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 构成开设罪?_比特币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以开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的概念,网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罪的共犯。

中文在线于海南成立新公司,经营范围含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4月2日消息,海南中文在线宇宙科技有限公司4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含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虚拟现实设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财联社)[2022/4/2 14:00:27]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小米关联区块链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3月1日消息,据企查查APP显示,小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月24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金色财经此前报道,小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公开了申请的区块链相关专利,专利名为“生成区块链的方法、装置、可读存储介质及区块链网络”,专利公开号为CN112102081A,专利摘要显示:本公开涉及一种生成区块链的方法、装置、可读存储介质及区块链网络,以提高区块链的容量。[2021/3/1 18:02:23]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国微控股年内收益下降因19年停止经营区块链业务:国微控股(02239.HK)发布2019年度业绩,该集团年内收益为3809.97万美元,同比减少7.8%。公告显示,年内收益下降主要是因为于2019年集团停止经营区块链业务所致。(金融界)[2020/3/28]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分析 | 如果FCoin经营上出现问题 在2018年下半年可能就已经显现:北京链安今日发布分析文章认为,2018年,FCoin可谓横空出世,“交易即挖矿”的模式让其一时间成为最红交易所。但是,从12rU7whLERNrkDb8bTe9VJJSKZvCXy7dj7这个冷钱包存放的比特币总量变化来看,危机可能就在当年显露。

北京链安通过ChainsMap监测系统,重现了这个冷钱包中比特币总量的变化曲线,很明显,在2018年上半年,大量用户向交易所充值,并汇聚到热钱包最终向这个冷钱包汇集。2018年7月22日,该钱包迎来巅峰时刻,总量达到11509枚BTC,但是此后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在2019年一季度后,这个地址上的比特币存量其实已经比巅峰时期少很多,2000枚出头,在2019年9月到10月更是基本清空,只剩数十比特币。因此,如果是经营上出现问题,在2018年下半年可能就已经显现,这也与FCoin创始人的自述,以及FT价格暴跌的时间线基本吻合。[2020/2/19]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

邵律师认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其次,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再次,是否存在雇佣水军,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最后,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罪。

03 结 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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