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刘扬律师解读:虚拟币交易是非法集资?_虚拟币

今日下午,多份财经媒体发布消息,最高法发布新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增加网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和养老领域多种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币圈瞬间就沸腾了,虚拟币交易等于非法集资的说法也迅速蔓延,刘律师也在第一时间学习了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全文,简要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求教大家。

实质上,关于虚拟币交易仅在其中一块体现,即将原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原文明确说的是“……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在“虚拟币交易”后面是有后缀的,因此,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并不是所有虚拟币交易都等同于非法集资。

金色财经行情播报丨BTC持续震荡 局部多头仍有后劲:据火币行情显示,昨日19时BTC行情出现剧烈波动,短时间下砸探至9117.12USDT后迅速反弹,并开启一轮上升通道,最高触及9275USDT后上升通道结束并开始持续震荡。日线图保持横盘震荡整理,均线聚拢,但方向不明显。4小时图局部呈上升楔形雏形,均线构成支撑,1小时图上升通道结束9270USDT附近承压,局部多头仍有后劲。截至10:00,火币平台的主流币的具体表现如下:[2020/7/15]

1.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什么是非法集资,所谓的非法集资犯罪,通常包括两个具体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不包含其他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色晨讯 | 6月9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区块链应用、LBCoin、DeFi、.MakerDAO

1.福建省: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新技术融合应用。

2.陕西省将积极发展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产业。

3.工信部支持武汉将江汉区打造成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

4.立陶宛央行将于7月推出纪念性数字代币LBCoin。

5.DeFi代币总市值已突破20亿美元。

6.CME比特币期货6月合约收跌0.2%。

7.MakerDAO社区投票支持接受真实资产作为抵押品。

8.美股三大股指集体高收,纳指刷新收盘纪录高位。

9.比特币小幅震荡,日内最高报9744.87美元,最低报9659.89美元。[2020/6/9]

2.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针对的就是上述两项罪名,因此“……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这句话的正确理解是,虚拟币交易,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相应罪名予以规制。换句话说,虚拟货币交易如果不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金色相对论 | 初夏虎:2020年是机遇大于挑战 大展宏图的一年:在今日的金色相对论中,元界创始人初夏虎发言指出:从比特币价格的角度:筑底;从区块链行业的角度:筑基;从1024会议的角度:国策;从我的角度:元界双链架构。2020年展望:机遇大于挑战的一年,大展宏图的一年。[2020/1/22]

3.划重点,虚拟币交易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主要有ico、ieo、ifo等一切发币行为、土狗发币、nft资产证券化等等,说白了,就是以项目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虚拟数字货币,再往深了去分析,其实gamefi本质上也是以游戏的名义募集虚拟数字货币,也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宁波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各行业内的落地应用助力城市发展:金色财经独家分析,今日据《宁波日报》报道,宁波引进以区块链等数字经济为核心的产业项目,前4个月实到资金353.61亿元。此外,宁波市还积极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分析互联网海量数据,形成有效的可视化预警信息。并在宁波保税区建设了全国首个保险区块链技术适用试验区。宁波也正在酝酿建立家政服务行业征信体系,相关工作今年启动。宁波市在积极探索区块链在各个行业的落地应用,以更好的服务于城市建设,突破发展瓶颈,全力打造金融科技示范基地。[2018/5/22]

4.实质上,我们通常理解的虚拟币交易,指的是币币交易、法币交易、合约交易等等,这些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当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并不等同于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比如otc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司法解释是对法条的解释,其不可能突破法条规制的行为,因此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是虚拟数字货币交易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6.正因为司法解释是原有法条的解释,而不是新创设的法,所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可以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不适用于司法解释。简单来说,比如你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过ico的行为,司法解释出台后,你不能主张说:这个解释刚颁布,我的行为是先前发生的,不能以非法集资犯罪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这确实给币圈刑事犯罪辩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7.实质上,这个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一个核心问题,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被明确为刑法意义上的“资金”,这是较大的突破。刘律师在以前的发文中也反复强调,随着虚拟数字货币案件不断增多,以往那些“虚拟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进行价值认定”等等辩护观点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币圈辩护要更深入的研究行业、技术和法律。

8.但是,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还是没能解决涉币非法集资案件的金额认定问题,坦白说这个问题真的已经无解了,如果对虚拟币进行价格鉴定,有违相关部门规章,如果不能对虚拟币进行价格鉴定,实践中犯罪金额认定又存在障碍。刘律师认为,司法机关仍可以通过被害人法币购买虚拟币的金额、犯罪嫌疑人变现金额等,认定违法所得。

9.最后简单说一下币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的区别,可以简单理解为:两罪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虚拟货币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募了币之后干了具体的事,也就是币圈常说的“项目方在做事”,而集资是募了币之后啥也不干,直接跑路或者变现挥霍,理解到这个程度就可以了。

10.今后涉币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应当是回归犯罪构成的本身,我认为重点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时间较短,水平有限,欢迎大家关注交流,稍后会对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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