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财经》App编译1月23日,一位法律专家在牛津大学商法博客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无疑受制于国际私法。
德国耶拿弗里德里希席勒大学(FriedrichSchillerUniversity)欧洲研究中心(CentreforEuropeanStudies)联席主任、国际私法教授吉塞拉鲁尔(GieselaRuhl)将她的分析命名为“法律适用于智能合同,还是无事可为?”正如标题所暗示的那样,报告认为,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智能合约与既定法律先例之间的摩擦可能被过度夸大了。
鲁尔教授指出:
“最初的希望是,智能合约将使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但这种希望似乎没有实现。”事实上,合同法的经典问题也出现在当事人签订智能合同的时候。就像所有其他合同一样,智能合同如果产生纠纷,同样需要法律来解决。因此,决定性的问题不在于智能合同是否应受法律约束,而在于它们应受哪个法律的约束。”
鲁尔教授关注的是欧洲的情况,她认为,毫无疑问,欧盟针对民事和商业合同义务的核心法律条款——2008年《罗马一号规则》(RomeIRegulation)——确实适用于智能合约。
然而,她也承认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条件——“罗马一号规则”对合同义务的适用是法律意义上的,但对智能合约的适用并不是同样的。
鲁尔指出,智能合约通常“只是控制、监控或记录在其他地方签订的合同执行情况的一段软件或程序代码”,她认为“罗马一号”适用于代码促成的合同。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智能合约明确约定本身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即“合同全面和完全体现在软件代码中,“或者软件本身就是合同履行,—罗马一号才直接适用于智能合约。
鲁尔教授进一步提到“罗马一号”的一项关键规定,即行为主体的自治原则。她概述说,这一原则允许各方--不论其领土或国家关系如何--可以主动选择合约适用的法律体系。
鲁尔博士认为,考虑到智能合约是在数字化的、通常是分散化的环境中发挥作用的,这一原则可以为智能合约提供“亟需的法律确定性”。
鲁尔教授的观点与大西洋彼岸专家的评论一致。去年秋天,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委员布莱恩·昆兹批评了著名的密码格言“代码即法律”。昆兹认为,尽管智能合同可能会使现有框架和问责问题复杂化,但它们仍受制于监管规定和特定的现有法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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