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本报讯企业能否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朝阳法院近日作出的一纸劳动争议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因此判决企业须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奖金。
沈先生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产品副总裁,月薪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工资实际发放以人民币2574元加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2020年6月,沈先生提出离职,经与公司协商工作至项目完结。事后,沈先生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绩效奖金及加班费等。由于公司已注销,沈先生便将两位股东胡某、邓某诉至法院。
胡某应诉时表示,公司已根据沈先生的出勤情况以USDT的形式支付了工资。经法官询问,USDT即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沈先生要求公司用人民币形式发放拖欠的工资及奖金,但胡某坚持用虚拟货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中国人民银行法》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大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案件中涉及的USDT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拖欠沈先生的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等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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