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瑞波币网络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男子陈某龙因犯组织、领导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图经审理查明,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龙以介绍加入购买瑞波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700元起购买瑞波币为加入资格,发展河南下线甄某某、海某等30余人,共有10级,涉案金额30000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龙组织、领导以购买瑞波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700元起购买瑞波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瑞波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瑞波币已经被国家列入组织名单。
反传防快讯在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裁定书中看到,2016年5月,崔某莲委托董某晶、李某磊二被告花费16000元加入瑞波币奖励计划,获得一星资格,其中8000元购买瑞波币。
2017年5月,二被告在未经崔某莲同意的情况下,将瑞波币出售。崔某莲知道情况后,要求二被告归还瑞波币。5月5日,董某为崔某出具欠条,记载欠25万个瑞波币。
崔某莲与李某磊通过电话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李某磊称给崔某莲8万元了事。随后,崔某莲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董某晶、李某磊告上法庭。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瑞波币已经被国家列入组织名单,是一种非法介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原、被告之间通过不当途径出卖、获得的瑞波币不属于合法民事权益,并不能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资金流转确定其合法性。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行为违法,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发现买卖瑞波币行为违法时,原告应当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在主动加入买卖瑞波币后,请求法院依据法律保护其对瑞波币的所有权。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崔某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给崔某莲。
宣判后,崔某莲不服,以一审法院仅以“央视网紧急曝光”即认定瑞波币属非法介质,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瑞波币被国家有关部门界定为非法介质,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的融资行为,属于被国家取缔和查处范围。所以,瑞波币的交易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上诉人诉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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