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审判现场微信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图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这是继首例涉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线宣判、首次在判决中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又一新动作。
比特币“挖矿机”是指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在比特币的世界里,大约每10分钟会向公开账本记录一个数据块。矿工们则利用其所拥有的“挖矿机”争夺打包这个数据块提交,谁最终成功生成那个“交易记录块”(即区块),谁就可以获得伴随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费用,外加一笔额外的报酬,这笔额外的报酬就是比特币新币的发行。
研报:HT有望成为加密货币世界“新十年”核心资产:7月28日,据研究报告《下注加密新十年核心资产:通缩的生息资产HT》指出,以HT为代表的一系列币种,已经良好地具备在加密货币世界新十年成为“核心资产”的条件。HT的生态具有高规格的价值注入,使其能够在每年高速通缩的情况下,兼具生息的特点。
经过测算,在未来5年,HT很可能在目前基础上实现每年4%~12%的通缩,则5年后HT保守预测可能仅剩约1.2亿枚,是目前的61%。同时,HT持有者能够获取一个很有竞争力的生息增长,保守估计每年高达18.5%左右。因此,它将成为加密货币世界新十年最值得下注的新的核心资产。[2020/7/28]
案情
分析 | 研报:区块链将率先在金融、游戏、通证资产实现落地:2月20日消息,维京资本近日发布《2018区块链年度报告 》,其中指出,2019年,在区块链产业方面,区块链将在金融、游戏、通证资产率先落地并且比过往任何时候都走得更远,此外,还有物联网、供应链、BaaS方面都是值得期待的领域。产业也会出现某种形式上的整合浪潮,在熊市背景下,有独特竞争优势、产品优势的项目将会存活并成功。[2019/2/20]
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的主要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20件,合计总额6120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发货时间。次日,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到了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拒绝了原告的申请,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了货。原告拒收货物并再次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再次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动态 | 研报:春节当日上涨几率高 春节期间走势取决于时下市场环境:Gate.io研究院在今日发布的“比特币春节假期价格走势研究”中称,在2011年到2018年的春节假期中,除2015年春节当日比特币价格相比上一年春节当日价格下跌71%外,其余年份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平均涨幅为291.53% 。每年一季度,比特币的价格涨跌情况仍受前一年市场环境(如市场情绪、政策、外界关注度等)的影响,春节前后涨跌互现,但春节当日相比春节前后一周上涨几率偏高。[2019/1/21]
值得一提的是,在原告从被告那里购买矿机的1月4日,比特币价格在1.5万美元左右,而到了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的2月3日,比特币价格已经跌至9100美元左右。由于挖矿机所能带来的收入与比特币价格高度相关,这意味着比特币价格大幅下跌,挖矿机的价值也快速贬值。比特币价格如今已经跌至6500美元左右。
动态 | 多伦多上市公司研报:全球哈希率与比特币价格差异显著:据消息,近日多伦多上市区块链投资公司Block One Capital Inc.发表了一篇关于加密货币采矿业的研究报告。研究显示,随着越来越多比特币矿工的加入,哈希率迅速上升,采矿收益率迅速下降,因此,当下并不是投资挖矿业的好时机。同时,研究还显示,采矿硬件在运营最初几天利润率最高,采矿设备的部署时机对收入影响极大。[2018/9/6]
争论焦点
原告认为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下发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以案涉机器作为比特币的专门“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而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而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货物之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货款。
原告所提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是由央行等七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
被告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挖矿机是比特币的运算设备,是用于获取比特币的工具,挖矿机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原告付款了,被告发货了,双方买卖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挖矿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挖矿机是生产资料,用于获取比特币,产生相关利益,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院判决
比特币“挖矿机”买卖究竟是否合法?本案中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购物,难以直观判断商品质量与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宣传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经营者非正当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即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
综上,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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