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电子烟商标、假药等制假售假方面的刑事案件。
Billions项目组
自国家将虚拟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后,挖矿就已经被全面禁止。但近两年,DeFi衍生产品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流动性挖矿的项目。
一、何为流动性挖矿模式
流动性挖矿以提升虚拟货币的流动性为核心,鼓励项目方在代币流动池上,通过智能合约生成主流虚拟币与自己代币的交易对,进而将主流虚拟货币质押存放在建立的代币池之后获取相应的代币奖励收益,而其中的代币流动池,就是去中心化的虚拟币交易所。简单来说,就是存入某些代币资产,在交易池上换取另外一种代币奖励。
慢雾余弦:攻击者花费不菲得到ETC,但恐怕不容易洗出来:慢雾科技创始人余弦昨日发微博称,ETC算力相比太低是个很尴尬的事,差不多10 TH左右,而ETH有190 TH,再看看BTC有120,000,000 TH(BTC倒不是ETC的算力威胁,写在这是方便对比)。一样挖矿算法的ETH与ETC,如果ETH里的大算力打ETC就是个降维打击了(我说的是“如果”)。51%攻击不是技术门槛,是成本对抗门槛,攻击者费了不少钱最终得到ETC,这些ETC恐怕也不容易完美不留痕迹地洗出来,不明白攻击者是怎么想的,估计并没怎么想。另外还有个有意思的,ETC社区觉得这是犯罪行为,不知道各国法律是怎么看的。[2020/8/7]
流动性挖矿的参与人不仅可以获得交易池回馈,同时,还可获得在交易池上发布的交易对所产生的代币奖励,获得的代币奖励又可以参与代币项目方的投票,共同参与治理代币项目。
那么链游又是如何与流动性挖矿扯上关系的呢?刚刚说到,交易池上所获取的代币具有治理价值,于是有项目方就打造了一款区块链游戏,通过参与链游获取游戏所产生的代币,共同参与建设该项链游,达到玩游戏边赚钱的目的。
现场 | 工商联副主席王治国:中央学习会议后区块链进一步得到大众认知: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1月10日,由华荣资本主办的2019世界区块链数字科技大会(WBDC)开幕式在成都举办。工商联副主席王治国进行题为《民族企业如何借助数字经济腾飞》致辞指出,如果说几年前人们对于区块链还处于摸索状态,对区块链还心存担忧。那么中央学习会议之后,习主席提出要学习区块链技术,也为我们有手段有能力解决其中的风险,并利用技术实现发展提供了保证。我们也希望区块链技术能不断推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改变生活,带来更多的创新可能。[2019/11/10]
而想要参与链游,就得先用主流虚拟货币兑换成游戏中项目方的代币,这种代币的获取方式,就是通过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换取,换取代币之后,就可以用代币购买装备,道具参与游戏,因此,流动性挖矿就成为了入场参与链游的通道。有的链游不仅存在作为入场的代币,还有通过玩游戏作为奖励的代币,而奖励代币又可以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生产交易对,实现代币与代币之间的兑换。
所以在很多投资者的眼里,链游就成为了获取代币的方式,也就是通过投入虚拟币挖矿,而之前是用矿机来挖矿,现在是靠每天在里面花费时间玩游戏挖矿,因此,链游就成为了矿游。
声音 | 天津海关副关长:区块链技术在跨境贸易中的金融创新、监管创新得到了落地和验证:据科技日报报道,从2018年以来,在海关总署与天津海关、天津口岸办共同努力下,联合贸易、物流、金融、科技各单位,于2019年4月17日率先实现全球第一个国家、全国第一个城市、全国第一个地方关区,将区块链应用于跨境贸易全流程。天津海关副关长王利兵表示:“不仅区块链技术平台实现了落地运行,而且区块链平台上的金融创新、监管创新都得到了落地和验证。”[2019/11/6]
二、IDO是变相ICO吗?
