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孟阳,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近日,某区块链公司产品同学来咨询,说是突遭天降大任被安排了一个即发 Token 项目上,老板在项目启动会上激情澎湃,告诉大家这个项目搞完大家绝对可以发家致富。可 TA 本人却是慌得一匹,生怕自己有命赚没命花,在朋友推荐下来曼昆线下咨询。
为其解答完毕,我们意识到,这可能是许多币圈打工人的面临的共同问题:自己打工的公司如涉嫌违法犯罪,自己是否会被牵连?如何做好应对?
01 员工涉案的关键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需知道币圈企业容易涉及哪些违法犯罪问题。之前我们总结分析过币圈常见罪名(详见:中国涉虚拟货币高频刑事罪名大盘点),在这些罪名中,依照我们专业的实务经验,目前有三大类案件是币圈打工人最容易因工作而受到牵连的,分别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网络类案件以及类案件,三类案件侧重各有不同。
直播 | Wendy > 币圈2020存量市场的突围之路:金色财经 · 直播主办的《 币圈 “后浪” 仙女直播周》第3期今晚20:00准时开始,本期“后浪”仙女Abit CPO Wendy 将在直播间聊聊“币圈2020存量市场的突围之路”,感兴趣的朋友扫码移步收听![2020/6/7]
而无论案件千变万化,这些既非设计、筹划者,又非领导、组织者的员工(简而言之,是被动受到牵连,而非主动参与),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涉案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明知”。
简单讲就是,如果公司员工在“明知”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时,仍提供帮助(即使这些“帮助”只是正常的职务行为),极易会被法院定性为共同犯罪,最终受到刑事处罚。当然,这个“明知”不是以员工本人陈述为准,而是结合客观上的状态,进行认定。知道了关键节点,我们的分别来看不同类型案件中的情形。
直播|The Block-Celia Wan > 币圈“后浪”仙女直播周:金色财经 · 直播 主办的《 币圈 “后浪” 仙女直播周》 5月28日10:30准时开始,本期“后浪”仙女The Block 财经记者 Celia Wan将在直播间聊聊“币圈2020焦点+中国区块链亮点”,感兴趣的朋友扫码移步收听![2020/5/28]
1、非法集资类案件
自九四公告之后,我国就禁止了各种发行虚拟货币的 ICO 行为,2021 年国家更是直接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自此,虚拟货币类金融项目受到了强监管。其实,涉虚拟货币类非法集资案件本质与曾经让千万人倾家荡产的 P2P 并不二致,又叠加政策环境的影响,在打击层面上,P2P 平台时期动辄将最底层员工甚者职能人员纳入打击范围内予以惩治的情况发生在区块链公司身上也并非耸人听闻。
声音 | 罗永浩回应币圈邀请:感谢好意,但发币我自己也会:金色财经报道,11月3日,罗永浩被限制消费一事在微博上热传,对此币圈人士纷纷表示要帮助罗永浩还债。面对币圈大佬的相邀,罗永浩在11月4日凌晨进行了回应,罗永浩表示:“感谢币圈的朋友们看得起我,但发币我自己也会,只是没打算做,不管怎么样,谢谢你们的好意。????[2019/11/5]
如在姜某某、张某某集资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 粤 0304 刑初 139 号】中,姜、张同为市场团队领导,分别负责业务开展和接待等工作,既非法定代表人,也非股东,是实实在在的员工,却因为整个公司发行“空气币”集资而受到牵连,其中张某仅入职一个月便离职。该类案件中,法院往往会依照一个理性人的标准来认定员工对公司业务的判断——比如,公司所从事金融活动是否取得了批准或许可?所投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底层资产是否具有相应价值?投资收益是否被夸大?是否能够如期支付?这些问题读者也可对照自测,如无法给出笃定、令人信服的答案,那么贵司的项目风险较大,建议谨慎参与。
声音 | 清华大学朱岩:别管币圈、链圈,能创制造价值的就是好圈:据新浪财经报道,由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和区块链金融研究中心主办的BAC 2018区块链应用大会在清华大学举办,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院长朱岩以“区块链驱动的数字经济”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在现在的大背景下,炒作区块链的概念已经毫无意义了。区块链从业者一定是要想办法为这个社会贡献价值,去创造财富,而不是蒸发财富,所以我们不区别币圈、链圈,能创造价值的就是好圈。[2018/11/28]
2、网络类案件
网络类案件在币圈和 NFT 数字藏品行业屡见不鲜,企业如何避免踩雷我们之前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文章详见:NFT 创业巨额亏损,却成网络罪?)。但该文章更多针对 NFT 的老板,而公司员工因其难以接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信息,很难把握公司项目整体状态,但对于业务层面的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是否涉及虚假承诺以及过分夸大宣传,应做到心中有数,比如,你是一个负责社群运营的人,天天在群内喊单 100 倍不是梦,这显然多少有点不切实际;如果你又负责公司采购大量的手机卡来做老鼠仓,那按照正常情况的理解这多少也不太合适。如果你发现你公司的老板天天让你干的都是类似这样的事情,那你可得倍加小心。
3、类案件
类刑事案件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但这并不意味与员工“绝缘”。因为该罪中组织者、领导者并非是我们所知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而是说其在组织中地位。
根据两高一部《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果员工参与,符合三十人及三级以上时,就会被认为是组织者、领导者而受到刑事追诉;而如果员工明知公司发展又提供帮助,则无需符合上述条件则可构成共犯。
如唐某等涉组织、领导活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2021) 沪 0110 刑初 1160 号】中,唐某为上海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其在明知公司从事活动情况下,仍然为其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被法院以组织、领导活动罪定罪量刑。
因此,当公司业务出现层级组织,又通过层级返利,收取人头费时,极有可能涉嫌,应尽量避开,防止引火上身。
02 曼昆律师建议
以上三类案件中,员工一旦发现公司有明显异常而立即退出,总是可以“抢救”一下的。但有时公司业务晦暗不明,游走在非黑非白地带,不是明显违法犯罪,但总觉得“不对劲”,这时需要咨询律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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