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3年7月,毛某在网络上经“信念”、“亨利”、“小红”、“威力”等人劝说,开始购买虚拟币,做网络投资生意。毛某投入1万元,三四个月后,其收回本金,还赚了二三千元。后毛某加入了“小红”等人的团队,担任宁波慈溪市场领导人的职务。截止2015年7月份,毛某投资70万元左右,经过“千少”等人的网上操作,其不仅收回了本金,还赚了二三十万元。
2015年8月,“千少”介绍:他的手下有2万多人,别人卖不掉的虚拟币他都能够卖掉,团队上面有财团,只要愿意投资,什么虚拟币都能买到。至此,毛某开始专门操作虚拟币,投资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维卡币、MFA、STC、国内3M,国际超3M、韩国3M、德国3M、美国3M等虚拟币。毛某依靠一台拥有自带服务器的高配电脑去开采虚拟矿与电子钱包,开采出来的虚拟币,通过国际电子钱包来转到自己的电子钱包,并通过拷贝把电子钱包里的虚拟币转到自己的电脑硬盘上。
2016年10月,毛某看到平台形势很好,投资回报率很大,于是,就群发微信邀请陈某、徐某、包某、周某等人均投资了网络虚拟币生意,陈某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账户。毛某把网络上买到的大量虚拟币根据客户投入的资金数额分配相应数量,又根据网络虚拟币平台上的价格波动以及分红和业绩返点分给他们相应的收益,所有投资人购买虚拟币的款项均由人民币转化成虚拟币存在虚拟币平台上账户。
星舟艺术平台已将“星云守望者#0118”数字藏品赠送给周杰伦:7月5日消息,星舟艺术平台已将“星云守望者#0118”数字藏品赠送给周杰伦且已被接收,这是国内数字藏品平台首次赠送给周杰伦数字藏品。
星云守望者规划发行2000份,每份各不相同,拥有此数字藏品同时获得该数字藏品除人身权利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2022/7/5 1:52:12]
2016年10月,毛某发现虚拟虚拟币网上平台不能提现,虚拟币网上平台价格大幅度下跌,虚拟币被套牢,卖不出去,无法提现,钱更是取不出来,而“亨利”、“班某”等也开始失联。结果,读者朋友也许猜到了,毛某以罪被捕。
争议焦点
代客理财的毛某是否构成罪?
法院裁判
中青旅遨游太一与数字藏品平台“星元数”达成战略合作:据官方消息,中青旅遨游太一与数字藏品平台“星元数”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共享优势资源,赋能双方的数字藏品业务,同时将结合灵境中轴、大唐灵境、新华网乡村振兴元宇宙等场景共建生态。
据悉,星元数此次成为中国旅游链可信节点,平台具有多年区块链版权登记及交易经验,服务约150万设计师和艺术家,开发出多种元宇宙艺术创作工具及应用场景。中国旅游链是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全国性旅游行业链,太一灵境是EPIC在中国的元宇宙官方合作伙伴。[2022/5/13 3:13:48]
毛某认为他不构成罪。投资平台还在正常运行,各被害人的投资款项都用来购买相应价值的虚拟币,从账面上,大家都处于亏损状态;毛某曾把自己投资的账户、密码通过口头或者微信方式告诉过各被害人,他们在自己电脑上看过投资情况;MFA、维卡币、KFE均正常运作,他没有故意,还偿还被害人133万余元。
但法院认为,毛某以投资虚拟币为由,在得被害人陈某、徐某的钱财后,通过网络将其先前购买的虚拟币划分至被害人名下,但被害人陈某、徐某并未实际掌握上述账户,上述账户仍由被告人毛某实际控制,被害人陈某、徐某因被告人毛某的行为支付钱财,并未实际取得被告人毛某所说的虚拟币,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行为。
自治区级区块链“桂链”发布启动并全面接入“星火?链网”:4月25日至26日,第四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主题为“激发数据要素新动能,开启数字中国新征程”。峰会期间,中国-东盟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桂链”平台正式发布,并启动全面接入国家级新型基础设施“星火·链网”。
“桂链”平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中心联合浪潮建设,属于自治区级区块链基础设施,目前已打造“区块链+电子证照”、“区块链+链上自贸”、“区块链+中药材”等一批示范应用场景。
“星火·链网”是在工信部支持下,中国信通院牵头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聚焦区块链与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其基于公有许可链设计双层体系架构,提供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的同时,通过下层骨干节点实现区块链互通。[2021/4/26 20:59:57]
法律评价
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其实是值得商榷的。A信任B,给B钱去投资一个项目,结果B血本无归,这时认定B,将投资失败的损失认为是被害人被的损失,确有不当之处。我们还需分清盲目逐利和行为的边界。
国家级区块链新基建“星火·链网”的首个超级节点落地重庆:9月16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四方共同签署“星火·链网”合作协议,确定“星火·链网”这一国家区块链与工业互联网协同创新新型基础设施的首个超级节点正式签约落地重庆。据悉,2020年,工信部正式命名“星火”为中国自主网络标识体系的新品牌。对此,中国信通院基于现有工业互联网国家顶级节点的发展基础和国际合作需求,以区块链技术作为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启动“星火·链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据中国信通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希望把它打造成为一个面向全球服务的、伴随区块链技术发展逐步成熟的全球性区块链基础服务设施。(重庆商报)[2020/9/17]
当行为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或者根本没有投资,这些行为当然应该被认定为罪。如果只是为了风险投资,为了更多利益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投资行为也进行,这时认定就要审慎了,尤其是因为市场原因导致的亏损,不一定就是行为,不能因为人数多,损失大,就贸然为了维稳定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切不可丢弃。