在上述链游项目中,项目方通过在去中心化交易所,利用智能合约建立虚拟货币与虚拟货币交易对,鼓励参与人存入主流币获取代币奖励进入游戏的模式,虽然叫做流动性挖矿。但与真正的挖矿完全不同。
我们都知道真正的挖矿,都是需要通过投入矿机硬件、消耗能源,网络消耗一定的成本,利用实体矿机真实挖矿,从输出劳动力价值获取相应的代币奖励,而代币具有落地的技术价值、流通价值以及落地应用的价值。
但是所谓的流动性挖矿类似于“存币生息”的方式进行代币发行、分配,基本上没有挖矿成本,也没有值得认同的公允价值。实际上,此种挖矿就是一种被称之为IDO的虚拟货币发行模式。
动态 | Cryptopia:黑客攻击的受害者将得到退款:据ambcrypto消息,总部位于新西兰的加密货币交易所Cryptopia一直在努力更新其系统,以便重新启动。据此前报道,该交易所在2019年1月遭到两次黑客攻击而瘫痪。最近为了全面恢复功能,交易所进行了系统更新,在此期间,交易所允许用户进行交易活动,随后停止。在他们的最新推特中,该交易所还通知了用户即将进行的预定更新。Cryptopia团队向所有受黑客攻击影响的用户发送电子邮件。这封邮件似乎是对黑客攻击的澄清,并对有关这是一场退出局的指控进行了回复。该交易所进一步解释了他们在黑客攻击期间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防止了额外的资金受到损害。自2月14日被允许访问他们的网站以来,该交易所在恢复服务方面多次采取了重大步骤,包括他们的Twitter定期更新。交易所还宣布,黑客攻击的受害者将得到退款。该交易所通知用户,他们计划在本月底前开始活动。[2019/3/18]
可以看到,链游与IDO结合,与2017年9月4日所说的ICO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吸收主流币换取项目方的代币。《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就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中化能源于瀛蛟:区块链让全球能源贸易全流程效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极大提升:由汤森路透主办的“2018汤森路透能源沙龙”在京举行,中化集团旗下中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瀛蛟表示,基于区块链技术,全球能源贸易中多方参与的全流程效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极大提升。区块链应用所展现出的技术变革,为价值链创造了极强的运营优势。区块链创新应用将高效驱动、联通激活能源石化贸易的全产业链,提升优化全行业生态链效能,以交易智能撮合升级到智能执行交易的高级创新服务模式,为全生态链参与方创造价值提升空间。[2018/4/25]
从ICO到IDO,发生变化的仅仅是项目的形式,本质上都是发币。2017年的ICO,就是利用一套白皮书,宣称已获得有实力的VC予以投资,进行项目融资,而项目基本上没有任何底层价值的技术作为支撑,也不具备信任基础;
后来,为了解决信用机制缺失,取而代之的又是一种以交易所为支撑的IEO,简言之,就是利用中心化交易所发币。与ICO相比,IEO有交易所做背书,且平台有交易所的平台币作为兑换机制,所以在大交易所上进行IEO。
经过虚拟货币发行模式的更迭,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又成为了一种新的方式,而该方式仅仅是为了让项目更具有真实性和信任性,以前的ICO、IEO由于背后没有充分的实体作为支撑,就极容易成为“资金盘”,而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虽有区块链游戏加持,仍是发行或增发治理代币,同ICO一样,最终的目的也都是为了实现发币融资。
三、IDO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吗?
如前所述,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仍然是ICO的行为,但会不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呢?关键得看是否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四个特征,即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般来说,在公开性与不特定性上,IDO不会成为认定问题,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本来就是通过各种社群、工会等形式在网络上向国内社会公众宣传。
而有争议的一般是在非法性以及利诱性,以及吸收虚拟货币换取代币,与法币不发生关系,能否认定为是“资金”。
首先,非法性的认定不会成为问题。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凡是涉及到,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在我国,不存在对发币行为批准、许可。
其次,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会不会具有利诱性?这得分析以链游作为支撑的ID0,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承诺。比如,某些链游,会宣传在多少期限内回本,某链游宣传形式如下图:
上述回本的宣传,如果说仅仅是按照游戏规则,承诺的回本内容是在于玩家道具以及角色的快速升级,旨在提高玩家的体验感,则不是利诱性的承诺,如果是承诺玩家玩链游赚取的利润回报,则可能符合利诱性特征。
再次,吸收虚拟货币换取代币,能否认定为吸收“资金”?这个问题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缘于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增加了“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于是,很多人就直接认为,类似于ICO等众筹虚拟货币换取代币的行为,是将虚拟货币直接定义为“资金”了。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理解,司法解释明确说明是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会构成非法,强调虚拟币交易行为。而虚拟币交易行为就当然包括了“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那么凡是在上述交易中,只要涉及到人民币的往来,就会构成非吸。
但虚拟币交易行为,仍会面临一个问题,即无论是IDO还是ICO,是虚拟币的一级发行市场,并不属于二级交易市场,与虚拟币交易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市场。但一级与二级市场都是相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言的,由于我们国家并不承认虚拟币金融衍生品的属性,也就不存在一级与二级市场,也就是发行与交易市场的区分;在9.24的风险通知中,代币发行也明确属于虚拟币交易的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在该司法解释之前,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少将筹资虚拟币换代币的行为认定为集资,非吸和犯罪的案例,《能否以“主流虚拟货币不是资金和财物”作为无罪辩解理由?》一文已经讨论过该问题。
总的来说,不涉及任何法币的,筹资虚拟币换币的流动性挖矿IDO,在司法实务中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率较大。
综上所述,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是采用了链游的形式发币,仍属于变相ICO,本质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但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看是否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的特征,尤其是看是否符合利诱性特征,如果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链游,承诺的回本内容是在于玩家道具以及角色的快速升级,旨在提高玩家的体验感,则不是利诱性的承诺,如果是承诺玩家玩链游赚取的利润回报,则可能符合利诱性特征,而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项目中,如果不涉及法币,仅仅是涉及虚拟货币,司法实务中,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可能并不会因为不属于“资金”而排除在犯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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