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最新案”对比“第一案” :窥监管层对于NFT的态度及定性变化_加密货币市场总市值排名

原文:《行业利好|最新案”对比“第一案”,NFT定性变了?》

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常读飒姐团队公众号的伙伴们一定知道,我国目前尚未制订专门针对NFT数字藏品的任何法律,现有的一些规范仅散见于部门政策性文件中,剩下的就是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仅有指导作用的行业自律性规定。但从2021年9月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来看,我国监管部门对NFT作为一种纯数字艺术品的存在至少不持否定态度。

11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自家公众号平台,外发了一个对于NFT数字藏品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巧的是,该案判决与今年上半年备受关注的某NFT侵权第一案同出杭互,但两个相似的案件中,法官对于NFT数字藏品性质的认定似乎有所差异,而这种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重大进步。

今天飒姐团队就带大家一起,在对比第一案的基础上详解新案。

一、案件概览

白俄罗斯向该国“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所有者发出国际逮捕令:金色财经报道,白俄罗斯当局最近完成了对利达市三名居民的刑事调查,他们帮助非法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所有者逃税。管理 Bitok.me(原 Bitok.by)两年的弗拉迪斯拉夫·库钦斯基(Vladislav Kuchinsky)被指控“特别大规模逃税”,并被列入国际通缉名单。

一份新闻稿详细说明,Bitok 的运营商总共进行了近 8,000 笔涉及数字货币的交易,总金额超过 2900 万美元。由于他们的活动逃税,估计对国家预算造成的损失超过 900 万白俄罗斯卢布(按当前汇率计算超过 350 万美元)。(news.bitcoin)[2022/8/12 12:20:06]

相信2021年有过NFT数字藏品购买经历的伙伴们一定都有过类似经历:好不容易抢到手的数藏却遭遇无法支付、支付后被退款、支付系统崩溃的困境......长期以来,由此产生的各种谩骂和投诉,充斥数藏用户群,甚至不少人怀疑这是平台的某种“阴谋”,声称要收集证据起诉平台。

本案的纠纷即源于原告抢到数藏后被退款,导致抢购失败。只是这一次,用户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与平台对簿公堂挖掘“退款”真相。

量子基金创始人:没有购买任何BTC,人生中“最糟糕”的熊市即将到来:7月31日消息,资深投资人吉姆·罗杰斯(Jim Rogers)近期接受Kitco News采访时警告称,我们现在处于熊市之中,并预测最糟糕的情况还没有到来,他警告说:“更多的熊市即将到来……下一个将是我一生中经历的最糟糕的一次。”

罗杰斯还重申了他的观点,即美元将失去主导地位,称“俄乌冲突加速了这一进程”。

此外,罗杰斯还对比特币发表了评论,确认他没有购买任何比特币。他重申了自己的观点,即如果加密货币作为一种货币取得成功,政府将会加以取缔,因为他们不喜欢竞争。(Bitcoin.com)[2022/7/31 2:49:15]

2022年2月19日下午18:00,某数藏平台在微店上架了数字商品,一次发售价格为999元,发售方式为盲盒发售。本案原告在该时间节点顺利抢到其中一个数藏盲盒,并填写原告本人身份证号码与手机号码进行下单,同时支付了999元价款。但数藏平台却一直未向原告发货。2022年2月28日,原告收到了平台退还的999元价款。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三个诉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加州被评为美国“最加密货币就绪”的州:金色财经报道,根据评价网站CryptoHead的最新行业研究,由于加密货币ATM的激增以及该州人口对数字资产的兴趣日益浓厚,加利福尼亚已成为美国“最加密货币就绪”的司法管辖区。在加密就绪指数中,加利福尼亚以5.72分(满分10分)击败了新泽西(5.44分)、德克萨斯(5.28分)、佛罗里达(5.03分)和纽约(4.29分)。该州的总分也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54分。[2021/9/19 23:36:15]

2.立即将涉案数字藏品盲盒交予原告,如果被告无法将涉案数藏盲盒交予原告,则要求被告赔偿99999元作为其备选诉讼请求;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则主张:由于长期以来外挂盛行侵犯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按照《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需履行核查用户真实身份的义务,因此平台早就以全站公告的方式告知用户:使用外挂和KYC信息不真实、填错等,即使在抢到数藏后也会被退款。据此,平台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一审结果:原告败诉。除赔礼道歉一项诉求由原告自行撤回外,法院驳回了其所有诉讼请求。

动态 | 富达表示其加密交易和托管平台正在进行“最终测试”:据coindesk消息,富达(Fidelity)近日表示,其加密交易和托管平台正处于“最终测试”阶段。该公司在博客文章中指出 ,它已经加入了“一组选定的合格客户”,同时还致力于建立富达数字资产服务(FDAS)。[2019/2/1]

二、本案对NFT数字藏品的性质认定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退款的行为系行使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为,本案NFT数字藏品的买卖合同已经因为合同约定解除事由的发生,导致合同被解除,被告退款行为合法有效。

