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邓建鹏:元宇宙及其未来的规则治理_candy币一个多少钱

元宇宙主要以区块链为技术底座,依托去中心化治理作为重要的治理模式。但是,当前法律对于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的保护还不够明确,元宇宙经济体系可能存在过度投机,一些数字资产可能存在证券性质,部分数字资产具有货币替代功能,商业交易存在等问题,这需要“社区”良好的规则治理,同时也需要受到现实世界的法律塑造。

元宇宙区块链数字资产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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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主要特征

首先,元宇宙技术底层以区块链为主导。区块链以技术信任确保元宇宙的数据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确立参与者数字身份的唯一性,通过“非同质化通证”形式为元宇宙的数字资产确权、资产交易和经济激励体系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基础。NFT是在区块链平台基于链上技术标准协议生成,储存在区块链的特定数据单位,NFT不可复制、不可拆分,具有唯一性,可以凭借其记载的信息映射和确认特定数字资产权利的归属。近年热门的元宇宙项目大多部署在以太坊等区块链上,使元宇宙与传统网络平台相比具有本质区别——元宇宙无法被关闭,有开放性并在未来有望实现跨平台性,由创作者和用户共同驱动,近年逐渐通过分布式组织部分实现元宇宙内容共创、共治和共享,参与者有了更多的经济激励。

其次,元宇宙具有基于分布式组织的经济与治理体系,这种分布式治理保障元宇宙的规则制定主要掌握在“社区”,即技术开发者、内容创作者、用户和投资者等组成的群体。这种治理模式有助于元宇宙实现开源开放、数字资产自由流动、人员自由贡献、社区投票表决、治理结果执行不受单一个体或组织机构干扰。代码将成为元宇宙规则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代码为基础的各类智能合约是元宇宙中主要的决策执行机制,它有着自动执行、消除事后争议与事后纠纷解决等低成本、自动化等优势。

美SEC正在调查BarnBridge DAO和与该DAO相关的个人:7月7日消息,根据DeFi协议BarnBridge发布的一张截图,BarnBridge DAO法律顾问Douglas Mark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在调查BarnBridge DAO和与该DAO相关的个人。为了减少潜在的进一步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流动性池应该被关闭,并且不应该启动更多的流动性池。Barnbridge相关产品的所有工作都应停止,在另行通知之前,个人不应再为他们所做的任何与Barnbridge相关的工作获得报酬。[2023/7/7 22:23:07]

最后,元宇宙的数字资产由个人掌控。参与者可以通过掌握私钥的方式控制个人在元宇宙中的资产,实现对资产绝对的、排它的占有权利。与传统互联网的数字资产或数据由各大平台掌控不同,元宇宙实现了用户对个人数字资产的自决,用户对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拥有客观真实的财产所有权。通过区块链与智能合约实现低成本地界定产权归属、资产自由流动与交易,为内容创作者、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提供激励基础,元宇宙将有望迎来内容创造的大爆发。

元宇宙的商业应用与交易

理想中的元宇宙将由不同参与者共同创造,没有股东、高管、员工之分,不同参与人员共建、共创、共治、共享。受此激励,元宇宙商业模型将由内容创作者驱动,贡献丰富多彩的内容。元宇宙自带经济体系,多部署在以太坊等公有区块链上,这保障了元宇宙的原生数字资产及其交易可信、不可撤销。

声音 | 中央财大邓建鹏: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必须跟上: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邓建鹏发文表示,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种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将法律和合同条款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未来,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与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通过将部分法律转换成技术规则,由底层技术框架执行,从而减少监督和持续执行的需要,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也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当前,区块链技术距成熟尚有很大距离,监管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形塑新规范,影响代码规则,最后通过程序自动运行实现区块链的部分内部治理,节约监管资源。[2019/12/25]

以近年热门的元宇宙项目Decentraland为例,Decentraland是一个具有巨大包容性的世界,里面售卖许多虚拟块地,通常一个项目代表一个地块。这些项目由企业、组织或个人发起,例如,知名电子企业三星公司在虚拟地块上开发的产品宣传项目,以供用户在Decentraland中探索、访问和观看。Decentraland的每个地块布局都有差异,大致包括活动场馆、办公场所、虚拟商店、NFT展馆、休闲娱乐的公园、游乐场或森林等,用户进入Decentraland后也可以和其他玩家对话。

声音 | 邓建鹏:区块链监管立法,不妨“以链治链”:11月1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建鹏在新京报刊文《区块链监管立法,不妨“以链治链”》。文章表示,金融领域是区块链应用的一个重要区域。当前,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模糊,负面影响了监管政策。政府将区块链技术作为监管技术,对监管机构及整个社会都有好处──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法律自动执行,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些系统获得主流应用和政府支持,将促成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在简单的禁令式监管之外,这一思路为中国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示。政府在把握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控制平衡点的前提下,监管思维应及时跟进,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风险防范长效监管机制和国际经验考虑,中国应尽快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谨慎监管。[2019/11/1]

