洲大陆加密货币开采比例最高的国家,2021年约占全球比特币产量的0.6%。利比亚因廉价电力成本成为加密货币挖矿的理想场所,每千瓦时仅0.004美元,比美国便宜约40倍。利比亚当局正加大力度打击这类活动,并调查其他潜在的挖矿场所。[2023/6/25 21:59:00]
由此可见,我国在评价货币类犯罪时,对于法币的认定范围是涵盖境外货币的,这也就产生了锚定境外货币的稳定币的法律风险。
声音 |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白皮书》:虚拟币等非法集资局屡禁不止:12月25日,经济日报刊文《非法集资类犯罪是重灾区》。文章表示,日前,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发布了《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检察白皮书》,揭示金融犯罪新特点、新趋势,提示防范金融管理新漏洞。白皮书显示,从案件数量看,非法集资类犯罪仍是重灾区。值得注意的是,虚拟币局屡禁不止,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设“庞氏局”多见。白皮书揭示,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等创新热点的旗号,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公司在没有申请备案的情况下,在网站发布名为民通宝的虚拟币,吸引投资者进入。[2019/12/25]
USDT是中文名叫“泰达币”,是Tether公司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Tether公司承诺USDT与美元可以1:1兑换,即Tether公司每发行一枚USDT币,其公司账号就会存入1美元作为保障金,具有稳定兑换的特点。
动态 | 美SEC要求比特币交易者Taj Mahabub返还非法证券发行所得:根据美国SEC诉Mahabub和GenAudio Inc.的相关法律文件,地区法院法官批准SEC的动议,部分是针对被告Mahabub和GenAudio的特殊补救措施。SEC执法行动中涉及返还非法所得的命令,要求收回Mahabub与非法证券发行有关的非法所得。发行人声称高层管理人员对其3D环绕立体声扬声器感兴趣,但SEC说这不是真的。SEC提供的证据称,被告在比特币交易中获得丰厚利润;已经开始新业务,包括创建用于自动加密货币交易的软件,并与该领域签订了工作合同;以及他故意向SEC隐瞒资产。(The Block)[2019/9/16]
但也正因为这种稳定性,飒姐团队认为,与美元一比一挂钩的特性使得USDT具备了一定的法币性质与金融属性。而从USDT的具体流通而言,USDT已被国外诸多虚拟货币交易所作为结算货币使用,具有取代法币作为计价标准的客观表现。
动态 |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判定加州男子进行非法加密货币交易:据bitcoinnews报道,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首次根据反法对加利福尼亚州比特币交易员Eric Powers做出惩罚。据报道,Powers被判定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未能遵守银行保密法(BSA)的注册和要求,已被罚款3.5万美元并被禁止提供资金传输服务。FinCEN断言,Powers通过互联网出售和购买了比特币,但没有将自己注册为货币发送者或货币服务企业。此外,他没有报告可疑的加密货币和法币交易,其中包括价值500万美元的160笔比特币交易以及200笔涉及1万美元实物货币转移的交易。[2019/4/20]
在我国,个人兑换外汇具有一年5万美元限额,但个人却可以在境外交易所通过兑换USDT绕开外汇的管制,具有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
综合而言,USDT是由非官方主体发行,具有法币性质,且存在替代法币流通可能的虚拟货币。
USDT兑换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论述,飒姐团队认为,在国内从事USDT的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该条款的第三、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正如前述,USDT具有法币性质,而兑换业务常常与资金结算业务挂钩,其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条款所覆盖,飒姐团队认为,USDT兑换业务的表现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契合。
此外,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而言,此前飒姐团队认为侦查机关适用可能性较大的“国家规定”是2017年出台的94号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这是USDT兑换业务出罪的关键。
然而,于2020年10月23日公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却打破了这一出罪思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事实,其效力级别已达到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标准,USDT兑换业务属于发售代币的帮助行为,具有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依此为业的从业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已不成问题。
USDT兑换业务刑事风险愈发明显,非法经营出罪路径愈发狭隘。在基本构成犯罪争议较小的情况下,从业者如何保全自己成为最重要的事。飒姐团队建议,谨慎行事,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让金融人免受囹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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