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币圈老兵Z开庭的日子,新闻也爆出其当庭被认定为帮信罪。作为法律人,首先要纠正媒体的说法,今天只是开庭审判,并不是当庭下判决,Z是否成立帮信罪或者非法经营罪需要等待一审判决,吃瓜群众不要以为靴子已经落下,它还在抛物线上,并未落地。
帮信罪简单介绍
法律渊源: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
主观方面:明知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文《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传统金融业?》,文中提到,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各大银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新浪财经)[2020/4/20]
犯罪行为: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送、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新规 预示五个未来趋势: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今日发文对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解读:1、由于区块链媒体极易影响社区用户的心态,如果含有内容与挖矿、产生tokens直接相关,该媒体行为应该受到区块链新规管理;2、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程序猿成为“盯防主角”;3、建议广大区块链行业企业和从业者,积极参与到各地区块链行业协会中;4、备案,倾向于形式审查;5、社区言论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2018/10/22]
如何认定“明知”?
声音 | 律师肖飒:狭义“币圈”与“链圈”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文谈“币圈”与“链圈”的区别。文中表示,“狭义的‘币圈’,单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项目方成员及其联盟等。狭义的‘链圈’,单指只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落地应用的团队及联盟等。这两个定义里的币圈和链圈,几乎是不重合的,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2018/8/30]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5号,明知的认定标准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明知”,除非有相反证据。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法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非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请注意,币圈涉罪案件中,明知部分其实需要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交易对手方、用户涉嫌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帮信罪。
什么是达到情节严重?
如果情节不严重,不构成帮信罪。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司法解释同样给出了明确答案: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方式投放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2-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帮信判刑。
帮助犯的正犯化
我国坚持的是帮助犯从属原则,即帮助犯随着正犯的罪行发展而给予刑法评价。但是,也存在帮助犯正犯化的情况,帮信罪就是其中典型代表罪名。
我们曾经对币圈从业人员进行过普法,写过不少公号文章反复强调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况,可惜,很少有人能真正听进去。目前,帮信罪的发案率成上升态势,今明两年也会是办案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
因此,我们提醒参与币圈投融资和科技供给的公司或个人,注意考察投资标的或用户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在用户协议、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中将对方合规经营作为单方解约的条款,及时切割,中止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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