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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进入3.0时代后,研发人员加紧技术开发,促进其在政务、教育等新领域的融合应用,区块链技术将要迈入4.0时代。目前,区块链基于其分布式账本、对等传输、共识机制、智能合约与防篡改等技术优势,在教育领域已经具备相应的应用模型,对良性教育生态系统构建起到积极作用,但依然面临较多的风险挑战,有待于后续的改进与优化。
本文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对区块链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揭示,同时提出些许法律建议以应对之。
一、法律风险
区块链技术对教育方式与内容的改进具有深刻的影响。具体而言:一是链上数据实时更新并储存,可实现依据学生的学习活动制定专属于个体的学习方案;二是应用区块链开源的技术优势,改变落后地区的教育质量,提升落后、贫穷地区的教育水平,实现教育信息化。但是在实现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区块链技术基于其本身的技术缺陷,会带来用户教育数据的安全问题、教研产品等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问题,以及智能合约的风险挑战。
印度苏伊士财富管理部门推出基于NFT的忠诚度计划:金色财经报道,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旗下的印度苏伊士财富管理部门推出了Le Clu3,这是一项针对高端客户的忠诚度计划。Le Clu3是一家面向高端客户的私人NFT驱动的会员俱乐部,这在私人银行领域尚属首次。Le Clu3由Sia Partners的数字设计机构Sia Xperience与法国Web3平台METAV.RS共同创建。[2023/7/16 10:57:44]
1.数据的安全风险
我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将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保护责任规定为经过数据主体的同意,数据使用者、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就可以对数据主体的数据享有数据收集、使用等权利。实际上数据使用者可能并非是真正的使用人,即私钥的持有人背后真实身份难以核实。
数据:9月NFT销售额较1月下滑88%,谷歌搜索量也急剧下降:金色财经报道,2022年1月底,NFT销售额为47.7亿美元,此后逐月下滑。9月份仅有5.4982亿美元,这表明月度NFT销售额较1月份低了88%以上。此外,1月“NFT”搜索词在谷歌趋势上达到最高分(100分)后,9月最后一周的得分是12分,从兴趣上看也降低了88%。(Bitcoin.com)[2022/10/10 12:50:57]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又《民法典》第1037条,“自然人有权请求数据处理者更正和删除相关数据”。数据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删除权与修改权。而区块链技术基于其本身的不可篡改性,与数据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与修改权相矛盾,无法使数据主体享有完全的数据自决权。
安全团队:ownlyio项目的NFTStaking合约遭受攻击,损失金额约36418美元:5月11日消息,据成都链安“链必应-区块链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安全舆情监控数据显示,ownlyio项目的NFTStaking合约遭受攻击,累计被盗金额115个BNB,损失金额约36418美元。经成都链安技术团队分析,本次攻击原因是由于ownlyio项目的质押合约的unstake函数并没有检查用户领取状态,导致攻击者可以利用unstake函数无限领取合约中ownly代币,从而提取质押合约中的所有ownly代币,最后攻击者把获取到的ownly代币通过pair交易兑换出115个BNB。
攻击交易:0x2cbe47edb040c710b7f139cbea7a4bced4d6a0d6c5aa4380f445880437ea072f
攻击者地址:0xba31058357ea2f474a2ed0d1b3f9183904ebd38a
攻击者合约:0xa81ea095e0c3708e4236c71146748fa15b620386[2022/5/11 3:06:00]
2.数字教研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Bigverse用户铸造NFT涉嫌侵权,杭州原与宙被判删除作品并赔偿: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当天审理的NFT侵权案。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有用户铸造并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该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右下角带有作者微博水印,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的该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元。据悉,该案被告为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其运营的NFT平台为 Bigverse(NFTCN),该平台基于公链,支持用户铸造NFT。[2022/4/21 14:38:06]
教研人员在研发教研产品的时候,可能并未全部研发完成就已经将部分产品上链进而被验证节点验证确权,会对后续的研发人员创作予以限制,甚至限制相似的观点与方案的表达。
3.智能合约的风险挑战
智能合约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将相应的代码写入区块链中。而智能合约的代码含义并不能完整的表述相应的合同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智能合约的当事人通过持有相应的私钥来执行智能合约,私钥并没有专门的类似于《电子签名法》予以规制。最后在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中,遇到合约的内容错误、不可抗力等情形,无法中止或者终结履行,更无法实现智能合约的无效与可撤销目的。
二、应对措施
区块链技术在教育领域应用产生的风险,不光要建立算法监察机制,还要对其建立相应的个人数据保护机制予以应对。具体包括明确数据主体的识别标准、构造合理的智能合约制度以及优化数字教研产品的版权保护制度。
1.明确数据主体的识别标准
参照《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采用权利外观主义识别数据主体。即只要持有私钥的主体对相应的个人信息确认可以被收集、使用等,就可以认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是安全的。在使用过程中,只要数据使用者使用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过程安全,就不需要过分追究私钥背后主体的真实身份。另外对于数据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删除与更正权,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区块链上加入声明,即原数据不得作为“元数据”使用的信息。
2.构造合理的智能合约制度
参照智能合约在金融交易领域的标准化模板,制定教育领域专属的智能合约参考模板,参考模板中可以包括刚性条款与柔性条款。另外,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场景下,不需要对每个数据使用者进行《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的区块链用户“实名制”,在交易异常的时候才对数据使用者进行实名认证,也能做到不影响交易效率的提高。
3.优化数字教研产品的版权保护制度
对于已经上链未完成的教研产品,当其内容仅仅是教研人员的构思,依据Trips协定,作品受保护的是其观点表达,而不是教研人员在教研产品的核心思想。此时,他人在教研人员的构思方案之上再创作,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认定,对已经完成的教研产品再创作,考察再创作的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标准作为其是否为作品受保护。如果具备“独创性”的要求,应被作为演绎作品等进行保护,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最后,认定对于已有教研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依据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来认定,比如是否在区块链教育平台访问过在先的作品。
区块链技术对于我国教育领域应用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在应用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风险,在法律上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很好的改善,期待区块链技术推动教育领域转型。
References
?刘光星.“区块链+教育”:耦合机理、风险挑战及法律规制.2021(03):27-33.?同.?顾理平.区块链与公民隐私保护的技术想象.中州学刊,2020:16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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