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EN:148亿!数字货币案细节曝光,会员缴纳比特币31.42万个,层级达3293层_BitEnjoy Token

国内首起以区块链技术包装,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PlusToken案迎来终审判决。

11月26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特大跨国网络犯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决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层级关系高达3293层

收取数字货币总和超148亿

麻省理工学院教师Robert Pozen:无论比特币发生什么,以太币都会存在很长时间:金色财经消息,麻省理工学院教师Robert Pozen称,无论比特币发生什么,以太币都会存在很长时间。(CNBC)[2022/6/23 1:27:02]

PlusToken是披着“区块链”外衣诞生的。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域名为www.plToken.io的网站,该平台A**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比特币微信指数日环比上升7.40%:金色财经报道,微信指数显示,3月2日,区块链搜索指数为794642,日环比上升15.96%;比特币搜索指数为392262,日环比上升7.40%;以太坊搜索指数为47314,日环比上升49.19%。[2020/3/3]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波、袁园先后招募被告人刘帅、陈滔、贺思思、刘佳、彭波、陆姣龙、伍见红等人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2018年8月,经被告人丁赞清邀请,被告人陆万龙加入PlusToken平台并负责介绍、对接其他区块链领域活动主办方、新闻媒介,推广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力。

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动态 | 比特币未确认交易笔数为4691笔:据BTC.com数据显示,目前比特币未确认交易笔数为4691笔,当前比特币全网挖矿难度为12.72T,距离难度调整还有4天5小时,预计下次难度将下调至12.68T,跌幅0.33%。此外,据火币全球站数据显示,比特币现报8471.17美元,日内跌幅为0.21%。[2019/11/17]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波、袁园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并继续以PlusToken平台进行活动。

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PlusToken平台后台电子数据进行鉴定: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经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31.42万个,比特现金11.75万个,达世币9.6万个,狗狗币110.6亿个,莱特币184.77万个,以太坊917.42万个,柚子币5136.33万个,瑞波币9.28万个。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总和超148亿元。

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北京日报9月报道,2019年初,盐城市局成立专案组对“PlusToken”平台进行侦查,同年6月,专案组民警分赴多个国家和地区,配合当地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在境内也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2020年3月,部部署全国机关将涉嫌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一审判决公布后,原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波、丁赞清、谷智江、袁园、陆姣龙、王仁虎、刘帅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帅提出撤回上诉,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对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该法院认为,几位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原审被告人陈滔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郑敬、王仁虎、陆万龙是主犯。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编辑|毕陆名何小桃王嘉琦

校对|赵云

封面图自摄图网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日报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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