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监管加密货币金融的政策蓝图_SWISSNFTFUND币

图一

图二

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提供与传统金融部门同行类似的服务,但也可以以新的方式提供服务,从而改变与其提供的服务有关的风险性质,或提供新的服务组合。然而,现在的趋势是,许多监管机构倾向于将加密金融服务提供商与传统金融部门的同行相提并论。即使在那些正在制定具体的加密金融法规的司法管辖区,加密金融服务提供商也被以粗略或模糊的方式对待,不适当的监管形式可能会映射到他们身上。

四、监管政策的创新之举:DeFi

对监管机构来说,结构上最具挑战性的现象之一是"DeFi",即去中心化金融的崛起。这是因为DeFi允许零售商参与相当复杂的对冲金融活动,由自动化算法协议驱动。尽管DeFi似乎基于精确的智能合约协议进行自我管理,并为个人参与金融收益生成提供了一系列民主化的机会,但有两个担忧。一是治理需求并没有完全通过自动化来解决,而个人所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可能是高度不确定的。这些风险包括协议利用和交易复杂性的技术,安全风险,潜在财务损失方面的经济风险,以及解决问题和危机管理方面的治理风险。第二,投机性的超金融化形式受到鼓励,对这些趋势的规范性处理应该得到解决。

DeFi允许代币持有者参与金融收益的产生,有可能剥离收取租金的中介机构。在Compound平台上,用户可以将他们的代币存入流动性池,准备与其他有相应需求的人进行交换。参与Compound资金池可以为代币"贷款人"带来类似于存款的利率,贷款人将其代币锁定在Compound智能合约中,以换取Compound代币。这种收益率类似于批发金融机构的收益率,如传统金融中的主要经纪人。Compound代币的持有者可以通过将其存入另一个流动性池来进一步产生Compound代币的收益,也可以用Compound代币作为抵押,与另一个流动性池中可能产生收益的代币进行交换。

DeFi是自我调节的,不需要任何外部强加的治理或监管。这是因为DeFi是基于民主参与,而不是传统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不透明的中介过程,并向客户收费。此外,DeFi是基于全额或超额抵押的风险管理,锁定在被定义为执行精确协议的智能合约中。即使损失可能发生在个人身上,例如通过抵押品充值或清算来应对代币价格的波动,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可能经历的那种系统性的扣押,威胁到业务连续性或金融稳定性的丧失,也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即使上面讨论的MakerDAO经历的价格波动危机也是通过私人治理和资本注入的方式解决的。

五、制定加密金融监管议程的框架

本文探讨了一个制定监管议程的框架,而不是争论具体的监管议程本身。我们努力为"监管企业"的关键方面提供一个高层次的矩阵,以使加密金融的特点能够与之相对应。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将监管企业"分解"为四个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就像监管设计的基石。

(i)监管本体,即监管机构任务范围内的主题事项类别。

(ii)监管设计,即指处理监管对象的方法和考虑到监管本体中的风险的方法。

(iii)监管内容,即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则,构成受监管实体的合规义务的标准。

(iv)监管架构,即监管机构的设置、组织和网络方面。

a)监管本体的发展和对动态主义的需求:

监管本体不断面临挑战,这种挑战由于面对加密金融的新事物而变得更加尖锐。首先,当实体承担新的风险时,基于实体类型的监管受到了挑战。此外,由于活动规模和社会预期的变化,或在影子银行中开展的活动,某一特定部门的实体可能会发展出与其他部门重叠的风险。Goodhart和Lastra认为,金融创新往往给法律和监管带来"边界"挑战,因为不受监管的实体从事相当于受监管的活动,或者受监管的实体从事新的不受监管的活动,这就提出了一定的的制度应对问题。

监管机构应摸清每类加密金融活动和中介服务所带来的风险,以研究针对这些风险应追求什么样的监管目标,以及这些风险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自我治理来改善。如果共同治理的激励措施与公共产品不一致,或者共同治理没有得到充分的促进,监管治理可能更适合提供这种治理,例如在反、反市场滥用和系统性稳定方面。

(b)监管机构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对待监管设计:

传统的监管设计是围绕着监管者与公司化实体的接触而建立的,涉及到人的自由裁量权和程序的实施。监管机构能够计算其登记簿上被监管实体的数量,并可能在被监管公司中设立联络点,以进行对话。监管机构也能够引导企业的组织和治理,并在这些地方处理监管内容。监管机构能够锁定公司化组织中的责任人,并对他们施加个人责任,这是英国监管机构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带头采取的一项举措。这些监管设计在加密金融背景下可能会受到严重挑战。

(c)监管机构需要考虑重新制定或改革监管标准和内容:

监管标准和工具可能需要根据加密金融的风险和责任分散方面的新映射情况进行调整或改革。如果如上所述,监管机构将流动性池治理视为金融参与者的风险来源,那么解决这种风险的适当监管方法可能是:

(1)将事后治理责任附加到责任人身上,如代码开发人员;

(2)指定某些需要嵌入协议的事前治理标准,如防止操纵、提前运行等的标准;

(3)通过将监管机构设立为一个节点,要求持续监督。

条目可能类似于SupTech的发展,它允许监管机构使法规具有机器可读性,并促进受监管实体的自动合规和报告。然而,SupTech正处于一个新兴阶段,将监管标准嵌入到事先的协议程序中可能存在局限性,而且风险可能无法全部被预见和预先管理。

监管方法的选择将取决于寻求解决的风险程度、监管者的资源水平、符合监管要求的协议的技术强度等。例如,如果需要防止流动性池中的行为,那么这种风险可以证明选项(3)的合理性,即使选项(3)可能被视为处理参与者保护风险的矫枉过正。(3)也可以减轻参与者的风险,因为如果对流动性池进行反执法,参与者可能会遭受集体影响的不利后果。

(d)监管机构需要考虑监管架构的敏捷性,以应对加密金融的发展:

在应对加密金融以及更广泛的金融创新时,监管架构的灵活性将有利于使监管机构在考虑本体、设计和标准调整时拥抱更大的开放性,以及利用更多的技术专家和资源。通过这种方式,拥有单一监管机构的司法管辖区可能能够享受这种灵活性和规模经济。然而,根据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失败经验,单一监管机构不一定总是有效,因为大型的单一监管机构仍然可以按照部门进行内部组织,或者在内部管理其资源时缺乏监管判断。

所有金融监管活动的内部化也会使监管活动更加难以捉摸。因此,单一监管机构需要灌输一种对金融创新作出反应的文化,在管理和组织方面具有内部灵活性,并与不同的外部利益攸关方充分接触。

本文建议,无论金融监管机构是作为拥有许多部门的单一监管机构,还是按照目标或部门路线组织起来,在不同的技术专家库之间建立网络联系,对于提升监管反应能力和监管创新都至关重要。例如,如果稳定币在本体上被视为管理投资池和支付机制,如前所述,英国FCA应考虑将集体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支付机构监管方面的专业知识集中起来,以便在本体、设计和标准方面形成稳定币的观点。如果监管机构需要超越其机构边界,与其他公共部门机构合作,这都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

以下为部分报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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