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划重点 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咨询速读_Option Panda

香港证监会20万字《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咨询文件精简版速读。

香港证监会咨询文件附录A相见:《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

随着《2022年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草案》在2022年12月获立法会通过,专为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将在2023年6月1日生效。

今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规定展开咨询。

待新制度实施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

在证监会发布的长达312页、近20万字的咨询文件中,阐述了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主要建议监管规定,以及有关新制度的过渡安排和其他实施细节。该咨询文件邀请市场参与者和相关人士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咨询文件讨论的各项建议或可能对这些建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宜提交书面意见。

Layer2扩展性解决方案2key.network升级至V0.5版本,启动信用挖矿机制:Layer2扩展性解决方案2key.network进行版本更新升级至V0.5版本。2key.network表示,新版本改动包括启动信用挖矿(ReputationMining)2KEY代币的机制、设计新的前端、整合集成Kyber的升级产品Katalyst等。

此前报道,2key.netowork今年4月于Zoom应用市场(Marketplace)上线一款基于区块链的应用ZoomSmartSessions。[2020/8/6]

对此,ForesightNews梳理了港证监会的咨询文件要点,以下为核心要点:

1、港证监会将发布《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

2、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3、建议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根据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现行监管规定拟备而成。

声音 | Carlos Roldan:NFT游戏公司还必须考虑扩展性问题:对于2020年区块链游戏市场的发展状况,Satoshi’s Games首席执行官Carlos Roldan表示,由ERC 721标准的非同质代币(Non Fungible Token,NFT)支持的加密游戏(代表性游戏加密猫)和由闪电网络支持的加密游戏的竞争会加剧。由NFT支持的加密游戏将面临更艰巨的市场竞争,因为很多玩家现在可以考虑由闪电网络支持的加密游戏,从而获得比特币奖励。此外,NFT游戏公司还必须考虑扩展性问题。(Cointelegraph)[2020/2/17]

4、在《打击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生效后,现时作为发牌条件施加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将被取代。证监会将会从现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牌照中删除相应的发牌条件。日后,所有平台营运者将须受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的规限。

动态 | Optimism将启动Optimistic虚拟机的Alpha测试环境,以提升以太坊可扩展性:初创公司Optimism将于周二启动Optimistic Virtual Machine(OVM)的Alpha测试环境。基于以太坊虚拟机(EVM)的OVM旨在为Optimism的第二层提供与底层区块链相同的智能合约功能。该公司在声明中表示:“OVM支持所有现有的以太坊开发工具(包括Solidity和Vyper)、测试框架(如Truffle)、钱包(如Metamask)和库(如Web3.js)。我们设计了OVM,作为Optimistic Rollup中EVM的替代产品。”通过使智能合约在基础层上工作,其目标是最终使以太坊具有可扩展性。据悉,Optimism前身是以研究为导向的非营利Plasma Group,致力于为以太坊建立第二层。在2020年1月,该团队宣布将从一个研究团体转型为盈利性初创企业Optimism,由Paradigm和IDEO CoLab Ventures提供350万美元的支持。(CoinDesk)[2020/2/11]

5、证监会建议容许各类投资者使用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交易服务,前提是有关平台遵守相关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对投资者进行正式评估及培训规定、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和风险状况,以及根据用户个人财政情况为每名客户设定上限,设立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等。

动态 | Block.one发布EOSIO战略愿景文档 将不断改进可扩展性等4大领域:据MEET.ONE消息,昨日B1June发布会后,有人在电报群询问B1是否发布了路线图,BM 回复到:是的。EOSIO战略愿景文档中概述了Block.one未来探索的方向性领域,未来几年内,B1将与社区密切合作,不断探索软件进步的发展方向。文档中提到的将不断改进的领域包括以下四个领域: 1. 可扩展性:更多应用,更多用户; 2. 开发人员:更好用的工具,更快的应用程序开发; 3. 用户:安全性更高,用户体验更好; 4. 企业:更加灵活,更加合规。[2019/6/3]

7、证监会还列出了平台营运者在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时应考虑的一般纳入准则,如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监管状况、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技术层面、推广材料、开发情况、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效用或用力等。另外,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亦应确保所挑选的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市值虚拟资产,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即,「符合资格的大市值虚拟资产」指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虚拟资产,该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有关的成分虚拟资产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

声音 | Andreas M Antonopoulos:比特币仍缺乏广泛采用的可扩展性:据ambcrypto报道,著名的比特币影响者Andreas M Antonopoulos最近表示,比特币还没有准备好提供帮助,因为它仍然缺乏广泛采用的可扩展性。比特币缺乏以较低的交易费用进行小额支付的能力,这使得人们每天需要以1美元至2美元的价格使用该系统。他还指出,必须有一种易于使用的技术,可以在最基本的智能手机中以安全的方式进行使用。比特币将获得广泛采用,但可能需要10年或15年。[2018/10/23]

8、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但不符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虚拟资产以供零售投资者买卖,应向证监会提交一份建议书以供讨论。

9、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披露足够的产品资料,使客户能够评估其投资的状况,如:

a)虚拟资产在该平台上的价格及成交量,例如过去24小时的价格及成交量;

b)有关虚拟资产管理团队或开发者的背景资料;

c)虚拟资产的发行日期;

d)对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的扼要描述;

e)虚拟资产官方网站的链接(如有);

f)虚拟资产智能合约审计报告的链接(如有);

g)若虚拟资产设有投票权,持牌平台营运者将如何处理这些投票权。

10、关于投资者保护保险规定,证监会建议:

a)持牌平台营运者就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应设有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

b)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每日监察其所保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确保遵守有关的补偿规定。

c)持牌平台营运者如为遵从有关规定而拨出自身的资金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金,便应确保该等资金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关用途。该等资金亦应从持牌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或与持牌平台营运者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产分隔出来。

11、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持牌平台营运者不得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进行销售、交易或买卖。随着业界对销售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兴趣渐浓,证监会希望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能首先采取的业务模式和销售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种类,以及市场需求。

12、证监会建议移除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当中有关「证券型代币」的规定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日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以及证监会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

13、对于持牌平台运营者,如有关虚拟资产仅售予专业投资者,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于计划在其交易平台上加入或移除有关产品前预先通知证监会即可,而无须征求证监会批准。如有关虚拟资产是售予零售客户的,便会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有关计划预先征求证监会批准,然后才可纳入有关虚拟资产以供买卖。

14、关于《打击条例》所订的虚拟资产转帐的特别规定,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身份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所需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机构提交该等资料;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收款机构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由汇款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资料;以及对虚拟资产转帐对手方进行尽职审查。

过渡安排

2023年6月1日起,任何在香港经营其业务或是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并无有效牌照,即属违反《打击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中的发牌规定,除非符合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证监会建议订立为期12个月的过渡期,以便《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遵守与其现有客户或其现时销售的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指引》及其他指引的规定作最后定稿后,会提供过渡安排细节。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是原有平台,且在2023年6月1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在符合《打击条例》条件后才可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内继续在香港营运。具体考虑因素包括是否于香港成立发团、是否在香港有实体办公室、香港员工是否有中央管理或控制权、关键人员是否驻于香港、运作是否已投入服务并于香港拥有大量的客户及交易活动。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要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必须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内,根据《打击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在网上提交牌照申请。

在紧接2023年6月1日前并非于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仅可在根据《打击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获正式发牌后,方可于香港经营其业务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进行任何无牌活动乃属刑事罪行。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大币网

[0:0ms0-4:99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