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PlusToken案中 违反了怎样的刑法规定?_KEN

2020年对于金融投资者可以说是多灾多难的一年,石油崩盘、黄金暴跌、美股熔断等等,多个投资领域都遭遇了洗牌式的打击。

而数字货币市场中,被称为“币圈第一大资金盘”的“PlusToken”平台,自2019年初由于涉嫌从事互联网犯罪经受立案侦查,到今年82名骨干被抓,也使得比特币的价格一跌再跌。在经过这一年多的风云变幻后,投资者不得不接受这可能是一场血本无归的“投资”,甚至有些人将面临牢狱惩罚。

从的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从立案到逮捕,一共在境外抓捕了27名,境内抓捕了83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不仅包括平台搭建者3人,还有大批被认定为骨干成员的其他参与者。对于后者,这也许成了一场无妄之灾,初衷只是通过智能狗搬砖套取收益,借助比特币这一虚拟货币进行财产增值,为何最后倒成了犯罪?究竟在这一系列的行为中,是违反了怎样的刑法规定?

新加坡风投公司Pluto Capital筹集3000万美元加密基金:12月1日消息,新加坡区块链风投公司Pluto Capital周二宣布已筹集3000万美元加密基金,将用于为早期区块链相关项目提供种子资金和孵化服务,并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机构级的数字资产投资组合机会。Pluto Capital核心投资团队成员来自高盛、软银等知名金融机构。合伙人曾在早期投资了一些当前的行业巨头,包括币安、比特大陆、波卡、Bybit等。(PRNewswire)[2021/12/1 12:42:28]

实际上,比特币作为一种基于去中心化理想和区块链技术提出的新时代货币,在其诞生之后就给世界金融圈带来巨大冲击,它的价值潜力是巨大的。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由于缺乏直接的预见性带来的管理管理漏洞,再加上投机者铤而走险,逐渐使得这一电子货币反而成了蒙在犯罪行为表面的外皮。

BitMax将上线Pluton 并同步开启交易奖励大赛:BitMax交易所将于10月30日 22:00(北京时间)上线Pluton (PLU),并开放PLU/USDT?,充提已开放。

此外,平台将联合Pluton团队开启限时上线活动。用户可通过挂单交易赢25,000 USDT奖励,或参与PLU Staking预体验活动,存币生息等。更多详情请见BTMX官网。[2020/10/30]

“PlusToken”案中,第一,其组织发展就钻了上述的法律漏洞。根据相关者的描述中,除了通过“存币”获取收益之外,投资者发展下线,就可以通过“搬砖奖金制度”获得更多的收益。据投资者描述,所谓的“搬砖奖金制度”指的是,用户投资Plus Token智能搬砖钱包,除本金外每月还能获得10%到30%的收益,直接发展一名下线奖励100%,二层到十层下线各奖励10%。而这种高额的奖励机制推动着层级不断发展,甚至达到了三千层。同时,新用户必须交纳的“门槛费”(至少相当于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以开启 “智能狗”,也与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活动罪的法条表述相同。

江苏建湖检方对“PlusToken”主犯提起公诉,涉及会员近193万: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PlusToken”特大网络案有了最新进展。“PlusToken”特大网络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过微信等途径积极宣传、推介“PlusToken”钱包 App 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近193万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活动罪被该院提起公诉。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在“PlusToken”钱包App中使用电话注册了4个账号,共计发展会员1929575名,涉及金额共计约1400万余元。[2020/5/21]

第二,由于组织领导活动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个人的财产安全,还包括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其打击的面更广。具体来说,“Plustoken”案中大量所谓骨干被捕,都是这个考虑。该罪的犯罪主体即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法律上有不同于字面的定义,根据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ChainPlus.One联合创始人曹明修:希望创意占据更大投资份额: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联盟链的未来暨瑞链科技区块链产品发布会”上,进行以《联盟链的未来》为题的圆桌论坛,ChainPlus.One联合创始人曹明修指:我们已经服务了很多海外的项目方,包括南美洲、墨西哥等。中国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机属性大于投资属性。未来希望让创意占据投资的更大份额,而不是让媒介占据更大的服务份额。[2018/5/31]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可以说,这种规定既是在大力打击方针下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推定,推定那些发展多个下线的参与者对组织的本质心知肚明或是由于暴利故意对真相视而不见。而这也恰恰说明,这一主观方面是认定该罪的重要前提,一行为人毫无保留的相信并且绝无可能认识到行为的存在,则不应当受到刑法的打击。

第三,在上述所说的刑法扩大打击面的前提下,并不一定带来被捕者背负牢狱惩罚的结果。法律没有完全堵死上述被认定为是组织者、领导者,进而受到刑事追诉的行为人通过案后主动上报、如实交代以获得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恰恰相反,互联网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有大批这样的行为人最终被判处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较为典型的有2013年的太平洋直购案中的许多被起诉人。根据最高检201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理解其精神:

“由于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处理”,“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数额、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主客观情节,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及刑事追诉的必要性,”“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

综合上述“PlusToken”的实例进行法规分析,提醒大家一是要谨防这种仅仅套上互联网金融外衣的新型局;二是一旦陷入这种漩涡中,及时收手防止行为性质转变,主动向专业人士咨询寻求建议才是正解。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肖飒,垂直“科技+金融”的深度法律服务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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