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全律师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交换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均被限制,虚拟货币本身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在虚拟货币借出后要求返还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应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出借的出借人应自行承担不能返还风险,依据吉06民终236号判决。
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泄露加密货币矿工个人数据:金色财经报道,据washingtonexaminer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涉嫌泄露了加密货币矿工的个人数据,总计约650人。报道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调查去中心化电网区块链项目Green时泄露了相关数据,该网络用户群由节点运营商或矿工组成,泄露信息包括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表示正在调查此次数据泄露事件并称“保护各方的隐私至关重要”。[2023/1/18 11:17:55]
基本事实:刘*与万*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20日,万*以给其与刘*的儿子买房为由,向朋友刘**借用*币2枚,并于当日向刘**出具了借条。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互联网虚拟物品的*币,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其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自由买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故对刘*提出的*币交易涉嫌经济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币系“虚拟货币”,如果刘*无法返还*币,可比照2019年6月20日*币的收盘价赔偿刘**的损失。
比特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判决:“一、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刘***币2枚;二、如果刘*无法向刘**交付*币,可以按照2019年6月20日*币的收盘价格,赔偿刘**2枚*币的损失。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刘*负担。”
虚拟货币的属性
二审法院认为: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作出的《关于防范*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作出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一般等价物的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派币出借的法律风险
上述规范性文件已禁止*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也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对违法*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币作为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两大属性交换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均被限制,即*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案涉主张返还*币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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