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_人工智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15号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郑栅洁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科学技术部部长  王志刚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部部长  王小洪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曹淑敏

2023年7月10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Cybozu推出Web3和生成式AI投资基金kintone Teamwork Fund:7月5日消息,日本企业Cybozu推出企业风险投资(CVC)kintone Teamwork Fund,将在新服务开发、Web3和生成式AI等新技术领域进行投资。

该基金已从7月4日开始招募希望获得投资和支持的初创公司,将为入选者提供投资和商业化支持。[2023/7/5 22:19:22]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TGV 4 Plus Opportunity Fund”拟投资生成式 AI 技术:金色财经报道,新加坡风险投资公司 True Global Ventures(TGV)已将此前募集了 1.46 亿美元的 “TGV4 Plus Follow On Fund” 更名为 “TGV 4 Plus Opportunity Fund”。根据 TGV 合伙人 Kelly Choo 透露,这家 VC 一直收到来自家族办公室的大量投资需求,要求其投资范围不局限于 Web3,而是要拓展到生成式 AI 领域,Kelly Choo 认为生成式 AI 可以帮助公司利用自己的专有数据来形成更好的产品或服务。[2023/5/12 14:59:43]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秽,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七国集团将在峰会期间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并制定治理计划:金色财经报道,周三的一份公报草案显示,七国集团(G7)数字部长将在本月晚些时候的一次会议上呼吁加快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如ChatGPT)的研究,因为此类工具的迅速扩散引起了人们对其对社会潜在影响的担忧。根据该草案,从4月29日起,在群马县高崎市举行的为期两天的会谈中,部长们旨在制定一项关于人工智能治理的行动计划。由于日本政府还考虑在5月于广岛举行的七国集团峰会上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计该议题也将在领导人的联合声明中被提及。[2023/4/20 14:14:59]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

  第五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Meta公司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将其专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商业化:4月6日消息,Meta公司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将其专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商业化,用于生成广告图像。当地时间周三,Meta公司首席技术官Andrew Bosworth在东京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投资已经超过十年,并拥有世界上领先的研究机构之一。我们有一个庞大的研究机构,有数百人。[2023/4/6 13:46:57]

  第六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百度地图发布首次融入生成式AI的V18版本:4月3日消息,据《科创板日报》报道,百度地图下一代版本V18于今日发布,由文心交通大模型和生成式AI提供底层支撑,可面向实时交通实现刻画、感知、预测、调度的端到端优化。据悉,百度地图还上线了领航数字人叶悠悠,是基于多模态交互、3D数字人建模、自然语言处理和大模型等技术开发的数字人,将与车主实现拟人级语音交互。[2023/4/3 13:42:3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八条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第十一条  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

  提供者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关于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等的请求。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过程中,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  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个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审核:李佳民

编辑:王宇彤

校对:赵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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