一些公司在Decentraland上购买若干虚拟土地,计划开发土地,然后出租给其他创作者以收取费用,有的用于满足时尚品牌在其中展示数字商品。Decentraland的经济活动目前包括虚拟地块销售、虚拟形象注册及可穿戴服装销售等。虚拟地块、虚拟形象等原生于区块链上的数字资产本质上为NFT形式,当这些NFT资产交易在Decentraland经济体中发生时,智能合约自动收取以该项目发行的数字资产计价的费用,该费用被“燃烧”,导致相应数字资产数量通缩,单个数字资产价格可能上涨。MANA还用作治理令牌,成为社群投票决定Decentraland下一步发展方向的工具。在2020年初,Decentraland的项目控制权被移交给“社区”,以智能合约执行“社区”方案,发展方案的调整由“社区”投票决定。

声音 | 邓建鹏:基于中国特殊优势 中国完全有可能推出与Libra类似的体系:8月10日,证券日报刊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的文章《Libra的潜在风险与中国应对之策》,文章表示,针对Libra未来可能的风险与冲击,笔者认为,中国应及时作出合理应对。如果中国能充分利用现有优势,未来有可能把中国打造成世界领先的支付和数字货币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生态场景。为此,以往的监管思维要适当调整,避免“一刀切”政策,转向包容审慎。在国际上,现在已经有成熟的监管沙盒机制;在国内,自1978年以后则有非常成熟的试点机制。发行稳定币,打通数字经济,占据新经济领域已是趋势。参考英国监管沙盒与中国试点机制,监管机构授权某些互联网企业,鼓励其尝试在限定的地理空间发币,探索局部市场与风险防范等各种成熟经验;探讨稳定币的对接与标准化机制;治理同步跟进,除反与外汇管制之外,还应关注诸如客户隐私保护问题,稳定币运行安全问题,个人数据权益保护的问题等。如果能够通过上述稳定币的发行试点,在设定时间内,由监管机构谨慎评估其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再把它推向市场与全世界。笔者认为,基于中国特殊优势,中国完全有可能推出与Libra类似的体系。[2019/8/10]

元宇宙的数字资产

元宇宙的发展时间不长,但一些项目的数字资产市场价格已令人极为震惊。比如,2021年,在TheSandbox上的一块虚拟土地曾以43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创下了元宇宙“房地产”交易价格的新纪录。虚拟地块交易存在投机炒作嫌疑,但也给一些传统商业机构带来启发。比如,耐克公司在元宇宙游戏平台Roblox中建造了一个虚拟世界Nikeland,吸引众多玩家在其中建设和游玩,阿迪达斯及奢侈品牌LV、Gucci、Burberry等巨头纷纷在元宇宙的虚拟地块进行布局,搭建自己的虚拟店铺,展销相应商品,这成为品牌营销的新模式。

声音 | 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区块链应及时推进国际监管协作:今日,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区块链法律监管资深研究专家邓建鹏发文表示,中国政府一些政策明确和认可了区块链技术的巨大作用。如果监管机构更积极地将之纳入监管与规范的道路,通过监管规则重塑交易所,掌控相关数据,会在规范监管过程中占据主动。这样监管者在有所准备的情况下积极介入技术,参与规则制定,掌握国际话语权,以免国内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遇到壁垒,因丢失市场而陷入被动。[2019/4/22]

综上,元宇宙短时期内正在积累巨额财富,不过,价值形成与增长的前提之一是财产所有权的确立与交易。一些热门元宇宙项目围绕虚拟地块和NFT数字藏品展开,土地“所有者”在虚拟空间进行各种建设,包括设计和“建设”虚拟“社区”聚会场、NFT画廊,甚至还可以设计互动游戏。NFT作为用于证明数字资产的唯一归属权,目前大量应用于游戏、艺术品、收藏品、虚拟资产、数字身份、数字音乐和数字证书等领域。NFT成为可以锚定各类资产的数字化凭证,证明用户真正且永久拥有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这对数字作品的创作者来说不仅有助于版权证明与版权保护,还能通过智能合约保证后续的版税收入,成为创作者的重要激励。

元宇宙带来的法律规则治理问题及其完善方向

当前,一方面元宇宙尚在飞速发展成形过程中,尚无专门针对元宇宙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元宇宙的稳健发展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特别是亟需制订与数字资产权利相关的各类规则。