在法院审查合同有效性的过程中,对NFT数字藏品的定义作出认定:

NFT数字藏品属于财产权客体

财产权客体的类型随时代发展、随着我们对客观物质世界认识的深入,一直处于扩张状态。同传统的有体物、人的行为到智力成果,目前又容纳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通说认为,财产权客体应具有:具有价值;可控制性;排他性三个要素。

声音 | Dash Core CTO:Evolution 0.13是引入治理系统以来的“最大升级”:近日,Dash发布最新升级版Evolution 0.13。 Dash Core CTO Bob Carroll认为,这是自引入治理系统以来最大的变化,而在此之前引入了主节点。0.13带来的基本元素数量相当可观:特殊事务、确定性主节点列表(DML)、通过DML的SPV以及BLS签名的引入。[2019/1/27]

就价值和稀缺性而言。首先,NFT数字藏品是在区块链上所形成的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每一个NFT都具备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序列号,从而使每一个NFT都指向了人的特定权利,具有经济价值;其次,NFT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艺术品,本身也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的独创性表达,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再次,NFT数字藏品自身具有审美作用,可以给人带来精神上的享受,具有使用价值;最后,NFT数字藏品属于数字资产的表现形式,随着未来元宇宙的发展,数字艺术品也具有相应的未来权益、投资价值和收藏价值。

就可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言。用户可通过NFT数字藏品私钥的控制,实现对NFT数字藏品的排他性支配,私钥本质上系一串数据,可以被转移到区块链上的数字钱包之中,掌握私钥的人通常意义上被认为系该NFT数字藏品的持有者,持有者对NFT数字藏品的支配行为均可以在区块链上形成数据记录。当然,飒姐团队也要指出,事实情况是本案中该平台使用的为国内联盟链,用户即使购买NFT数字藏品也无法掌握私钥,但这依然不妨碍用户对NFT数字藏品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

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法院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NFT数字藏品亦具有该等属性,具体而言如下:

1、网络虚拟性。NFT数字藏品系以数据代码形式,存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具备网络虚拟性无需赘述。

2、技术性。数字藏品本身系通过二进制位数构成的计算机代码通过编译形成,显示于可视界面的即为数字藏品,又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其唯一标记,具有技术性。

3、合法性。本案NFT数字藏品不存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情形。

综合以上论述,法院认为NFT数字藏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客体范畴,以此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两相对比,凸显进步

今年上半年,NFT数字藏品第一案横空出世,一时间在法律界和虚拟资产圈都引起强烈关注。大家普遍认为,在尚未有专门法律出台的当下,从法院判决种中一窥我国监管机关对于NFT数字藏品的态度是一个较为靠谱和重要的途径,也因此,该案对NFT数字藏品的定性自然广受关注。

对NFT数字藏品定性的比较:

第一案中,法官认为NFT数字藏品是一种“数字商品”、一种特殊的“物”,用户对其享有的是一种与“物权”近似或相同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而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所有权转移。

本案中,法官认为NFT数字藏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客体范畴,以此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官特别强调了用户对自身购买的NFT数字藏品享有的此“所有权”非物权语境下的彼“所有权”。

首先,从《民法典》的立法体系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系作为区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客体而作出的专门规定。飒姐团队提示,目前民法学者普遍认为该条是注意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有特别规定的,那么就依照这个特别规定,给予保护,特别规定有可能把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换言之网络虚拟财产与物权债权这些财产类型也不应是互斥的关系。那么,NFT数字藏品究竟按照什么财产类型予以保护?法官仅给出了模糊的认可,这也就是为什么判决书中将“所有权”打上引号的原因。

其次,从NFT数字藏品本身的实际情况来看,用户获得NFT数字藏品的“所有权”虽然也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但NFT数字藏品的铸造一般需要借助NFT网络服务平台技术,且依托于区块链技术而存在,必然导致NFT数字藏品的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因此,持有人对NFT数字藏品“所有权”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并非如传统物权一般具有“绝对性”,而有赖于区块链技术提供者的支持。用户享有的权利实际上主要表现为“所有权身份”和“二次交易时的支配权”。

两个案件同出杭州互联网法院,相似而又不同。第一案是侵权纠纷,本案则是违约纠纷,但两者均需要法院对NFT数藏的法律性质及其交易行为的实质进行审查并作出法律评价。飒姐团队认为,从本案判决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对NFT数字藏品的认知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并通过司法实践体现出来,本案对“物权”和“所有权”的解释更加贴合行业实践和监管思路,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数藏行业存在的合法性打下基石,利好行业发展。

写在最后

实际上,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法律规范本身的滞后性和司法实践与新兴行业发展现状脱节的情形一直存在,飒姐团队作为常年深耕金融科技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对此深有感触。但时代总要进步,科技总要发展,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困难和低谷就轻言放弃,很多时候司法,甚至立法的发展都需要个案来推动,但这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今天飒姐团队为大家分享的NFT数藏领域的最新重要判例就是个案推动司法的典型,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合力推动下,整个行业在未来将会涌现出更加具有活力、更加具有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创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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