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B:最新通报!多个商家被罚_squidgrow币中文名叫什么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近日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

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赣州多个商家被罚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10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县区发联佰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该批次“香蕉”80公斤

该批次“长豆角”62公斤

该批次“酱香凤爪”40包

不合格“香蕉”“长豆角”是种植环节导致

不合格“酱香凤爪”是生产环节导致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6.12元

处罚款5000元

食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5月10日,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长豆角”;抽样日期:2022年5月10日,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酱香凤爪”;抽样日期:2022年5月10日,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发联佰家超市,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该批次“香蕉”8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经营的该批次“长豆角”6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Kg。

经营的该批次“酱香凤爪”40包,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包。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长豆角”是种植环节导致,该批次不合格“酱香凤爪”是生产环节导致。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不合格的“香蕉”“长豆角”“酱香凤爪”实施了召回措施,加强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行政处罚

赣县区发联佰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长豆角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12元;

3.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6.12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2〕102号)

二、江西省赣南天崖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的食品案

经核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

“正清源饮用天然矿泉水”60瓶

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64元

处罚款9000元

食品名称:“正清源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样日期:2022年5月31日,不合格项目:锶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省赣南天崖矿泉水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正清源饮用天然矿泉水”60瓶,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瓶。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正清源饮用天然矿泉水”是生产环节导致。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不合格的“正清源饮用天然矿泉水”实施了召回措施,加强生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生产检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行政处罚

江西省赣南天崖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4元;

处罚款9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064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2〕121号)

三、赣州优嘉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

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50公斤

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

鉴于该超市提供了证据

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老姜的来源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进行教育

食品名称:老姜;购进日期:2022-06-08;不合格项目:铅;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优嘉福超市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50公斤,销售38.96公斤,召回0公斤。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产品源头把控。

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赣州优嘉福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鉴于该超市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老姜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

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从章贡区惠干蔬菜批发部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四、林国英销售的鲫鱼

经核查,该摊点采购该批次鲫鱼15.5公斤

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84元

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食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06-10;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林国英摊点,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摊点采购该批次鲫鱼15.5公斤,销售14公斤,召回0公斤。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该摊点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产品源头把控。

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林国英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鲫鱼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4元,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鲫鱼从赣州市经开区湖边镇的畜禽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信丰洪生水产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五、南康区物成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香蕉9公斤

不合格香蕉是种植环节导致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

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

罚款20000元

食品名称:香蕉;生产日期:2022-05-06;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腈苯唑。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物成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香蕉9公斤,销售9公斤,召回0公斤。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物成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香蕉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罚款20000元。

六、南康区物成副食店销售的豆角

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豆角10公斤

不合格豆角是种植环节导致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

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罚款20000元

食品名称:豆角;生产日期:2022-05-06;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物成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豆角。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豆角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0公斤。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豆角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物成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豆角,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豆角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本地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20000元。

七、南康区物成副食店销售的老姜

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老姜10公斤

不合格老姜是种植环节导致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

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43.6元

罚款20000元

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5-06;不合格项目:铅、镉。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物成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老姜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0公斤。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老姜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物成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老姜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经营铅、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6元,罚款20000元。

八、南康区物成副食店销售的腊线鸭腿

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腊线鸭腿7.5公斤

不合格腊线鸭腿是经营环节导致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

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27元

罚款25000元

食品名称:腊线鸭腿;生产日期:2022-05-0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物成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腊线鸭腿。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腊线鸭腿7.5公斤,销售7.5公斤,召回0公斤。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腊线鸭腿是经营环节导致,南康区物成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腊线鸭腿,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采购经营的腊线鸭腿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腊线鸭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元,罚款25000元。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熊小勤胡星校对:赖咏娟傅启观

值班主任:明心武编审:李忠生罗亦华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大币网

[0:15ms0-0:379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