首先,未来的规则应明确元宇宙项目、开发者及玩家各自的权利,并界定数字资产的相关权利。一些司法判决表明,法院对虚拟财产给予了相应保护。与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等一样,NFT是在电子与网络环境下生成的虚拟物,应属“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法定的民事权利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类型,但该条款仅是宣示性规定,对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存在不确定性。在未来,法律应规定元宇宙中合法取得的数字资产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是要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元宇宙中的这类数字资产应当受到物权保护,合法持有者对这一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是所有权。持有者掌握私钥便可绝对的、排他的占有这类资产的权利,这符合“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和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这类资产自身的非同质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与上相关,元宇宙用户的数字资产可选择权、可携带权或者到其他平台使用该资产的权利在未来法律中亦应得到保障。

其次,支付手段是元宇宙数字资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应有相应规则的保障。元宇宙突破了地域限制,对中国用户而言,各类数字化支付手段在元宇宙中如何实现统一交易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特别是目前国外主流元宇宙项目中产生的交易主要以该项目发行的数字资产计价,或者以主流数字资产计价和交易,这可能涉嫌突破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政策,为国内商业机构或个人参与主流元宇宙项目带来现实的法制障碍。具体而言,参与这些热门元宇宙项目,必须先以法币购买该项目发行的数字资产或兑换主流加密资产,中国商业机构或个人在元宇宙项目中盈利后,有可能将加密资产兑换为法币,但这同2017年9月4日以来我国央行发布的限制性政策相悖。元宇宙的经济体系可能存在过度投机炒作,一些证券性质的数字资产未经审批即违规发行,部分数字资产具有法币替代功能,威胁我国金融安全,这都需要思考如何通过金融监管政策实现有效规制。如何鼓励中国企业进军元宇宙,保障其未来的商业利益,需要协调相关监管政策。

再次,元宇宙项目数量众多,涉及到的其它法律问题也需要引起政策制定者高度关注。多数元宇宙项目只要用户简单注册,不需要核实用户真实身份即可访问、参与和发起交易,用户往往非实名制,其间产生的大额交易与巨额转账可能存在或违规跨境转移资产等风险。元宇宙的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有学者认为,“现实世界中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也必然会对元宇宙的规则制定有着重要的话语权,因此,各个国家或地区仍将成为元宇宙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同时科技巨头们基于其强大的技术力量,构建了元宇宙的砖瓦基石,也必然会深刻影响着规则的制定。同时,由于元宇宙的开放自由性,每一参与者的群体意识同样可能会左右着元宇宙内的规则形成”。这个观点部分成立。不同于现实世界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元宇宙内的规则制定更可能是多方甚至每一个人共同参与的结果,造成元宇宙的规则可能背离单个国家的法规。

最后,用户以其数字化化身进入元宇宙中,这时个人身份的界定就成了问题。在现实世界,法律规制的是实际的人。这种数字化的化身与现实世界中的本人之间的互动如何来调节?数字化化身的违规行为,如元宇宙发生的“性骚扰”或其它人格侵犯,如何实现与其本人的一一对应并受到现实法律的规制?现实世界的某个自然人将在元宇宙中存在多个分身,元宇宙和现实世界中的“人”事实上将难以一一对应。同时,元宇宙突破了国家地理疆界,这对单个国家的有效执法造成较大障碍。在元宇宙中,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能将面临执法问题。一些元宇宙项目支持出版商将区块链技术集成到他们的产品中,嵌入钱包、NFT铸造和销售、支付通道等。这就需要为数字化出版商提供内置的合规与安全产品,确保其产品符合著作权法甚至符合全球的法律框架,以保护玩家、创作者和出版商权益。

总之,在涉及到元宇宙的监管框架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根据近年国家宏观经济治理及经济法制框架,推动包括元宇宙数字资产交易的监管,相关税收规则和会计规则;协调元宇宙的全球化交易与支付规则本地化间的矛盾;元宇宙“社区”治理的协调,包括由谁来制定元宇宙规则,如何协调元宇宙的规则与现实世界的法律;元宇宙是由加密技术和NFT推动的数字经济体系,如何协调这类体系与中国近年金融监管政策,等等。中国未来规则与政策的调整,应以推动元宇宙超越网络游戏与投机、向更广阔的商业应用及制造领域开拓为目标。

①刘红臻:《宏观经济治理的经济法之道》,《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

②邓建鹏、张夏明:《稳定币的内涵、风险与监管应对》,《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③欧阳日辉、李林珂:《区块链的风险与防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第3期。

④吴云、朱玮:《虚拟货币的国际监管:以反为起点走出自发秩序》,《财经法学》,2021年第2期。

⑤张守文:《经济法的法治理论构建:维度与类型》,《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

⑥郑彧:《论数字货币的信用传承与形态变革》,《财经法学》,2020第5期。

本文发表于《人民论坛》工202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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