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分析 |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研究_Theope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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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分析 | BTC周线级别大变盘将在10月末 仍处于上升趋势线上方:分析师K神表示,周线级别,BTC依然处于大三角区间内运行,前期价格一直沿下降趋势线逐步回落,最后破位迎来了周线级别的暴跌,图形上一根周线大阴线直接下杀至三角下边线附近,三角下边线是一条比较关键的趋势支撑线,前期在BTC 3000-4000美元的筑底过程中,起到上涨趋势凹形底的颈线压制作用,而后面的强势拉升突破并回踩不破,奠定了19年上半年比特币的小牛行情,目前该上升趋势线由压制线转为周线级别强支撑线。

走势上也能看到,前面大幅下杀后这两周迎来了阶段反弹,周线MACD死叉后仍处于向下发散的姿态,并未有减缓的趋势,所以大方向上BTC目前仍是震荡调整的格局,上方周线阻力为前期平台低点支撑9000美元一线,近期压力在19年前高14000美元斐波那锲0.5点位8500美元附近,若能带量突破,后续反弹空间将进一步拉大,要想重回19年上半年的周线级别主升浪,后面需要强势突破大三角下降趋势线,后续配合减半利好周期的临近,有望向上变盘突破,预计近期将继续处于三角末端整理,形成变盘择向突破的时间应该在10月末,突破顺势跟进即可。[2019/10/8]

主要法律依据:

分析 | 贸易争端方显比特币“数字黄金”本色:据币安研究院,比特币最近数月来与传统金融资产里的避险资产相关性快速升高,尤其是上周美国总统特朗普意外加税的举动,打破了两国短暂的“和平状态”,该消息后我们甚至可以在分钟级的交易数据上都观察到比特币与避险资产们的紧密联动。由于不少媒体都注意到了这种联动,导致交易员们的注意力转移至此,短期内这种相关性有望继续保持。同时由于比特币全年交易的特征,使其最近在周末和节假日可以成为市场风险情绪的指标,甚至为传统市场开盘后的走势提供参考。这一相关性升高的情形符合历史上在贸易争端期间比特币较易出现避险属性的规律,似乎显示比特币作为一种全球化、去中心化资产的特质——对保守主义、保护主义的厌恶,而对经济政策前景不敏感似乎又显示比特币是游离于传统市场之外的一种资产。[2019/8/7]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分析 | 加密货币挖矿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集中:据news.bitcoin消息,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附属机构贾吉商学院(Judge Business School)发布了第二份关于加密货币经济学的年度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数以百万计的新用户已经进入了这个生态系统,但大多数仍然是被动的;大多数采矿设施使用一些可再生能源作为其能源组合的一部分;挖矿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集中;移动钱包仍然是最受支持的形式,但对网络钱包的支持显著增加;在客户资金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下,2/3的专业托管交易所没有退款程序;受调查的企业中,加密货币企业冷钱包持有资金超过了80%;超过80%的公司不公开共享安全审计信息,这表明它们普遍不愿泄露安全关键信息。[2018/12/13]

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分析 | XRP技术分析:价格长期看空:据ambcrypto报道,XRP的价格为0.3765美元,市值为1518万美元,略低于比特币(比特币)。XRP在一小时内的上升趋势是从0.3388美元到0.3603美元,而下降趋势是从0.4955美元到0.3767美元。对XRP的支持在$0.3381,而阻力点分布在$0.4040、$0.4270和$0.4614。XRP一小时图表中的指标都显示市场看涨。一日图与一小时图完全相反,正如博林格带、阿伦和随机所示,它是熊市。[2018/12/2]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分析 | TokenInsight:今日ETH热度已迅速下降:据 TokenInsight 数据分析,近 24 小时内,ETH 链上转账数 608,397,较 24 小时前下降 1% ,活跃地址数 378,700,较 24 小时前持平,新增地址数 113,735,较 24 小时前增加数上升 26%,交易所成交量 13.6 亿美元,较 24 小时前下降 10%,Dapps 日度活跃用户量10,474,较 24 小时前下降 11%,Dapps 日度交易量 13,970 ETH(目前Dapps成交量的78%由去中心化交易所的交易构成),较 24 小时前下降 30%。

独立分析师 James 认为,29 日的通证市场震荡是导致 30 日 ETH 热度暴涨的主要原因,而今天这种热度下降明显,预计 2-3 天内 ETH 会恢复平静。[2018/10/31]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隐名股东难上位的问题;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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