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从50x到500x 加密平台合约业务距离开设还有多远?_IoTcoin

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加密货币衍生品因其杠杆性与不确定性颇受高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的青睐,独立于现货交易市场以外,持续为平台赚取手续费收入,在近年来已经成为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标配业务之一。

但各交易所存在的高杠杆倍率、出入金结算服务、甚至是价格操纵,为本就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带来了更多法律风险。早在去年,就有地方以“开设罪”对某些交易所的主要人员进行判罚的先例,而能够被认定为“开设罪”的核心,就是交易所的高倍数杠杆的合约板块。据了解,近期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关停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也有绝大一部分是因为违规开展合约板块业务而涉嫌开设罪。

加密货币衍生品业务本质是对现代金融期货市场模式的模仿,同样采用了标准化的合约和保证金制度,只是将标的换成加密货币,参与者的获利与行情涨跌幅度相关,并不属于模式。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合约往往存在:极高倍数、人为操纵等传统金融市场不会存在的场景,又因为平台引入OTC交易提供法币到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从而形成法币出入金的闭环。

因此,司法实务中也多有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因开展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业务而被认定为开设罪的案例。核心要素分析如下:

1、高倍杠杆

尽管加密货币衍生品采用了与传统金融期货产品同样的交易规则,但过高风险且不受监管的合约产品却突破了安全边界。目前各交易平台衍生品交易市场普遍允许用户进行极高倍数的杠杆交易,例如某些交易平台提供最高125x甚至500x的合约交易功能,这意味着极端情况下,只要资产价格轻微波动,就可能导致用户被强制平仓,损失所有保证金。

而这种情况完全不具备可预见性,用户的盈亏受高倍杠杆的影响远大于受资产内在价值的波动的影响,这类高风险衍生品业务可能会涉嫌开设罪。

根据(2022)吉06刑终33号,周岩、江小剑等开设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因推广提供默认50x杠杆合约交易的交易平台,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十六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开设罪。

而部分已经因不可抗力停止运营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中,其合约业务最高杠杆倍数均在100x-500x之间,远超本案涉案平台的倍率。我们也观察到,行业目前的主流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杠杆倍数也在不断地提高,也几乎都在100倍以上。

2、价格操纵

早期加密行业蛮荒发展,存在加密货币交易所为招徕用户,通过后台控制以及做市商介入的方式为交易市场添加流动性的现象。但不管是后台控制走势还是平台亲自参与做市,都意味着用户的交易对手方为平台,真实客观价格消失,而合约交易的博弈性也因此不复存在,平台将有可能因此涉嫌欺诈甚至开设罪。

事实上即使是币安,早前也曾经遭受SEC关于操纵交易的指控,诉讼文件披露,币安交易所的主要做市商Sigma Chain的实际控制人为赵长鹏,在Binance.US平台推出后,Sigma Chain一直作为Binance.US平台客户的交易对手,有时甚至是唯一的交易对手。

在传统开设类案件中,根据(2018)粤1881刑初140号,聂某、孙某园开设一审刑事判决书。因代理游戏,人为操控变更赔率,并从中获利,十三名被告人被判构成开设罪。

而随着司法部门对加密货币的理解增加,同类型通过操纵加密货币价格非法获利的行为或许也将产生涉刑事风险。

3、提供法币出入金渠道

网络娱乐竞猜与网络尽管形式雷同,但实际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也即是否允许娱乐筹码与现金兑换相关联,若平台运营者或代理方允许娱乐筹码与现实货币间的自由兑换,则有可能涉嫌开设罪。回顾我国司法实务,不难找到大量真实案例。

根据(2020)冀08刑初38号,肖志坚、肖乐明开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游戏币不允许买卖,为谋利仍然进行买卖游戏币活动,为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罪。

同样的,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尽管我国实质上否定了加密货币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但却并未否定个人交易的商业属性。这意味着为经营违规合约业务交易所提供加密货币承兑业务的承兑商,以及平台OTC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客观帮助平台打通了法币出入金渠道,可能涉嫌构成开设罪。

在国内现有法律框架下重新审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如果平台提供的加密货币衍生品业务涉嫌构成开设罪,那么平台中的这几类工作人员也将因此受到波及:

合约板块业务负责人:实际运营网平台/产品的业务,因此十分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合约板块运营人员:参与运营网平台,通过广告投放、渠道合作等运营方式为平台引流;

平台OTC工作人员以及承兑服务商:为包括客在内的用户提供承兑业务,客观上帮助网平台实现了资金结算功能;

为平台引流的KOL:通过发展下线、层级返佣等形式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拉新,是一部分加密领域KOL的流量变现渠道之一,但不管是为引流,还是通过客户损失获利,都将面临法律风险;

平台技术人员: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

平台股东:参与平台利润分成。

随着相关案例的增加,这一事实可能将对行业从业者造成普遍的心理冲击。作为平台方,应更为审慎地对待合约业务板块,以免对平台的正常运营带来隐患。

对于各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Bitrace建议:

1、不要上线过高倍数的合约产品,同时对用户进行分层,限制非专业投资者所能采用的杠杆交易倍率,以避免用户产生无法承受的资产损失;

2、遵守展业所在地的法律法规,通过ip隔离、kyc等手段避免向受政策监管的地区用户提供相关业务;

3、审慎开展OTC业务,一方面要求OTC商家加强KYB认证,并建议OTC商家采买相应的KYT/AML服务,另一方面平台OTC业务部门需要遵守各国法律法规,避免面向禁止地区的用户提供相关业务。

而行业内的从业者,则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入职前对平台的合规性进行全面了解,切忌抱有侥幸心理或为了短期利益而误踩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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