事实上,虚拟币涉及的案件多为集资案,这里我们不去讨论集资一词的刑法含义,本文重点聚焦于“”。下述案例也更明确地印证了我们以上观点。
2014年8月左右,LINA、JEFF人为取钱财,策划并推出了“中怡国际”项目,以珠宝销售为名对外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客户购买任一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后:
①每天点击网站广告获得12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600美元“劳务费”,积分定期可以提现到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扣除中途缴纳的费用后可获得1000多美元的回报;
②可以获得业务“推广权”,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后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
③此外可以投资公司即将推出的虚拟币“K币”,“K币”未来会与比特币接轨,1“K币”从1美元会涨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资购买2160美元/单的产品成为会员(实物单,可获得相应的珠宝,但珠宝实际价值仅为销售价值的5%-10%),或者购买1160美元/单的产品直接成为会员(优惠单,没有珠宝),会员可以无限加单,投单越多所获得的珠宝价值越高,回报也越高。
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叶某、蔡某先后投资“中怡国际”项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销售团队,积极在大陆吸引他人投资。2014年12月左右,“中怡国际”创建了虚假的虚拟币“K币”并大量发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币的名声及价值进行宣传,操纵“K币”价格行情,并且宣称只有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才能投资“K币”,“K币”交易出去就能提现,以此老会员将点击广告所获得的积分投资“K币”或者招揽新客户购买产品点击广告赚取积分后投资“K币”。
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怡国际”为规避兑现最初的“300天获得劳务费3600美元”的承诺,规定会员的积分不能提现而只能购买“K币”。后因缺乏新的客户投资,“K币”价格持续低迷,多数客户投资款被套,而“中怡国际”高层LINA、JEFF等人赚取客户所投资的钱款后不愿出钱拉动“K币”价格帮助客户解套。
为吸引更多客户投资以抬高“K币”价格,LINA、JEFF等人提出“皇家高德”项目,被告人周某、蔡某、叶某在意识到“中怡国际”项目系他人设计的“圈钱”局的情况下,参与了“皇家高德”项目启动会议。
会议确定了和“中怡国际”项目基本相同的规划及操作模式,即先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后期推出虚拟币等,并明示了参会人员各自的职责,LINA、JEFF等人操控项目整体运作,包括建立珠宝销售网站及会员网站、寻找珠宝购买渠道、后台维护等,受“皇家高德”项目高层安排,被告人周某负责大陆财务,被告人蔡某、叶某负责大陆业务推广。
为支持大陆业务线上支付,被告人周某经“皇家高德”项目高层授意,以其弟弟周某1名义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欧瑞特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与网上支付服务平台首信易支付签约,将该平台用于客户投资在线付款。
2015年8月,“皇家高德”项目正式推出,为撇清与“中怡国际”的关系以客户投资,对外宣称推出该项目的“皇家高德”与“中怡国际”非同一家公司,“皇家高德”系全球化大珠宝公司,此次系收购“中怡国际K币”项目,并承诺客户任意购买2360美元/单(实物单)或者1360美元/单(优惠单)成为会员后,即可每天点击网站的广告获得13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900美元“劳务费”,积分一半定期可以提现,一半须购买极具投资前景的“K币”;另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或购买“K币”。
2015年12月左右,因新客户减少,“皇家高德”难以支付前期会员的提现款,遂创建推出虚拟币“高德币”(实为高层直接掌控价格的内部交易符号),像宣传“K币”一样鼓吹该币的投资前景,客户投资。最终,本案行为人被认定为集资。
“皇家高德”的组织者的获利模式是,先以虚构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客户缴纳“会费”,后将大部分“回报”变成无实际价值的虚拟符号让投资者继续持有,取投资者的大部分“会费”;组织者的行为本质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广大客户钱款并非法。本案和毛某案最大的不同是,行为人宣称的虚拟币本是一个不存在的东西,虽然这里面有被害人盲目逐利,但不是最后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
换言之,让别人单纯投资虚拟币行为不能认定为行为,尤其是这类虚拟币是真实存在的。而假借虚拟币之名的肯定就是行为,当然更值得注意的是,一开始虚拟币存在的或者能够真实有效的,也不应该认定为行为,至于之后隐瞒事实的,那么之后的行为应该是行为了。我们不否认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犯罪的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首先检验客观要件是否符合罪特征,而不是直接进入到主观层面去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或许才是该类案件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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