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咨询“奥陶ATT数字货币是不是非法活动?鹰鉴通过调查发现,ATT币不仅违法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在国内交易,影响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其前身还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匀加速”局。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显示,张某华和万某华于2016年12月30日与陆某良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陆某良在万某华处总计购买16万分积分,价值20万元,用于在“匀加速商城”购买奥迪A6-30舒适款一辆;陆某良要求万某华确保提车到位,如果不到位的话后果万某华负责等条款。
2017年1月5日,陆某良去北京考察长红公司,并与长红公司签订《匀加速兑换券购车合同》,以16万的匀加速兑换券参与换车。陆某良将上述积分支付给了长红公司,但陆某良未能提到车。
为此,陆某良向万某华和张某华催要还款。万某华的10万元已与陆某良结清,张某华仅退还陆某良2万元,陆某良要求张某华返还另外的8万元,张某华不同意。为此陆某良起诉。
2017年1月15日,张某华亦与长红公司签订《匀加速兑换券购车合同》一份,由张某华以192500兑换券向长红公司购买宝马轿车一辆。张某华向长红公司支付积分后,亦未提到车辆。
经一审法院了解,该型号奥迪车当时市场价在45万元。陆某良受后未起诉长红公司。该“匀加速商城”仍在经营,积分亦在使用,仍有一定使用价值。
张某华陈述,2018年10月“匀加速商城”积分与“奥陶ATT数字货币”合并,现积分全部转化为ATT币。而在此之前,中央人民银行已将虚拟货币定性为。
经一审法院向张某华调查及相关案例报道,消费者注册“匀加速商城”会员后,购买产品或债券等即获得积分,之后用积分购买产品,过一定时间后积分仍会返还给会员,且会员账户内积分会以倍数增加。同时,会员消费后,其隔代上家会员将获得收益。现多地工商部门将“匀加速商城”的模式认定为,且该未取得发改委的直销许可。
一审法院认为,“匀加速商城”的经营模式,具备的重要特征,应认定为,而为《禁止条例》所禁止。作为该商城虚拟货币的积分,系的主要载体,应认定为非法。陆某良与张某华之间的匀加速积分买卖,违反《禁止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此外,我国对非中央人民银行发行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亦持禁止态度,不允许在国内交易。对该买卖协议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陆某良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华欺诈,相反,根据张某华提供的相关合同,张某华自己实际也是受者。
事实上,陆某良取得积分后,是自己与长红公司签订协议,并把积分付给长红公司,现上述积分已无法返还张某华,而现阶段积分尚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张某华与万某华向陆建良出具承诺,保证其能向长红公司买到轿车,亦对陆某良的损失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同时,陆某良对长红公司的权利,一审法院仍确定由陆某良进行主张。
宣判后,陆某良不服上诉称,张某华、万某华是匀加速商城的投资者,长期从事该平台的活动。涉案协议签订前,张某华、万某华就多次向其推销“匀加速商城‘及其投资盈利模式,拉拢投资。两人合谋,为变现“匀加速商城”的积分,取钱财,与长红公司恶意串通,取其签订一系列合同,整个事情就是一个局。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案由应调整为买卖合同纠纷。由于双方协议书交易的积分系虚拟货币,影响了国家的金融安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陆某良主张某华与万某华对其构成欺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鹰鉴还获悉,2018年6月29日,“匀加速商城”主体公司因为实施行为,嘉鱼县市监局根据《禁止条例》的规定,对北京匀加速公司作出,没收非法财物4714万余元,并罚款200玩元的行政处罚。
之后,北京匀加速公司原告不服,先后向咸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鱼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嘉鱼县市监局认定北京匀加速公司非法财物为4714万余元,理由不充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2019年5月20日,“匀加速商城”主体公司因为实施行为,嘉鱼县市监局再次根据《禁止条例》的规定,没收北京匀加速公司违法所得2366万余元,并处罚金800万元。
之后,北京匀加速公司不服向嘉鱼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调解,北京匀加速公司自愿履行,嘉鱼县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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