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据悉,该案件涉及18.88枚比特币索赔。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至皮特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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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冬等四人被刑事处罚,并承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然而,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
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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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冬等四人不服上诉。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天空币,但坚持追索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比特币的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看完判决,先划重点。1、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应依法返还或者折价赔偿。
现有17005个BTC地址余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目前比特币价格在10300美元左右,按这个价格计算持有超过97枚BTC就是百万富翁。Bitinfocharts数据显示,目前有17005个地址余额在100万美元以上,158545个地址余额在10万美元以上,869463个地址余额在1万美元以上。只有104个地址持有超过1亿美元的BTC。目前最富有的地址余额为237502个BTC,价值24.4亿美元,号称是火币的冷钱包。(Decrypt)[2020/9/11]
其实,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就包括网络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比特币、游戏中的武器等,属于网络虚拟动产;例如网站、网络店铺等,是网络虚拟不动产。
无独有偶,例如,2018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涉及以太坊的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原告某科技公司首次发行代币时向投资人募集了以太坊,后响应国家整治要求向投资人退还以太坊时,将20个以太坊错误汇入被告的钱包,被告拒不归还。法院认为国家并未否认以太坊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判决被告返还20个以太坊。
早在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比特币纠纷案件,尽管本案涉及金额并不高,法院亦驳回了原告起诉,但对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明确,却是一大里程碑。这意味着,尽管数字货币在我国虽不具备货币地位,也明令虚拟货币交易与ICO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持有数字货币资产在中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障。
虚拟财产≠货币
比特币具备一财产作为权力客体所需有的三特性──即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所以,赋予其虚拟财产的地位。但是要明确比特币并没有主权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实际价值。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但是,对比特币交易采取的是强硬手段,比如禁止比特币交易、ICO以及开设加密货币交易所等。我国始终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什么意思?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不能作为货币消费购买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币依法兑换等。法定的数字货币只能是央行将来发行的DC/EP,任何威胁到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都是不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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